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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害配偶將喪失繼承權!《消失的她》隱藏這些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23-07-20 16:12: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電影《消失的她》上映後熱度不斷飆升,作為(wei) 一部懸疑犯罪題材的電影,以其緊湊精彩、引人入勝的故事情節和精湛的表演,成為(wei) 暑期檔備受關(guan) 注的電影大片。

  影片講述了男主角“何非”的妻子“李木子”在其周年的結婚旅行中離奇消失,何非報警無門的情況下,發生了一件離奇的事情:在妻子李木子失蹤多天之後,另一個(ge) 陌生的女人突然宣稱是何非的妻子,並且用各種信息自證之後,發現何非精神上出現了一定的問題,這讓整個(ge) 電影變得撲朔迷離起來,真相究竟是什麽(me) 呢?隨著金牌律師陳麥的介入調查,故事變得迷霧重重……

  與(yu) 此同時,這部電影也為(wei) 人們(men) 展示了家庭生活中許多較為(wei) 常見的法律問題,本文將結合《民法典》對影片中所涉及的婚姻法律問題進行解讀和分析。

  劇情一:李木子失蹤之後,律師陳麥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發現,何非遇到李木子之前是一個(ge) 負債(zhai) 累累的賭徒,李木子不僅(jin) 幫助他還清了賭債(zhai) ,更是將他拉出了賭博的泥潭。兩(liang) 人結婚之後,何非一再承諾不會(hui) 再去賭博,但依舊重新沾染上賭癮。失望的李木子拒絕再次幫助何非償(chang) 還賭債(zhai) 。這讓何非心懷怨恨,並且在看到一條“女子意外失蹤身亡,丈夫獲得巨額財產(chan) ”的新聞之後,產(chan) 生了“殺妻”獲得遺產(chan) 的想法,更是計劃了一場殺妻的旅行!

  【普法看點一】李木子在結婚周年的旅行中突然失蹤,那麽(me) 身為(wei) 丈夫的何非,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妻子失蹤或者宣告死亡?

  律師普法:

  答案是肯定的。我國《民法典》規定,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利害關(guan) 係人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yu) 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的人,這裏其他人主要是指失蹤人的合夥(huo) 人、債(zhai) 權人等。這些都屬於(yu) 利害關(guan) 係人,何非作為(wei) 李木子的配偶,自然也有權利去申請李木子為(wei) 失蹤人。

  宣告失蹤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基礎上,在法律上宣告下落不明的人為(wei) 失蹤人。根據《民法典》規定,若李木子下落不明滿兩(liang) 年,那麽(me) 其丈夫何非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宣告失蹤的法律程序以及法律後果。根據《民法典》第40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guan) 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wei) 失蹤人。”第46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guan) 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guan) 機關(guan) 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製。”

  上述法條中規定的“下落不明”是指特定的人查無音訊,並且沒有其他人知道其確切的行蹤,也沒有線索進行尋找的一種狀態。如果一個(ge) 自然人長期處於(yu) 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下,那麽(me) 不論是對於(yu) 該自然人還是對於(yu) 與(yu) 該自然人有利害關(guan) 係的人的權益,都會(hui) 受到影響,比如繼承、婚姻關(guan) 係的存續等等,也是基於(yu) 這種情況,《民法典》規定了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製度。

  【普法看點二】在李木子被宣告失蹤之後,她遺留下來的巨額財產(chan) 如何處理呢?

