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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模式創新要以安全為底線

發布時間:2023-09-06 11:08:00來源: 法治日報

  □ 薛軍(jun)

  前不久,中國消費者協會(hui) 宣布就規範網約車聚合平台開展社會(hui) 監督,強調網約車聚合平台應當尊重消費者安全權、公平交易權以及保護用戶個(ge) 人信息安全。這是繼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台規範管理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後,針對網約車聚合平台規範運營的又一重要社會(hui) 監督舉(ju) 措。一時間,關(guan) 於(yu) 網約車聚合平台模式的規範經營問題成為(wei) 輿論關(guan) 注的焦點。

  相關(guan) 部門和社會(hui) 團體(ti) 之所以陸續出台針對網約車聚合平台的監督措施,主要是因為(wei)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網約車聚合平台在實際運營過程中顯露出一些明顯的問題,引發了公眾(zhong) 的擔憂。據媒體(ti) 最近報道,有用戶在某網約車聚合平台上打車時,勾選了A平台的車輛,但接單的卻是B平台上的車,導致用戶產(chan) 生人身安全以及權益保障方麵的顧慮。另外,根據媒體(ti) 實地調查,一些與(yu) 網約車聚合平台合作的小平台在司機資質審核方麵把關(guan) 不嚴(yan) ,存在明顯漏洞,導致缺乏資質的司機能夠輕鬆通過平台的資質審核。目前已有城市出現聚合平台向無證司機派單,之後發生乘客傷(shang) 亡事故的情況。

  這些事件引發了公眾(zhong) 對於(yu) 網約車聚合平台是否在切實履行審核責任的擔憂。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不久前發布的一則案例表明,現在已經出現了專(zhuan) 門從(cong) 事變造國家機關(guan) 公文、證件,幫助不符合條件的網約車司機通過審核的犯罪行為(wei) 。這從(cong) 另一個(ge) 側(ce) 麵表明,如果平台不認真履行審核責任,的確可能導致一些不合格人員(例如曾經因為(wei) 酒駕而被判刑的人)去從(cong) 事網約車運營工作。

  從(cong) 商業(ye) 邏輯來看,網約車領域的聚合平台模式,屬於(yu) 一種新的平台架構,是商業(ye) 模式的創新。這種創新本身沒有問題,法律也不加以限製與(yu) 禁止。但平台模式的創新,不能以導致平台責任的虛化為(wei) 代價(jia) 。我國以電子商務法為(wei) 主幹的平台法律規則體(ti) 係,將平台責任作為(wei) 主要規製抓手,確立了以平台審核義(yi) 務、安全保障義(yi) 務等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平台責任體(ti) 係,以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營造平台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環境。就此而言,落實平台責任,是實現平台良善治理的不二法門。

  在傳(chuan) 統的平台架構中,平台責任的主體(ti) 歸屬問題相對清晰,不存在疑問。但在出現了聚合平台模式後,由於(yu) 存在著平台套平台,大平台上有小平台的多層次平台嵌套架構,而這些主體(ti) 都被稱之為(wei) “平台”,由此產(chan) 生了規製上以及法律理解和適用上的困惑:相應的平台責任究竟應該落到哪一個(ge) 層麵的平台上?是大平台還是小平台?對這些問題,的確需要根據聚合平台本身的技術特征、獲益模式、控製力等因素,將這種嵌套關(guan) 係中不同層次的平台責任進行合理的配置。但無論進行什麽(me) 樣的配置,其最終結果應該是:相關(guan) 平台責任的落實主體(ti) 應當是清晰的,不能存在變相虛化平台責任的問題。

  平台架構上的模式創新,總體(ti) 來講屬於(yu) 平台內(nei) 部問題。在對外時,平台架構的創新,不應該導致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扣減,也不應該導致監管水位線方麵的落差。如果同樣從(cong) 事一個(ge) 行業(ye) 的經營活動,僅(jin) 僅(jin) 是因為(wei) 采取了聚合平台模式,國家法律規定的相應平台責任就被實質性繞開、規避或虛化,那麽(me) 出於(yu) 市場競爭(zheng) 的考慮,市場主體(ti) 就會(hui) 產(chan) 生監管套利的衝(chong) 動,都會(hui) 采取聚合平台模式。這就是所謂的監管上的“探底競賽”。而這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監管目的落空,相關(guan) 行業(ye) 陷入無序競爭(zheng) 狀態。

  無論是五部門聯合發布的文件,還是中消協啟動的社會(hui) 監督,關(guan) 切的核心問題其實隻有一個(ge) ,那就是商業(ye) 模式的創新,在追尋效率最大化的同時,不能以突破監管底線為(wei) 代價(jia) 。這種底線包括消費者保護,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秩序的維護等諸多方麵的內(nei) 容。就此而言,不管聚不聚合,安全都是底線,即不管商業(ye) 模式如何創新,遵紀守法都是基本要求。

  (法治日報 作者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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