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第四十七批指導性案例 劍指金融領域新型職務犯罪
中新網8月22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第四十七批指導性案例,為(wei) 高質效辦理每一件金融領域新類型職務犯罪案件提供辦案指導。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共4件,分別是沈某某、鄭某某貪汙案,桑某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宋某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據了解,第四十七批指導性案例涵蓋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罪名,涉及銀行、期貨、資產(chan) 管理等國有金融機構,犯罪事實覆蓋金融理財產(chan) 品承銷、金融票證出具和貸款發放、股權收益權代持、利用非公開信息證券交易等多個(ge) 領域,均為(wei) 實踐中常見且具有較強代表性、指導性的案件,對依法懲治金融腐敗具有示範指引作用。例如,通過桑某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指導各地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案件時,要客觀認定行為(wei) 造成公共財產(chan) 損失的範圍,對於(yu) 國有公司應得而未獲得的預期收益,可以認定為(wei) 損失數額;在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時,對於(yu) 內(nei) 幕信息、未公開信息的範圍、趨同性交易盈利數額等關(guan) 鍵要件的認定,要調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等專(zhuan) 業(ye) 機構出具的認定意見,綜合全案證據審查判斷。通過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指導各地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金融領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時,應從(cong) 實質上把握“歸個(ge) 人使用”等要件,同時進一步明確他人因行為(wei) 人挪用公款犯罪直接獲利,雖不構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主觀上對利益違法性有認知的,對他人的直接獲利可認定為(wei) 違法所得,檢察機關(guan) 可以向監察機關(guan) 提出建議,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最高檢第三檢察廳負責人表示,金融係統腐敗具有涉案主體(ti) 身份複雜、覆蓋麵較廣,犯罪手段複雜隱蔽且具有專(zhuan) 業(ye) 化等特點,檢察機關(guan) 將堅決(jue)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的各項決(jue) 策部署,切實加強與(yu)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的溝通和配合,持續加大辦案力度,深化金融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相關(guan) 法律適用研究,不斷提升隊伍專(zhuan) 業(ye) 化水平,依法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協同有力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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