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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遞嚴重不良信號!平台逐利忽視公益 涉毒藝人變相複出

發布時間:2023-06-26 15:33:00來源: 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趙麗(li)

  □ 本報實習(xi) 生 劉姣姣

  前不久,“酒吧擅自邀請涉毒藝人孫興(xing) 被罰5萬(wan) 元”話題登上熱搜。浙江省寧海縣某酒吧邀請涉毒藝人孫興(xing) 參加營業(ye) 性演出,孫興(xing) 現場唱了首歌,並和大家一起切了蛋糕,酒吧給孫興(xing) 2萬(wan) 元紅包並報銷來回路費。相關(guan) 部門以未經批準舉(ju) 辦營業(ye) 性演出對酒吧進行了罰款。

  此事引發網友對涉毒藝人複出的討論。《法治日報》記者梳理留言看到,絕大多數網友表示反對涉毒藝人複出。有網友說,每個(ge) 人都有重新開始的機會(hui) ,但涉毒藝人無論如何都不適合做公眾(zhong) 人物了,這是底線,無法妥協和商量。

  6月24日,本報法治經緯版刊發禁毒稿件《拍家庭合照時,他下意識背過身 探訪德宏邊境管理支隊緝毒民警的“馬賽克人生”》。該稿件同樣衝(chong) 上熱搜,網友紛紛感歎緝毒警察的危險和不易。有網友留言反問:聚光燈下,緝毒英雄隻能“躲”,而涉毒藝人卻可以“演出”?還有網友直言,堅決(jue) 抵製涉毒藝人複出。

  多位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涉毒藝人複出,會(hui) 產(chan) 生嚴(yan) 重不良導向,讓青少年認為(wei) 吸毒後可以很容易戒斷,並且對個(ge) 人前途發展沒有什麽(me) 影響,甚至引發效仿。絕不允許涉毒藝人重返“舞台”,要完善法律、建立製度,禁止涉毒藝人變相複出,斬斷涉毒藝人複出的利益鏈條,淨化娛樂(le) 行業(ye) 環境。

  涉毒藝人重返舞台

  傳(chuan) 遞嚴(yan) 重不良信號

  藝人一旦涉毒,往往被大眾(zhong) 口誅筆伐。但一段時間後,一些涉毒藝人又開始活躍起來,他們(men) 或演戲或商演,有的利用過往名氣做起了網紅,其中就包括藝人孫興(xing) ——他在某短視頻平台上就擁有80多萬(wan) 粉絲(si) ,從(cong) 發布的視頻內(nei) 容看,其日常生活相當愜意,到處旅遊還能演出。有網友留言稱“這就是我們(men) 羨慕的人生狀態”。

  據公開報道,2011年4月,孫興(xing) 因涉嫌吸毒和藏毒被公安機關(guan) 拘捕,在審問過程中,其承認有5年吸毒史。而隨著此次邀請其商演的酒吧被處罰一事引發廣泛關(guan) 注,目前在上述短視頻平台已無法搜索到孫興(xing) 本人的賬號。

  不單單是孫興(xing) ,還有涉毒藝人王學兵、宋冬野、尹相傑等,都曾想方設法迂回、隱性複出。

  在某短視頻平台上,“歌手尹相傑”擁有211萬(wan) 粉絲(si) 。他的短視頻內(nei) 容大致分為(wei) 外出遊玩、和家人的日常生活、部分演出活動現場。8年前,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尹相傑有期徒刑7個(ge) 月;被釋放後其又因吸毒再次被抓,並供述有十多年的吸毒史。

  在其賬號首頁的一條置頂視頻中,尹相傑坐在鏡頭前再度唱起成名曲,收獲62萬(wan) 的點讚和3萬(wan) 條留言。有人留言“尹老師加油!等你直播”,有人懟道“想想犧牲的緝毒警察,他是不可原諒的”。今年以來,尹相傑不僅(jin) 參加了商演,還發布了上線新歌的視頻。

  涉毒藝人複出重返公眾(zhong) 視野,每每引起熱烈討論。

  有網友提出,“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隻要改過自新就好,請給他一次機會(hui) ”“每個(ge) 人都有勞動的權利,不讓複出剝奪了涉毒藝人的勞動權”。還有涉毒藝人為(wei) 自己不能複出抱不平:“還要我怎麽(me) 樣啊?不是說全社會(hui) 都應該給曾經違法的人機會(hui) 嗎?”

