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徒步遭遇意外,誰來擔責
◆徒步屬於(yu) 文體(ti) 活動,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自甘風險”規則。適用該規則的前提是:其他參加者的行為(wei) 無過失或僅(jin) 具有一般過失;包括受害人在內(nei) 的所有參加者均明知風險並且自願參加文體(ti) 活動;受害人的損害是由徒步活動導致或轉化而來的。
◆如果領隊是徒步活動的實際組織者,若其並不從(cong) 中營利,一般不需要承擔賠償(chang) 責任;若其從(cong) 徒步活動中營利,當隊員遭遇意外時,領隊未對其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則須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徒步者向領隊主張違約責任須以存在合同關(guan) 係為(wei) 前提,應綜合考慮領隊是否提供實質性服務並收取報酬。如果領隊提供了有償(chang) 服務,則可以認定雙方構成旅遊服務合同關(guan) 係。
“我第一次徒步是在雲(yun) 南西雙版納的猛遠仙境,路程大約12公裏,既能涉水又能攀爬,風景特別好……”近年來,徒步在年輕人中流行起來,小祺(化名)也成為(wei) 了一名徒步愛好者。
然而,這樣一項貼近大自然的戶外運動卻潛藏著許多危險,一些徒步者甚至為(wei) 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jia) ——今年7月,知名旅行博主薑野在新疆博格達峰徒步探險,失聯多日,不幸罹難;2021年8月,一名16歲的高中生在參加青少年騰格裏沙漠探險活動時,出現不適症狀後身亡;2019年,6名徒步者在新疆伊犁天山深處徒步時遭遇暴風雪被困,其中5人獲救,1人不幸遇難……
在徒步這項具有較高風險的戶外活動中,如果遭遇意外,受害人能否要求其他參加者或活動組織者承擔責任呢?對此,《方圓》記者展開了調查與(yu) 采訪。
自願參加的徒步者適用“自甘風險”規則
徒步是一項文體(ti) 活動。與(yu) 一般侵權責任不同,民法典對文體(ti) 活動作出了“自甘風險”的特殊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ti) 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wei) 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劉亞(ya) 東(dong) 在接受采訪時指出,這一條款規定了其他參加者的兩(liang) 種過失行為(wei) :“一類是一般過失,另一類是重大過失。前者又稱為(wei) ‘輕過失’,即行為(wei) 人盡到了社會(hui) 一般人能夠盡到的注意義(yi) 務,但是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高於(yu) 一般標準的注意義(yi) 務。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參加者無需承擔責任。後者則是行為(wei) 人不僅(jin) 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較高注意義(yi) 務,甚至連社會(hui) 一般人的注意義(yi) 務標準也未達到,行為(wei) 人需要為(wei) 此承擔責任。因此,如何區別兩(liang) 類過失是適用本條的關(guan) 鍵。”
那麽(me) ,徒步活動在什麽(me) 情況下可以適用“自甘風險”規則呢?
“首先,責任自擔的前提是其他參加者的行為(wei) 無過失或僅(jin) 具有一般過失。若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不適用本條。其次,包括受害人在內(nei) 的所有參加者均明知風險並且自願參加文體(ti) 活動。這裏的‘明知’是指參加者知道所要參加活動的內(nei) 容,且能夠預見基本存在的風險(受損結果);‘自願’是指參加者明知風險而仍遵循內(nei) 心意願參加該活動。最後,受害人的損害是由具有風險性的文體(ti) 活動導致或轉化而來的。”劉亞(ya) 東(dong) 告訴記者,事實上,徒步者參加徒步活動,大多都對所選擇的地點、線路有所認知,許多挑戰極限的徒步者們(men) 甚至抱著“向死而生”的心態踏上旅程。
以一起真實案件為(wei) 例。2019年10月,同為(wei) 徒步愛好者的楊某和高某一起參加了其他徒步愛好者組織的野外登山活動。登頂後,眾(zhong) 人利用繩索從(cong) 山頂滑降下山。在此過程中,高某不慎摔倒,撞到了楊某,並致其受傷(shang) 。對此,楊某起訴了高某。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高某沒有更換繩索,沒有合理評估自身體(ti) 力狀況和下山的風險,未盡到小心謹慎的義(yi) 務,確實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高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楊某需自擔風險,高某無需承擔侵權賠償(chang) 責任。
對於(yu) 該案的判決(jue) 結果,劉亞(ya) 東(dong) 分析說,利用繩索速降下山危險性較高,高某已經盡到了社會(hui) 一般人的注意義(yi) 務,且沒有證據證明高某在下落時有故意撞向楊某等故意行為(wei) 。因此,高某僅(jin) 具有一般過失,無需對楊某的損傷(shang) 負責。
領隊負有安全保障義(yi) 務
