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張“罰單”劍指私募 三大問題成被處罰焦點
從(cong) 違規行為(wei) 來看,違規登記備案、信息披露、承諾收益等是違規“高發區”。
私募機構應逐步建立完善的內(nei) 部控製和風險管理體(ti) 係,把合規當作經營的“生命線”。
本報記者 昌校宇
為(wei) 促進私募行業(ye) 健康規範發展,監管力度不斷加大。
《證券日報》記者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e) 協會(hui) (以下簡稱“中基協”)官網不完全統計,剛剛結束的8月份,中基協開出68份紀律處分決(jue) 定書(shu) 和複核決(jue) 定書(shu) ,這一數據創年內(nei) 單月最高,分別是6月份、7月份“罰單”數量的22倍和16倍。
具體(ti) 來看,違規登記備案、信息披露和承諾收益等是違規的重點領域,更有私募機構的違規行為(wei) 多達八項。法律界人士表示,私募機構應逐步建立完善的內(nei) 部控製和風險管理體(ti) 係,把合規當作經營的生命線。
承諾收益等是違規“高發區”
68張“罰單”中,22張針對私募機構,46張針對機構相關(guan) 負責人,共涉及私募機構21家。相關(guan) 私募機構受到警告、公開譴責、暫停私募產(chan) 品備案、取消會(hui) 員資格、撤銷基金管理人登記等不同程度的處罰。
從(cong) 違規行為(wei) 來看,違規登記備案、信息披露、承諾收益等是違規“高發區”。
從(cong) 登記備案來看,至少有10家機構因產(chan) 品未備案、登記信息有誤等問題被罰,也是犯規最多項。例如,中金創新(北京)資產(chan) 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備案信息不真實、募集完成後未及時備案、未向中基協報告重大事項且未更新登記信息等問題被罰以取消會(hui) 員資格,暫停私募基金產(chan) 品備案。北京嘉福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及時向中基協申請備案等多項違規被公開譴責,暫停私募基金產(chan) 品備案3個(ge) 月。此外,深圳陸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安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也存在類似違規行為(wei) 。
信息披露方麵,9家機構因未披露重大事項、未按約定信息披露等問題受罰。深圳前海金萬(wan) 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違規行為(wei) 多達8項,被取消會(hui) 員資格,撤銷其管理人登記。此外,深圳建泓時代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弘坤資產(chan)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晟孚投資有限公司等也存在信息披露義(yi) 務履行不到位的問題。
承諾收益方麵,部分私募機構因違規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而領“罰單”。例如,上海百瑞資產(chan) 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通過業(ye) 績比較基準暗示預期收益,使投資者產(chan) 生剛性兌(dui) 付預期的情況;該機構被予以警告,另暫停其私募基金產(chan) 品備案6個(ge) 月。北京磐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的1隻產(chan) 品募集說明書(shu) 提到,產(chan) 品每半年付息一次,且按照不同投資規模確定不同預期收益率;該機構被公開譴責,另暫停其私募基金產(chan) 品備案12個(ge) 月。深圳市燕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多項違規被中基協取消會(hui) 員資格,撤銷其基金管理人登記。
“上述違規情況貶損了行業(ye) 的市場公信力,部分違規行為(wei) 更是遭到市場‘詬病’,對行業(ye) 健康發展帶來巨大負麵影響。”華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齊夢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述三類主要違規事實是影響私募基金行業(ye) 健康規範發展的症結所在。
除此之外,還有部分私募機構因“違反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進行投資”“委托無基金銷售業(ye) 務資格的機構募集資金”“經營管理失控”而受罰。例如,2015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間,中金創新(北京)國際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在管的6隻私募基金產(chan) 品的部分資金,匯集轉給北京中金元合創業(ye) 投資中心(有限合夥(huo) ),由其向高誠企業(ye) 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進行債(zhai) 權投資,該行為(wei) 與(yu) 產(chan) 品基金合同中約定的投資範圍不符。由於(yu) 該機構多項違規並罰,被中基協取消會(hui) 員資格,暫停私募基金產(chan) 品備案。華物(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發行的部分產(chan) 品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ye) 務資格的公司進行募集等問題,受到取消會(hui) 員資格、撤銷管理人登記的處罰。福建省摩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沒有辦公地址,員工僅(jin) 一人,其餘(yu) 人員均已離職;基金產(chan) 品已全部清算,虧(kui) 損嚴(yan) 重,目前已無從(cong) 事任何跟證券基金相關(guan) 聯的展業(ye) 計劃。中基協取消其會(hui) 員資格,另撤銷其管理人登記。
機構應把合規當作經營“生命線”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夥(huo) 人律師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嚴(yan) 肅紀律處分對廣大市場主體(ti) 來說是一種震懾和警示,可增強相關(guan) 市場主體(ti) 的法律意識。推動私募機構積極開展宣傳(chuan) 、培訓活動,激勵私募從(cong) 業(ye) 人員積極主動學習(xi) 合規知識,培養(yang) 從(cong) 業(ye) 人員法律觀念,防範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發生,從(cong) 而促進私募行業(ye) 整體(ti) 規範化。
在齊夢林看來,通過紀律處分的實施,也可以促進私募行業(ye) 的公平競爭(zheng) 和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ye) 的整體(ti) 形象和信譽度。
朱奕奕認為(wei) ,私募機構應當嚴(yan) 格遵守相關(guan) 規則,建立健全風險控製製度、監督管理製度、獎懲製度,嚴(yan) 格控製風險;完善資金管理製度,依法投資運作,按約分配收益;定期開展機構內(nei) 合規和專(zhuan) 業(ye) 能力培訓,培養(yang) 基金管理人、基金從(cong) 業(ye) 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ye) 素養(yang) 等。
談及未來私募機構的發力點,齊夢林認為(wei) ,私募機構應逐步建立完善的內(nei) 部控製和風險管理體(ti) 係,把合規當作經營的“生命線”。隻有建立起規範的運作體(ti) 係,不斷增強市場公信力,私募機構才能實現持續健康發展。(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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