  但更多網友明確反對:“犧牲的緝毒警察能複活嗎?那憑什麽(me) 讓涉毒藝人複出”“公眾(zhong) 人物應有社會(hui) 責任意識,涉毒違反了原則性問題,零容忍複出”“三百六十行,難道隻有在演藝圈才能重新正常生活嗎?可以工作,但不要出現在屏幕前了”……

  “涉毒藝人複出,或在網絡平台展現出所謂‘歲月靜好’,會(hui) 向社會(hui) 傳(chuan) 遞出嚴(yan) 重的不良信號——戒毒很容易,涉毒後依然過得風光、體(ti) 麵、滋潤。這不利於(yu) 社會(hui) 大眾(zhong) 尤其是青少年對毒品違法犯罪建立正確認知。”北京廣告協會(hui) 明星代言規範工作委員會(hui) 常務副秘書(shu) 長吳純勇說,因此,禁止涉毒藝人複出是一個(ge) 底線、紅線、高壓線。

  “藝人的一言一行深深影響著許多粉絲(si) 特別是心智尚不成熟的青少年,讓涉毒藝人複出,會(hui) 產(chan) 生嚴(yan) 重不良導向,讓青少年認為(wei) 吸毒後可以很容易戒斷,並且對個(ge) 人前途發展沒有什麽(me) 影響,甚至引發效仿。”中國傳(chuan) 媒大學文化產(chan) 業(ye) 管理學院法律係主任鄭寧說,不能回避的是,國家為(wei) 禁毒工作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和代價(jia) ,其中就包括為(wei) 緝毒事業(ye) 犧牲的緝毒警察們(men)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中國警方在線”曾這樣寫(xie) 道——請記住:花在毒品上的每一分錢,都是打在緝毒警察身上的一顆顆子彈。

  平台逐利忽視公益

  涉毒藝人變相複出

  涉毒藝人是典型的劣跡失德藝人,屬於(yu) 演藝行業(ye) 重點封禁對象。中國演出行業(ye) 協會(hui) 製定《演出行業(ye) 演藝人員從(cong) 業(ye) 自律管理辦法》規定,劣跡藝人將受到協會(hui) 會(hui) 員單位1年、3年、5年甚至永久期限的聯合抵製。廣電總局網絡視聽節目管理司、中宣部出版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加強網絡視聽節目平台遊戲直播管理的通知》提出,嚴(yan) 禁違法失德人員利用直播發聲出鏡。

  那麽(me) ,為(wei) 何一些涉毒藝人仍能接到商演?

  在著有《娛樂(le) 法學》的華東(dong) 師範大學立法與(yu) 法治戰略研究中心研究員餘(yu) 鋒看來,一方麵,一些商家可能不知道所邀藝人存在涉毒問題,因為(wei) 目前國內(nei) 沒有權威平台可以查詢到劣跡藝人名錄;另一方麵,一些商家可能雖然明知,但為(wei) 了流量或利益,主動邀請或“選擇性遺忘”。

  “眾(zhong) 所周知,邀請藝人出演費用不菲。於(yu) 是,一些商家邀請劣跡藝人出演,既可以實現低成本,又可以借用一定的名人效應進行宣傳(chuan) 。”曾在相關(guan) 文化管理部門供職的華東(dong) 政法大學知識產(chan) 權法律與(yu) 政策研究院研究員楊勇說。

  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hui) 文化產(chan) 業(ye) 法治研究會(hui) 會(hui) 長李清偉(wei) 對此頗為(wei) 認同。他說,在娛樂(le) 圈,存在這樣的反效應——越是負麵的,帶來的商業(ye) 效應可能越大。而一些商家為(wei) 逐利,不管藝人的名聲好壞,隻要能給他們(men) 帶來商業(ye) 利益就行,就有可能邀請涉毒藝人出場。

  “商家邀請涉毒藝人進行商演,無非是追求經濟利益,但卻忽視了社會(hui) 公益。”鄭寧指出。

  對於(yu) 當前一些涉毒藝人入駐互聯網平台重返公眾(zhong) 視野的現象,在吳純勇看來,其目的就是想重塑公眾(zhong) 形象,將自己打造成流量明星,以此取得後續的經濟效益。

