點餐開票須先掃碼 商家涉嫌多種違法
法律已設紅線 監管仍需加力 點餐開票須先掃碼 商家涉嫌多種違法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交個(ge) 停車費竟然得先掃碼關(guan) 注後才能付費?”最近,北京市民劉銘就在北京市南四環某停車場碰上了這樣的事。原本出示了付款碼的劉銘卻被停車場工作人員要求掃碼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後,自助結賬。
掃碼關(guan) 注後,需要自行輸入車牌號碼,係統才會(hui) 提示繳費,一番操作下來,不僅(jin) 費力,更加費時,導致很多車輛擁堵在停車場出口。
談及掃碼支付,對於(yu) 消費者來說並不陌生,這一功能可節省不小的人力成本,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成為(wei) 商家的推廣手段,因此在餐廳點餐、停車收費等領域被廣泛應用。
然而,類似劉銘這種被商家“強製”要求掃碼關(guan) 注的情形已涉嫌違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是消費者獲得稱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務的基本保證,也是民法典的自願原則在消費交易中的具體(ti) 表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決(jue) 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因此,商家要求消費者掃碼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這一看似“常規”的做法,可能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針對掃碼亂(luan) 象,相關(guan) 部門應予以重視,加大監管力度,不能讓二維碼變為(wei) “攔路碼”。
商家掃碼手段五花八門
家住北京市西城區的趙啟陽已經記不清因掃碼和商家發生過幾次爭(zheng) 執了。有一次她陪母親(qin) 去一家西餐廳吃飯,餐廳並未提供紙質菜單,而是讓她掃桌上的二維碼自助點餐。由於(yu) 母親(qin) 年歲較大,不方便使用手機點餐,就向服務員索要紙質菜單。但對方以店內(nei) 客人較多、紙質菜單數量有限為(wei) 由,遲遲未提供。
“商家通過掃碼服務節省人力可以理解,但是不能拒絕消費者最起碼的要求吧。”更令趙啟陽氣憤的是,除了點餐環節,個(ge) 別商家甚至會(hui) 在開發票環節“設卡”,要求掃碼關(guan) 注一個(ge) 公眾(zhong) 號才能開具發票,掃碼後她才發現,該公眾(zhong) 號並非商家運營的公眾(zhong) 號,而是一個(ge) 第三方的營銷號。
相比於(yu) 這些略帶“強製性”的掃碼手段,當前不少商家開始采用更“聰明”的委婉手段,通過優(you) 惠促銷等形式“誘導”消費者掃碼。
“五一”假期,家住北京市豐(feng) 台區的茂林到家附近的某潮玩店去給小侄子挑選禮物,在貨架上看到某品牌收藏卡片買(mai) 兩(liang) 盒可以額外贈送一款卡牌的促銷標牌。當他拿著兩(liang) 盒卡片到收銀台結賬時,店員卻告知額外加贈的活動是會(hui) 員專(zhuan) 享,需要先掃碼關(guan) 注一下商家公眾(zhong) 號注冊(ce) 會(hui) 員後才能享受。無奈之下,茂林最終在店員的引導下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並填寫(xie) 了個(ge) 人信息,成功注冊(ce) 成為(wei) 該店會(hui) 員,才拿到了加贈的卡牌。
餐館就餐、結賬發票、停車繳費……商家之所以不厭其煩地讓消費者掃碼,背後可能獲得的多種收益是關(guan) 鍵。
從(cong) 事餐飲行業(ye) 的李博向記者透露,當前,線下線上聯動已成為(wei) 實體(ti) 經濟延續發展的重要環節,因此各大商家都在創建並運營自己的公眾(zhong) 號或小程序。通過各種手段讓消費者掃碼關(guan) 注,能夠迅速提高自家公眾(zhong) 號或小程序的關(guan) 注度和流量,這種“圈粉”行為(wei) 不僅(jin) 能使得商家可以向用戶發送廣告,更好地推廣產(chan) 品或營銷服務。同時,利用注冊(ce) 會(hui) 員等渠道獲取的用戶個(ge) 人信息,也能夠讓商家更好地了解到消費者的需求和消費特征,從(cong) 而製定更為(wei) 有效精準的營銷策略。
對於(yu) 部分消費者在商家處掃碼後卻跳轉到第三方程序的情況,李博表示,一些規模相對較小的商家不太需要運營自家公眾(zhong) 號,會(hui) 通過和一些第三方平台合作等方式,推送客流量來獲取利益。
強製誘導掃碼涉嫌違法
“不管商家打著何種算盤,互聯網再大也大不過法網,商家利用掃碼設‘卡’的行為(wei) 已涉嫌多種違法。”劉俊海以開發票為(wei) 例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商業(ye) 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或購物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這意味著,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yi) 務,經營者履行法定義(yi) 務不能設定任何限製性條件。如果在消費者要求開具票據時,要求其先掃碼關(guan) 注,等於(yu) 變相為(wei) 開具票據這一法定義(yi) 務設置了門檻,違反了法律規定。