  律師普法:

  根據《民法典》第42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chan) 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chan) 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zheng) 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這項製度設立的初衷,就是通過代管人的法律行為(wei) 對於(yu) 失蹤人的財產(chan) 進行管理,從(cong) 而達到保護失蹤人財產(chan) 的目的。宣告失蹤這一製度,本質上是對於(yu) 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及其相關(guan) 的民事狀態進行一種具有法律意義(yi) 上的確認,其目的就是在於(yu) 消除這種不確定狀態下帶來的財產(chan) 關(guan) 係的不確定,側(ce) 重於(yu) 保護失蹤人的切身利益,並且能夠兼顧失蹤人利害關(guan) 係人的相關(guan) 權益,比如保障債(zhai) 權人的債(zhai) 務能夠實現,以維護社會(hui) 經濟秩序的穩定。

  宣告死亡製度對於(yu) 自然人死亡狀態上的法律推定,其目的與(yu) 宣告失蹤製度一致,相對比較側(ce) 重於(yu) 保護利害關(guan) 係人的相關(guan) 權益。一旦宣告死亡,就並不局限於(yu) 財產(chan) 關(guan) 係和財產(chan) 利益,更是可以解決(jue) 包括身份關(guan) 係在內(nei) 的與(yu) 宣告死亡人有關(guan) 的所有民事法律關(guan) 係,該項製度所能夠處理、解決(jue) 的民事法律關(guan) 係更為(wei) 廣泛。

  那麽(me) 上述兩(liang) 種製度的程序是什麽(me) 樣的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guan) 規定,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適用於(yu) 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製度。宣告失蹤還要求:(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liang) 年的事實狀態;(二)是由利害關(guan) 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三)需經過法院根據法定程序進行宣告。人民法院在判決(jue) 宣告失蹤的情形下,也應當根據《民法典》的相關(guan) 規定指定財產(chan) 代管人。

  【普法看點三】何非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妻子李木子失蹤獲得法院確認後,是不是可以隨意處置其財產(chan) 了呢?

  律師普法:

  即便李木子被法院宣告失蹤,作為(wei) 財產(chan) 代管人的丈夫何非,並不能隨意處置她的財產(chan) 。根據《民法典》第43條、44條之規定,財產(chan) 代管人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yi) 務,不得侵害失蹤人的合法權益。

  通常認為(wei) ,代管人應當對失蹤人的財產(chan) 進行妥善管理,妥善管理不僅(jin) 包括對財產(chan) 的保管、維護、收益等行為(wei) ,更包括在必要情況下的經營行為(wei) 以及處分行為(wei) 。若財產(chan) 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的財產(chan) 損失的,則需要承擔賠償(chang) 責任。若財產(chan) 代管人不履行相關(guan) 代管職責的、侵害失蹤人的財產(chan) 利益或者喪(sang) 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chan) 代管人。

  財產(chan) 代管人自身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變更後的財產(chan) 代管人可以請求原財產(chan) 代管人及時移交相關(guan) 財產(chan) 並且如實報告財產(chan) 代管情況。

  【普法看點四】何非和李木子夫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丈夫何非欠下的巨額賭債(zhai) ,作為(wei) 妻子的李木子是否有義(yi) 務償(chang) 還?

  律師普法:

  婚姻製度作為(wei) 法律規定的一種人身家庭財產(chan) 關(guan) 係,夫妻之間本就有著相互輔助、相互信任的基本義(yi) 務,那麽(me) 在一方罔顧家庭利益、欠下巨額賭債(zhai) 的情況下,另一方是否需要進行償(chang) 還,在相關(guan) 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zhai) 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以個(ge) 人名義(yi) 為(wei)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zhai) 務,屬於(yu) 夫妻共同債(zhai) 務。《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4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從(cong) 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zhai) 務,第三人主張該債(zhai) 務為(wei) 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一方並非因為(wei) 家庭的共同生活需要而單獨進行的行為(wei) 所欠下的債(zhai) 務,不屬於(yu) 夫妻共同債(zhai) 務。尤其是賭債(zhai) 這種顯然不屬於(yu) 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債(zhai) 務,顯然不能夠直接視為(wei) 夫妻共同債(zhai) 務。