  鄭寧和餘(yu) 鋒也都注意到了這一現象。在兩(liang) 位專(zhuan) 家看來,涉毒藝人入駐短視頻平台等,哪怕發布的是看似與(yu) 其藝人身份不相關(guan) 的內(nei) 容,比如其以前是歌手,現在在短視頻平台進行廚藝直播,發布生活短視頻等,但本質上都是借助藝人身份,通過其自身及其肖像、聲音、姓名等具有顯著人格特征的符號,以視覺和聽覺的方式重返大眾(zhong) 視野,屬於(yu) 變相複出,根據目前政策是不被允許的。

  “涉毒藝人對社會(hui) 的負麵示範效應大,如果允許其在社交媒體(ti) 平台上活躍,不管展示什麽(me) 樣的內(nei) 容,都可能獲得流量,進而可以通過流量變現。這也會(hui) 對公眾(zhong) 產(chan) 生誤導,導致公眾(zhong) 認為(wei) 其涉毒成為(wei) 劣跡藝人後仍可以繼續從(cong) 事台前工作賺錢。”鄭寧解釋說。

  “在如今‘流量為(wei) 王’的時代,各平台越來越把流量作為(wei) 一項重要的考核標準,但流量不能作為(wei) 涉毒藝人的‘複活牌’。”餘(yu) 鋒說,涉毒藝人可以從(cong) 流量中獲得曝光率,進而變現,比如孫興(xing) ,如果不是借助頻繁的網絡曝光,商家邀請其進行商演的可能性就會(hui) 大大降低。

  餘(yu) 鋒認為(wei) ,無論從(cong) 維護網絡秩序還是捍衛平台聲譽的角度出發,平台都應該嚴(yan) 格落實主體(ti) 責任,堵住劣跡藝人隨意、變相複出的缺口。

  限製涉毒藝人從(cong) 業(ye)

  並非剝奪勞動權利

  在禁止涉毒藝人複出的聲浪中,有觀點提出,嚴(yan) 禁複出、從(cong) 事演藝工作是否會(hui) 侵犯涉毒藝人的勞動權、就業(ye) 權?

  對此,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禁毒理論與(yu) 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文君接受媒體(ti) 采訪時說,戒毒康複是一個(ge) 比較漫長的過程,不僅(jin) 要生理脫毒,還要心理脫癮,更要讓吸毒者順利實現社會(hui) 回歸,所以相關(guan) 法律規定了戒毒康複人員的有關(guan) 權利保障。“我們(men) 提倡社會(hui) 各界去幫助包括演藝明星在內(nei) 的所有戒毒康複者,順利回歸到積極向上的健康生活。但不能把這種回歸等同於(yu) 所謂的‘回歸舞台’。禁止其複出,不意味著不保障其從(cong) 事其他勞動的就業(ye) 權利。”

  “禁止複出,不是對其就業(ye) 的‘一禁到底’、剝奪涉毒藝人的全部生存之道。就業(ye) 的領域很廣泛,並非就演藝工作這一條道路。”楊勇說。

  這也契合很多網友的觀點:禁止涉毒藝人複出,並不是不給涉毒藝人出路,社會(hui) 包容改過自新者,涉毒藝人可以經商做買(mai) 賣,可以打工送外賣,甚至可以從(cong) 事演藝行業(ye) 的幕後工作,隻是不要到台前來給年輕人錯誤引導就行。

  “禁止涉毒藝人複出、回歸舞台,他們(men) 還可以從(cong) 事其他非演藝性的工作,並沒有剝奪其勞動權和就業(ye) 權。”鄭寧說。

  “考慮到特殊職業(ye) 的社會(hui) 功能、社會(hui) 影響,對涉毒藝人進行職業(ye) 限製是應當的,具備正當性。”在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看來,禁止涉毒藝人複出,不會(hui) 侵犯他們(men) 的勞動權和就業(ye) 權。

  沈建峰分析,因為(wei) 禁止涉毒藝人複出隻是一個(ge) 職業(ye) 限製,不會(hui) 涉及勞動權的問題,“從(cong) 業(ye) 的權利和從(cong) 業(ye) 的自由有不同的層麵,但是所有人的就業(ye) 和勞動都要受到法律限製的。自由要在法律的框架和前提下實現,不能抽象地說就業(ye) 自由就是什麽(me) 都能做,要對特定情況下特定對象的從(cong) 業(ye) 資格做必要的要求,或者對特定行業(ye) 不能準入的情況做特定的法律限製”。

  “但是準入資格和禁止進入應當與(yu) 保護目的匹配起來,做必要的限度,不能無限度禁止,因為(wei) 他們(men) 的從(cong) 業(ye) 利益也是值得保護的。但是,有些職業(ye) ,禁止特定人員從(cong) 事,是有法律依據的。”沈建峰說。

