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業打假,認定“惡意投訴”還需慎之又慎
■ 觀察家
將“惡意投訴”納入法律禁止行為(wei) ,很容易“誤傷(shang) ”正常的“投訴”行為(wei) 。
最近,“職業(ye) 打假人”又被推上了風口浪尖。據《武漢晨報》報道,日前,四川德陽什邡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guan) 於(yu) 對惡意投訴舉(ju) 報行為(wei) 的告誡書(shu) 》,提出對於(yu) 利用投訴舉(ju) 報進行敲詐勒索、威脅恐嚇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wei) ,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guan) ,依法追究惡意投訴舉(ju) 報人的責任等,引發熱議。
從(cong) 早期王海似的“打假俠(xia) 客”,到專(zhuan) 挑小微店鋪、作坊下手的“碰瓷者”,“職業(ye) 打假人”的社會(hui) 風評似乎在下降,其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也成了一個(ge) 富有爭(zheng) 議的話題。
認定“惡意投訴”需慎重
不可否認,近些年隨著打假人的職業(ye) 化,其打假手段和目的也與(yu) 立法初衷出現了一些偏差。部分“職業(ye) 打假人”為(wei) 求高額賠償(chang) ,以舉(ju) 報威脅對方,超越了法律紅線。也有一些“惡意投訴”使生產(chan) 經營者付出了不菲代價(jia) ,引發公憤。
而且,職業(ye) 打假人的“惡意投訴”,也容易造成公共資源浪費。據報道,近年來,全國以“打假”“維權”為(wei) 名發起的惡意投訴舉(ju) 報每年超100萬(wan) 件。但即便如此,對於(yu) “惡意投訴”的認定也需慎之又慎。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ju) 報處理暫行辦法》,“投訴”是指消費者為(wei) 生活消費需要購買(mai)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yu) 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zheng) 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jue) 該爭(zheng) 議的行為(wei) 。
從(cong) 立法精神上講,消費者的正常投訴應該受到保護。而且,目前我國法律中並沒有關(guan) 於(yu) “惡意投訴”的定義(yi) 。
什邡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告誡書(shu) 中,詳細列舉(ju) 了“惡意投訴”的禁止種類,包括“明知或應知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mai) 商品或接受服務,再以提起投訴舉(ju) 報、向媒體(ti) 曝光等方式,要挾生產(chan) 經營者索要賠償(chang) 金”“因購買(mai) 商品或服務獲得懲罰性賠償(chang) 後,繼續購買(mai) 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務”“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等手段進行欺詐式投訴索賠和不實舉(ju) 報”等。
其中,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等手段進行欺詐式投訴索賠和不實舉(ju) 報,確實超過了消費者合法維權的範疇,的確可以納入禁止範圍。但對於(yu) 其他種類,包括“知假買(mai) 假”“獲賠再買(mai) ”等,法律其實都沒有禁止。
而且,將“惡意投訴”納入法律禁止行為(wei) ,也很容易“誤傷(shang) ”正常的“投訴”行為(wei) 。而這正是不少民眾(zhong) 所擔心的——一旦消費者的投訴被認定為(wei) “惡意投訴”,將難以維護合法權益。
不斷提升法律精度
在現實生活中,“職業(ye) 打假人”的影響並不全是負麵的。事實上,當年以王海為(wei) 代表的一批職業(ye) 打假人,通過依法索賠,打擊假冒偽(wei) 劣亂(luan) 象,為(wei) 市場經濟健康運行作出了貢獻。時至今日,“職業(ye) 打假人”仍活躍在公眾(zhong) 視線中,對其作用也不能一概否認。
在法律層麵上,“職業(ye) 打假人”也並非“過街老鼠”。目前,並沒有具體(ti) 條款明確,應當對“職業(ye) 打假人”予以取締或懲罰。相反,有關(guan) 部門為(wei) 這個(ge) 群體(ti) 留出了發展空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mai) 者向生產(chan) 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chan) 者、銷售者以購買(mai) 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mai) 為(wei) 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也明確了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wei) 假冒偽(wei) 劣仍然購買(mai) ,並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mai) 假”為(wei) 由不予支持。
當然,對於(yu) 職業(ye) 打假人的“弊病”,也要正確對待。從(cong) 長遠看,則需要平衡好各方訴求,不斷提升法律實施的精度,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製職業(ye) 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wei) ,不能被別有意圖的“職業(ye) 打假人”牽著鼻子走。
□柳宇霆(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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