在徒步活動中,有這樣一個(ge) 特殊的角色——領隊。那麽(me) ,當隊員出現意外時,領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2020年7月,經常組織戶外活動的賈某發起並組織了武功山出行活動,馬某某等人受邀參加,活動的行程、路線、費用、人員會(hui) 合全部由賈某負責。到達目的地後,賈某和馬某某等人先喝了酒,而後又違反景區規定,進入尚未開放的線路爬山。途中,馬某某突發心髒病,並於(yu) 發病當晚死亡。經鑒定,馬某某為(wei) 心源性猝死,其子馬某向法院起訴了賈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該活動的性質是自助出行,賈某並未營利,且馬某某也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yi) 務。但是,賈某沒有履行必要的風險告知及勸阻義(yi) 務,在選擇活動路線、安排行程、實施救援等方麵存在瑕疵,對馬某某的死亡後果具有一定過錯。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最終認定賈某的責任比例為(wei) 5%;其他參加者對馬某某死亡後果不具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劉亞(ya) 東(dong) 告訴記者,領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需要綜合考慮其在徒步活動中的實際職責及是否營利。“如果活動的召集策劃者是組織或單位,領隊僅(jin) 執行組織決(jue) 定,則屬於(yu) 職務行為(wei) ,損害賠償(chang) 責任由活動組織者所在的組織或單位承擔。如果徒步是由AA製的個(ge) 人召集策劃的,那麽(me) 領隊的地位就相當於(yu) ‘組織者’。如果領隊是非營利的,其僅(jin) 在合理範圍之內(nei) 負有安全保障義(yi) 務,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如果領隊從(cong) 徒步活動中營利,當隊員遭遇意外時,若領隊未對其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則須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對於(yu) 領隊的安全保障義(yi) 務,劉亞(ya) 東(dong) 進一步解釋,“該義(yi) 務可能涵蓋以下內(nei) 容:如實告知野外徒步等級,配備具有相應戶外資質及足夠數量的領隊,告知徒步活動所需的必要裝備,配備備用的徒步活動必要裝備,審查參加者是否符合活動限製年齡,確保路線本身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險物等。”
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存在合同關(guan) 係為(wei) 前提
如前所述,一般情況下,徒步者參加徒步活動需要自擔風險,領隊和其他參加者僅(jin) 在特定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遭遇意外的徒步者向領隊主張違約責任,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劉亞(ya) 東(dong) 認為(wei) ,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存在合同關(guan) 係為(wei) 前提,因此應當先確認領隊與(yu) 徒步者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guan) 係,再看有無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wei) 。“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合同關(guan) 係,要看領隊是否提供實質性服務,是否收取報酬。如果領隊提供了有償(chang) 服務,則可以認定雙方為(wei) 旅遊服務合同關(guan) 係。反之,雙方隻是臨(lin) 時結伴,不存在法律上的關(guan) 係,最多是道德上的情誼關(guan) 係,則難以主張侵權責任。”劉亞(ya) 東(dong) 指出。
徒步活動的參加者和領隊之間構成旅遊服務合同關(guan) 係時,可以適用旅遊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相關(guan) 規定,若領隊有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wei) ,徒步者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責任。“對於(yu) 旅遊法以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467條第1款,可以適用合同編通則以及參照適用分則中與(yu) 旅遊服務合同最相類似合同的相關(guan) 規定。”劉亞(ya) 東(dong) 補充說。
麵對徒步中潛在的危險,小祺仍躍躍欲試,“因為(wei) 冒著風險去發現未知的內(nei) 容,才會(hui) 使這項運動充滿魅力。”同時,她也沒有忽視自身的安全。“組織者、領隊提前將活動的危險性告知參加者是非常重要的;徒步者也要選擇與(yu) 自身能力、經驗相匹配的路線,不能盲目進行超前挑戰。”小祺提示說。(《方圓》實習(xi) 記者 王珮琦 黃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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