  還有多位專(zhuan) 家提出,建立完善涉毒藝人從(cong) 業(ye) 限製製度。

  “司法實踐中,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shang) 害等犯罪的,法院應當判決(jue) 禁止其從(cong) 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在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均有明確規定。”餘(yu) 鋒說,對涉毒等劣跡藝人,現有的從(cong) 業(ye) 禁止規定缺乏強製性,使得個(ge) 別涉毒藝人得以鑽空子。

  “應建立相關(guan) 法律製度,比如不允許涉毒藝人從(cong) 事演藝工作、從(cong) 事教師等與(yu) 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職業(ye) 等。”餘(yu) 鋒說,目前一些地方的禁毒條例中有類似從(cong) 業(ye) 禁止的規定,可以在此基礎上出台全國統一的法律規定。

  “從(cong) 業(ye) 限製意味著藝人全麵喪(sang) 失演藝工作等機會(hui) ,對其影響極大。但也正因為(wei) 涉毒屬於(yu) 特別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wei) ,所以對涉毒藝人應該適用‘終身禁業(ye) ’‘永久抵製’等從(cong) 業(ye) 禁止措施。”餘(yu) 鋒說。

  建立公開查詢名冊(ce)

  斬斷複出利益鏈條

  在吳純勇看來,近年來,包括涉毒等劣跡藝人通過各種方式尋求複出,這背後有經濟利益鏈條,有的演藝機構想重新把劣跡藝人甚至涉毒藝人再度捧紅,進而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因此,需要斬斷涉毒藝人複出的利益鏈條。

  餘(yu) 鋒注意到,邀請涉毒藝人孫興(xing) 商演的酒吧被罰款,處罰依據為(wei) 違反《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擅自邀請藝人參加營業(ye) 性演出。他分析說,之所以沒有涉及藝人涉毒問題,是因為(wei) 實踐中往往難以判斷酒吧經營者是否明知邀請的藝人為(wei) 涉毒藝人,目前相關(guan) 部門也沒有建立涉毒藝人公開查詢名冊(ce) 。

  因此,他建議由權威部門建立可供查詢的涉毒藝人名冊(ce) ,並建立相關(guan) 製度,明確演出組織者有義(yi) 務對擬邀請的藝人進行背景查詢,列在名單中的涉毒藝人,不得邀請;對違反者進行處罰。

  楊勇介紹,對藝人商演,目前主要依據《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通過對演出活動的前置性行政審批來實現管理。而《關(guan) 於(yu) 加強有關(guan) 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傳(chuan) 播管理的通知》和《演出行業(ye) 演藝人員從(cong) 業(ye) 自律管理辦法》屬於(yu) 規範性文件,無法設定行政處罰。

  “也就是說,除前置性審批外,相關(guan) 執法部門無法依據相關(guan) 文件對參加商演的涉毒藝人進行處罰。針對涉毒藝人商演行為(wei) ,隻能依靠行業(ye) 內(nei) 各單位進行聯合抵製。”楊勇說,實踐中有不少演出機構不按照審批通過的內(nei) 容進行演出,甚至不提前向相關(guan) 行政部門申請批準,這給了涉毒藝人鑽空子的機會(hui) 。

  楊勇說,一些地方雖然頒布了地方性法規就涉毒等劣跡藝人商演予以規製,但存在認定、處罰標準不一的問題。因此,有必要製定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禁止邀請包括涉毒藝人在內(nei) 的劣跡藝人表演的製度,對違反者的處理從(cong) “行業(ye) 聯合抵製”轉變為(wei) “政府部門依法行政處罰”。

  在餘(yu) 鋒看來,斬斷涉毒藝人複出的利益鏈條,需要多管齊下:科學立法,製定防範劣跡藝人複出和變相複出的法律法規,加大和明確主體(ti) 責任落實不到位應當承擔的後果,建立健全禁止“邀請劣跡藝人參演”製度;嚴(yan) 格執法,對違反者采取嚴(yan) 格的“雙罰製”,既罰劣跡藝人,也罰為(wei) 劣跡藝人複出提供機會(hui) 與(yu) 平台的機構或組織者;全民守法,加強對劣跡藝人、行業(ye) 組織、演出機構、演出組織者和平台的守法意識培育,倡導社會(hui) 新風。

  正如《人民日報》官方微博所言:“一次吸毒 終身禁演”當為(wei) 底線,“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當為(wei) 共識。

  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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