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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網絡虛擬賬號歸誰引爭議

發布時間:2023-07-13 15:37:00來源: 工人日報

  本報訊(記者陳曦)某直播公司主播李某在工作之餘(yu) 另注冊(ce) 私人賬號,開展直播,但直播內(nei) 容與(yu) 公司運營的賬號存在高度重合。公司在李某辭職後向其追討私人賬號及營業(ye) 款,未獲得法院支持。日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勞動爭(zheng) 議案例。

  據了解,該直播公司通過員工實名認證注冊(ce) 了多個(ge) 短視頻平台賬號,並將賬號綁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的銀行賬戶,交由員工從(cong) 事該短視頻平台直播活動,並要求員工定期匯報直播數據。該公司實行綜合工時工作製,上班時段為(wei) 9時30分到18時30分,具體(ti) 工作時間依崗位特性而定。

  李某的崗位為(wei) 直播間主播。在公司工作期間,李某利用其父親(qin) 手機號實名認證注冊(ce) 了一個(ge) 短視頻平台賬號,綁定的收款賬戶為(wei) 李某本人的銀行卡、支付寶以及微信賬戶。利用此賬號,李某於(yu) 每日下班後開展直播活動,時間通常為(wei) 21:00到次日0時,直播內(nei) 容與(yu) 其工作內(nei) 容高度重合,並產(chan) 生了一定數額的營業(ye) 款。但是,李某從(cong) 未向公司匯報過相關(guan) 直播數據。

  後李某辭職,要求公司支付工資、二倍工資及離職補償(chang) 。公司隨後提起仲裁反請求,主張對李某私人賬號及營業(ye) 款的所有權,並獲得仲裁庭支持。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wei) ,網絡虛擬賬號兼具人身性、財產(chan) 性特征,在確定歸屬時,尤其要關(guan) 注其人身屬性的一麵,盡量維持原注冊(ce) 人使用賬號的權利,審慎變更賬號歸屬,避免出現與(yu) 平台協議及國家對實名認證監管的規定發生衝(chong) 突。在勞資雙方的權屬爭(zheng) 端中,應結合賬號注冊(ce) 、使用情況,根據勞資雙方對於(yu) 網絡虛擬賬號使用的密切程度,合理判定其歸屬。

  法院認為(wei) ,在本案中,訟爭(zheng) 賬號係以李某父親(qin) 的名義(yi) 實名認證,綁定的收款賬戶也並非直播公司所有,直播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已取得賬號注冊(ce) 人的使用許可,故其主張該賬號所有權並要求李某返還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而關(guan) 於(yu) 營業(ye) 款是否應返還的爭(zheng) 議,法院認為(wei) ,該賬號直播絕大部分在李某工作時間之外進行,產(chan) 生的營業(ye) 款不足以證明是執行公司職務行為(wei) 產(chan) 生的收入,故直播公司主張返還營業(ye) 款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法院也指出,該賬號直播內(nei) 容與(yu) 直播公司運營的賬號直播內(nei) 容存在高度重合,李某在入職直播公司之後經營與(yu) 公司具有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直播業(ye) 務,涉嫌違反其簽訂的入職承諾的相關(guan) 約定。但是,因直播公司在仲裁之時,並未主張李某利用訟爭(zheng) 短視頻平台賬號經營與(yu) 公司存在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業(ye) 務造成的損失,對於(yu) 由此產(chan) 生的損失,可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直播公司可另行依法主張。

  陳曦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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