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製定反恐法實施辦法 搭地鐵不接受安檢應拒絕其乘車
北京擬製定反恐法實施辦法 “無人機”所有者應實名登記
搭地鐵不接受安檢應拒絕其乘車
昨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召開,會(hui) 議審議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yi) 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辦法(草案)》共39條。其中,結合超大城市風險隱患點多的特點,《辦法(草案)》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單位和安檢單位責任,對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規定了機動車租賃、鄉(xiang) 村民宿、郵政寄遞和即時遞送等行業(ye) 有登記、查驗客戶身份等義(yi) 務;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按規定實名登記,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利用其實施恐怖活動。
搭地鐵不安檢應拒絕其乘車
結合超大城市風險隱患點多的特點,《辦法(草案)》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單位和安檢單位責任: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安全檢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進入軌道交通站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和管製物品,應當予以扣留並立即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對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
《辦法(草案)》明確長途客運班車站內(nei) 上下旅客的要求和進出客運場站安檢的責任:長途客運業(ye) 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乘客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客運場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出入本市省際客運站點、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和管製物品,應當予以扣留並立即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
即時遞送行業(ye) 應查驗客戶身份
《辦法(草案)》還規定了機動車租賃、散裝汽油、鄉(xiang) 村民宿、郵政寄遞和即時遞送等行業(ye) 登記、查驗客戶身份等義(yi) 務。例如,《辦法(草案)》規定,加油站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散裝汽油實名登記管理製度,對購買(mai) 散裝汽油的單位或者個(ge) 人身份進行查驗,如實記錄購買(mai) 數量、用途等;對未按照規定登記、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銷售散裝汽油。
即時遞送業(ye) 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製定、落實遞送安全管理製度和服務規範,在攬收時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登記,對遞送物品進行驗視,並登記物品信息。遞送物品應當遵守國家關(guan) 於(yu) 禁止或者限製寄遞物品的規定。
民用無人機所有者應實名登記
針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這一重點問題,《辦法(草案)》規定,生產(chan) 、銷售此類產(chan) 品應當符合國家強製性標準,所有者應當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在本市空域內(nei)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應當嚴(yan) 格執行國家空域管理、飛行要求和批準程序的有關(guan) 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利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恐怖活動;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實施妨害公共安全,擾亂(luan) 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大型群眾(zhong) 性活動秩序,侵犯他人隱私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不得非法破解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控製信息係統,解除安全限製。公安機關(guan) 對於(yu) 利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違法行為(wei) 的,依法采取技術防控措施,必要時可以扣押物品、查封場所。
針對反恐怖工作新形勢、新問題,《辦法(草案)》規定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相關(guan) 義(yi) 務: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nei) 容監督製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yi) 等非法內(nei) 容的信息傳(chuan) 播;發現含有非法內(nei) 容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chuan) 輸,報送相關(guan) 記錄,刪除相關(guan) 信息,並向公安機關(guan) 或者有關(guan) 部門報告。提供商品銷售或者住宿、即時遞送、機動車租賃等信息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wei) 公安機關(guan) 、國家安全機關(guan) 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與(yu) 協助。公安機關(guan) 、國家安全機關(guan) 和有關(guan) 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ge) 人隱私、個(ge) 人信息、商業(ye) 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辦法(草案)》還規定,市、區反恐怖主義(yi) 領導機構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關(guan) 注和研究人工智能、區塊鏈、自動駕駛、增材製造等新技術、新產(chan) 業(ye) 、新業(ye) 態、新模式的發展動態,加強風險監測,促進行業(ye) 健康有序發展。文/新京報記者 蔣若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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