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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監管信號持續釋放 康美藥業案審計機構合夥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發布時間:2023-07-05 15:17:00來源: 中國經濟網

  本報記者 吳曉璐

  《證券日報》記者據裁判文書(shu) 網獲悉,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終審裁定,康美藥業(ye) 財務造假案涉案會(hui) 計師事務所廣東(dong) 正中珠江會(hui) 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huo) )(以下簡稱“正中珠江”)暫無財產(chan) 可供執行證監會(hui) 行政處罰罰沒款,證監會(hui) 有權追加正中珠江合夥(huo) 人楊文蔚為(wei) 被執行人。這意味著,楊文蔚將對正中珠江未繳納罰款金額(5130萬(wan) 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據記者了解,在實踐中,法院根據債(zhai) 權人請求判決(jue) 普通合夥(huo) 人對合夥(huo) 企業(ye) 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比較普遍,但是在資本市場比較罕見。此次北京高院的終審裁定,將顯著提升證券市場案件的執行力度,提高對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震懾力。未來,在嚴(yan) 監管下,會(hui) 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將更加勤勉盡責,發揮好監督作用,遏製財務造假,營造風清氣正的資本市場生態。

  審計機構注銷執業(ye) 許可後

  合夥(huo) 人被追加為(wei) 被執行人

  對正中珠江的行政處罰要追溯至2021年,當年2月份,因在康美藥業(ye) 財務造假案中未勤勉盡責,正中珠江及其相關(guan) 人員被證監會(hui) 處罰。其中,正中珠江被罰沒合計5700萬(wan) 元。作為(wei) 康美藥業(ye) 2016年至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ce) 會(hui) 計師,楊文蔚被處以10萬(wan) 元罰款。

  麵對5700萬(wan) 元的巨額罰單,正中珠江在繳納部分罰沒款後,選擇注銷執業(ye) 許可。具體(ti) 來看,根據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6月份披露的證監會(hui) 與(yu) 正中珠江行政非訴執行行政裁定書(shu) 得知,正中珠江僅(jin) 繳納罰沒款金額570萬(wan) 元,還有5130萬(wan) 元未繳納。因此,證監會(hui) 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請強製執行針對正中珠江罰沒款5130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並獲得北京金融法院準許。與(yu) 此同時,2022年7月21日,廣東(dong) 省財政廳發布通知稱,7月8日,正中珠江報送了注銷執業(ye) 許可備案材料。7月21日,廣東(dong) 省財政廳注銷了該所執業(ye) 證書(shu) 。

  根據北京高院的執行裁定書(shu) ,在後續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正中珠江)暫無財產(chan) 可供執行,北京金融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此後,證監會(hui) 申請追加楊文蔚為(wei) 被執行人。

  證監會(hui) 認為(wei) ,楊文蔚作為(wei) 被執行人合夥(huo) 人,是康美藥業(ye) 2016年-2018年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ce) 會(hui) 計師,係被執行人連續三年出具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作為(wei) 主要負責人員,未保持應有的執業(ye) 謹慎與(yu) 關(guan) 注,未遵守執業(ye) 準則與(yu) 職業(ye) 道德規範的要求,未勤勉盡責,未依法依規認真、全麵、及時地完成工作任務。特殊普通合夥(huo) 企業(ye) 的合夥(huo) 人對合夥(huo) 企業(ye) 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在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中明確了楊文蔚是案涉康美藥業(ye) 項目的直接負責人員,對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責任有重大過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huo) 企業(ye) 法》第五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為(wei) 維護行政處罰的嚴(yan) 肅性,特申請追加楊文蔚為(wei) 本案被執行人。此後,北京金融法院裁定予以支持。