  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的債(zhai) 務通常被視為(wei) 共同責任,但是這種責任往往在某一方故意損害了婚姻關(guan) 係的利益,造成了另一方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主張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an) ,並且也可以請求過錯方予以補償(chang) 。在何非欠下巨額賭債(zhai) 的情況下,若李木子知道了相關(guan) 情況,可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guan) 規定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an) ,並請求何非予以補償(chang) 。

  在《消失的她》的劇情中,何非的賭債(zhai) 欠債(zhai) 的形成過程可能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wei) ,何非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主張免除償(chang) 還責任。如果賭博行為(wei) 涉及了簽訂合同或者夫妻一方被迫承擔保證責任等違背自身意願簽訂的合同,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主張合同無效。

  劇情二:在何非與(yu) 妻子李木子周年旅行的過程中,何非約李木子到海中進行潛水活動,意圖將其困在燈塔下的防鯊籠中進行殺害。在李木子失蹤之後,何非向當地警方報警,意圖在回國之後繼承李木子的巨額遺產(chan) 。而李木子被“殺害”時,其腹中已有胎兒(er) 。

  【普法看點一】涉嫌故意殺害妻子李木子的何非,對於(yu) 李木子留下的巨額遺產(chan) 是否享有繼承權?

  律師普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何非故意殺害其妻子李木子妄圖繼承巨額遺產(chan) 的行為(wei) ,明顯屬於(yu) 《民法典》規定的喪(sang) 失繼承權的情形,並且,李木子也並沒有通過遺囑或者其他方式表示寬恕,其繼承權已經喪(sang) 失,不能夠繼承李木子的巨額遺產(chan) 。

  《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喪(sang) 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wei) 爭(zheng) 奪遺產(chan) 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yan) 重;(四)偽(wei) 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yan) 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yan) 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wei) ,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wei) 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sang) 失繼承權。

  【普法看點二】在李木子死亡後,如果生前留有“遺囑”,其財產(chan) 該如何繼承?

  律師普法:

  首先我們(men) 要了解一下遺產(chan) 的範圍,根據《民法典》規定,李木子自身所遺留下來的個(ge) 人合法財產(chan) 才能夠繼承。合法財產(chan) 不僅(jin) 包括個(ge) 人的所有動產(chan) ,比如珍貴首飾、車輛、股權、股票等,不動產(chan) ,比如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還包括個(ge) 人名下的財產(chan) 性債(zhai) 權,比如知識產(chan) 權、有價(jia) 證券、網絡虛擬財產(chan) 等財產(chan) 性權益。因此遺產(chan) 範圍包含了個(ge) 人名下的所有合法財產(chan) 。

  作為(wei) 財產(chan) 的所有權人,李木子完全有能力在生前立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置自己的財產(chan) ,根據被繼承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chan) 是否留有遺囑進行安排來進行遺產(chan) 的處理。《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ang) 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劇情三:假妻子以何非患有精神疾病並且有暴力傾(qing) 向為(wei) 由,將何非送往醫院進行強製醫療。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對於(yu) 婚姻關(guan) 係的影響是怎樣的?

  律師普法:

  我國《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後,對於(yu) 婚姻的效力做出了新的修改,婚姻的效力主要包括三種情形,有效婚姻、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婚姻,其中亮點就是增加了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那麽(me) ,重大疾病是否包括精神疾病呢?《民法典》雖然規定了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的前提下,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告知另一方,但是並沒有明確重大疾病的範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hui) 參照《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yan) 重遺傳(chuan) 性疾病;(二)指定傳(chuan) 染病;(三)有關(guan) 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yi) :指定傳(chuan) 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wei) 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chuan) 染病。嚴(yan) 重遺傳(chuan) 性疾病,是指由於(yu) 遺傳(chuan) 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sang) 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wei) 不宜生育的遺傳(chuan) 性疾病。有關(guan) 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精神疾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何非並不是在患有上述重型精神病的前提下結婚,因此不屬於(yu) 可撤銷婚姻。

  文/姚夢迪(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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