劉俊海提醒,商家利用促銷優(you) 惠“忽悠”消費者掃碼的行為(wei) 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要求消費者先關(guan) 注商家公眾(zhong) 號才能進行消費或獲取服務的手段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
中國法學會(hui)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hui) 副秘書(shu) 長陳音江注意到,一些消費者掃碼後,要想獲取相應服務或享受部分優(you) 惠,必須要授權商家獲取其個(ge) 人信息,此舉(ju) 涉嫌違背個(ge) 人信息保護法中規定的處理個(ge) 人信息必須遵循的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涉嫌對消費者個(ge) 人信息進行過度收集,一旦商家對用戶個(ge) 人數據保管不善,甚至有意散布,極大加劇了消費者個(ge) 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陳音江表示,如果商家一定要獲取這些信息才能提供相應服務,屬於(yu) 違法行為(wei) ,消費者有權拒絕,並向相關(guan) 部門投訴舉(ju) 報。
事實上,在一些消費者看來,消費過程中掃碼關(guan) 注一下商家的公眾(zhong) 號或企業(ye) 微信也無可厚非,反而有助於(yu) 擴大信息量,方便再次消費。但令他們(men) 反感的是部分商家的捆綁式強製掃碼行為(wei) ,還有關(guan) 注後經常會(hui) 推送各類宣傳(chuan) 信息,甚至是含有欺詐性質的不良廣告,讓人不堪其擾。
對此,陳音江指出,《互聯網用戶公眾(zhong) 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提出,公眾(zhong) 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規範公眾(zhong) 賬號推薦訂閱關(guan) 注機製,未經互聯網用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製或者變相強製訂閱關(guan) 注其他用戶公眾(zhong) 賬號。《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ye) 性信息。商家掃碼亂(luan) 象背後不僅(jin) 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涉嫌違反了網絡安全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
攜手共治整治掃碼亂(luan) 象
針對頻頻被吐槽的掃碼亂(luan) 象,特別是餐飲業(ye) 掃碼點餐強製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的問題,3月31日,微信官方發文表示,掃碼點餐強製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整改已完成95%,剩下的5%希望用戶能夠幫助一起發現,目前已在公眾(zhong) 號投訴入口中新增了掃碼點餐的專(zhuan) 門投訴入口。
在劉俊海看來,整治商家掃碼亂(luan) 象,需形成多方合力,攜手共治。就法律法規層麵而言,不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還是《互聯網用戶公眾(zhong) 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都為(wei) 商家強製掃碼行為(wei) 劃定了紅線,商家應自覺地杜絕和告別這種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
此外,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強化對掃碼消費的監管力度,並加大對涉嫌違法違規商家的懲處力度,還應增加此類案件的曝光量,提高法律震懾力。在強化監管的同時還應疏通投訴和舉(ju) 報渠道,鼓勵消費者積極提供違規線索,合力共治亂(luan) 象。
“誠信的商家應當善於(yu) 在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基礎之上,推廣自身的良好品牌,而不是讓二維碼成為(wei) ‘攔路碼’。”劉俊海表示,商家靠強製或變相誘導的方式讓消費者掃碼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圈粉”的做法,實際上舍本逐末,不但換不來消費者的青睞,反而會(hui) 驅散和趕走在意自己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對於(yu) 掃碼消費,也不應成為(wei) 消費者的一道“單選題”,商家在注重線上功能的同時,同樣要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務,滿足不同消費者的消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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