  而楊文蔚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複議,請求撤銷執行裁定。但北京高院認為(wei) ,依據《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為(wei) 被執行人的合夥(huo) 企業(ye) ,不能清償(chang) 生效法律文書(shu) 確定的債(zhai) 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huo) 人為(wei) 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楊文蔚係合夥(huo) 企業(ye) 正中珠江的普通合夥(huo) 人,在該合夥(huo) 企業(ye) 作為(wei)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chang) 生效法律文書(shu) 確定的債(zhai) 務時,申請執行人證監會(hui) 有權申請追加楊文蔚為(wei) 該案被執行人。

  楊文蔚作為(wei) 執業(ye) 人員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與(yu) 其作為(wei) 合夥(huo) 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並行不悖。綜上,北京金融法院執行裁定正確,北京高院予以維持;楊文蔚的複議請求欠缺事實和法律依據,北京高院不予支持。最終,北京高院駁回複議申請人楊文蔚的複議申請,維持北京金融法院的執行裁定。

  審計機構執業(ye) 生態將變

  遏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

  在此之前,資本市場鮮有此類案例。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據我們(men) 的有限檢索,資本市場上,本案這種判令合夥(huo) 人對合夥(huo) 企業(ye) 的行政處罰承擔連帶責任的,未檢索到在先案例。”

  陳波進一步稱,合夥(huo) 企業(ye) 的債(zhai) 務中,合夥(huo) 人可能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此案中,證監會(hui) 要求強製執行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屬於(yu) 行政責任。按現有法律,證監會(hui) 的申請、北京高院的終審裁定,都無可指摘。

  此次北京高院終審裁定發布後,引起市場熱議。市場人士認為(wei) ,此次判決(jue) 將改變會(hui) 計師事務所生態,遏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

  廣西大學副校長、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次判決(jue) 將推動合夥(huo) 人更加審慎規範嚴(yan) 格管理會(hui) 計師事務所,提升會(hui) 計師事務所的專(zhuan) 業(ye) 和勤業(ye) ,助力形成風清氣正的市場生態。同時,落實會(hui) 計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被追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能夠有力打擊財務造假,有效防範財務造假,進而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和不想造假的局麵。

  陳波表示,康美藥業(ye) 財務造假案已經引發了全社會(hui) 對於(yu) 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製度、獨立董事責任製度的極大關(guan) 注。北京高院作出裁定後,又將進一步引發會(hui) 計師對於(yu) 執業(ye) 風險的關(guan) 切。

  除了此案的判決(jue) 外,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已經頻頻釋放對會(hui) 計師事務所的嚴(yan) 監管信號。2月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財會(hui) 監督工作的意見》提出,從(cong) 嚴(yan) 從(cong) 重查處影響惡劣的財務舞弊、會(hui) 計造假案件,強化對相關(guan) 責任人的追責問責。5月份,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hui) 聯合印發《國有企業(ye) 、上市公司選聘會(hui) 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範國有企業(ye) 、上市公司選聘會(hui) 計師事務所行為(wei) ;7月3日,財政部、證監會(hui) 印發《會(hui) 計師事務所從(cong) 事證券服務業(ye) 務信息披露規定》,健全會(hui) 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相關(guan) 規則,提高證券審計市場透明度。

  陳波認為(wei) ,未來會(hui) 計師的審計工作流程將更加嚴(yan) 密。同時,會(hui) 計師事務所兩(liang) 極分化也將更為(wei) 明顯,頭部大型會(hui) 計師事務所將更不願意承擔質量一般的項目,質量一般的項目將難以獲得高水準的審計服務。

  “不斷提高專(zhuan) 業(ye) 服務水平和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是在全麵注冊(ce) 製之下,對中介機構的基本要求,有利於(yu) 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陳靂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會(hui) 計師事務所作為(wei) 重要的審計機構,更需要勤勉盡責,體(ti) 現其專(zhuan) 業(ye) 性,在上市公司開展相關(guan) 業(ye) 務時起到關(guan) 鍵的把關(guan) 作用。未來,會(hui) 計師事務所在資本市場發展空間非常廣闊,但是對其聲譽和執業(ye) 能力的管理將提升到更高的層次。(證券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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