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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犬咬傷女童家屬籌款後引爭議 個人求助籌款應如何規範

發布時間:2023-11-20 13:34:00來源: 法治日報

  被犬咬傷(shang) 女童家屬籌款兩(liang) 百萬(wan) 元後爭(zheng) 議頻發

  個(ge) 人求助籌款應該如何規範?

  □ 本報記者 張守坤

  近日,四川崇州某小區發生女童被狗咬傷(shang) 事件。事發後,女童家屬在某籌款平台上發起籌款,從(cong) 開始到結束,短短的5小時18分時間裏,就有8.7萬(wan) 名愛心網友捐款200餘(yu) 萬(wan) 元。

  籌款完成後,質疑聲開始出現:“自己一分錢不花,上來就籌款,而且還是200萬(wan) 元……”

  隨後,籌款平台發布退款說明稱:經與(yu) 發起人溝通,平台將對未使用的所有善款全額原路退回。家屬發文回應稱,由於(yu) 未在第一時間聯係上對方,擔心無法承擔後續的醫療費,延誤孩子治療,所以通過籌款平台向大家求助。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現實中,此類情況並不少見,此前也曾多次引發關(guan) 注。2019年5月,浙江杭州一女子替父親(qin) 在某籌款平台發起20萬(wan) 元的籌款,稱父親(qin) 被確診胃癌,此後不少網友轉發、捐款。6月中旬,有人發現該女子在社交平台上曬出買(mai) 跑車、出國旅遊、購買(mai) 奢侈品等情況。籌款平台展開全麵調查,籌款人承諾將已提取的8547元善款退還。

  今年7月,江蘇無錫的潘女士在社交平台上發布大量視頻稱,今年3月29日,她3歲的女兒(er) 被相鄰蛋糕店店長湯某猥褻(xie) 。7月11日,無錫市公安局針對此事發布通報稱,經調查未發現女孩被人猥褻(xie) ,湯某無違法犯罪嫌疑,不予立案。

  自警方發布通報後,有很多網友在潘女士此前發布的視頻下留言稱,曾為(wei) 其捐款為(wei) 女童治病,網友所稱捐款金額有500元、1000元、6000元、3萬(wan) 元不等,還有網友稱潘女士在8個(ge) 群的募捐金額已超百萬(wan) 元,並在警方通報後解散了群。眾(zhong) 多網友紛紛留言,喊潘女士退款。潘女士稱,其從(cong) 未收取過網友轉賬,一些網友通過微信向她轉賬,轉賬未收取已經過期;部分網友通過支付寶向其轉賬,她已及時退回。

  記者了解到,此類事件屢屢引起爭(zheng) 議的焦點在於(yu) ,不少網友認為(wei) ,在侵權方有賠償(chang) 、自己家中有財產(chan) 可以用來抵押或支付相關(guan) 費用時,當事人不該直接尋求社會(hui) 幫助。

  那麽(me) ,當遇到類似情況時,個(ge) 人是否可以向社會(hui) 進行求助?

  在北京安理(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徐霄燕看來,陷入困境,向他人求助,這是人的生存本能。從(cong) 法律的角度來說,個(ge) 人求助屬於(yu) 民法調整的範疇,民法典並沒有禁止個(ge) 人在遭遇困難時以個(ge) 人名義(yi) 向社會(hui) 籌款求助。

  “在個(ge) 人求助的條件方麵,我國法律尚未有明確具體(ti) 的規定。每個(ge) 人的條件不同、能力不同、困難不同,法律很難有‘一刀切’的規定。求助與(yu) 幫助是你情我願的事情,從(cong) 法律角度來說,這是一種基於(yu) 特定目的的贈與(yu) 關(guan) 係。”徐霄燕說,如果說個(ge) 人求助有什麽(me) 前提條件的話,那就是求助者必須如實披露跟求助事項有關(guan) 的信息,並且確保受贈款項用於(yu) 所求助事項。

  “如果披露不實或者故意隱瞞與(yu) 所求助事項有關(guan) 的重要信息,欺詐、誤導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其進行捐助,則可能涉嫌欺詐。捐助者可以撤銷贈與(yu) ,要求求助者返還捐助款項。”徐霄燕說。

  “個(ge) 人財產(chan) 狀況如何、家庭財產(chan) 狀況如何,都是個(ge) 人向社會(hui) 求助時需要考量的基礎性前提。”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室主任席月民認為(wei) ,社會(hui) 救助義(yi) 務與(yu) 個(ge) 人自助、家庭成員互助義(yi) 務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先後順序,這種順序體(ti) 現了道德與(yu) 法律對生命權、健康權、勞動權的充分尊重和保護,體(ti) 現了不同法律之間的相應價(jia) 值追求。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ti) 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如果個(ge) 人財產(chan) 和家庭財產(chan) 能夠滿足個(ge) 人的年老、疾病、生活需要,就不需要也不應該向社會(hui) 求助。”席月民說。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籌款流程,單次求助金額超過50萬(wan) 元的,發起人應當提交具有相關(guan) 資質的醫療機構書(shu) 麵證明。但據報道,此次女童被咬事件中,相關(guan) 醫院人員曾表示,醫院“沒有出具任何相關(guan) 的費用證明”。

  籌款平台公關(guan) 人員解釋稱,考慮到孩子當時情況“確實非常危急”,“在家屬跟醫院溝通之後,由家屬自己預估了這麽(me) 一個(ge) 金額,我們(men) 給她發起了籌款”。公關(guan) 人員還表示,如果孩子在後續治療中用到這筆近200萬(wan) 元的捐款,平台將根據孩子的治療情況,審核醫院的相關(guan) 單據後,“每個(ge) 階段做一次結算,我們(men) 再把這個(ge) 款項打到醫院”。

  籌款平台公關(guan) 人員稱,可以保證的是,“這個(ge) 錢肯定到不了家屬手裏”。“因為(wei) 有部分網友表示要退款,我們(men) 現在也在跟家屬和醫院溝通,看具體(ti) 治療費用是多少。籌款用不完的部分,是退還給大家還是如何處理,這些問題都會(hui) 跟各方協商。”籌款平台方麵稱,“現在網友想退款是可以直接申請退還的。”

  記者注意到,有些人是通過相關(guan) 平台發起的籌款,還有些人是通過個(ge) 人建群等方式發起,籌款方式的不同對籌款是否有影響?平台或個(ge) 人是否必須公開籌款明細?

  徐霄燕說,個(ge) 人求助,根據其求助的渠道不同,收款方式也不同。一般來講,個(ge) 人通過社交平台籌集的款項,會(hui) 直接進入求助者個(ge) 人指定賬戶。而通過籌款平台籌集的資金,則會(hui) 先進入籌款平台賬戶。

  “目前,由於(yu) 法律對此沒有具體(ti) 的規定,所以錢款的流轉存在很多亂(luan) 象,導致籌集的款項沒有全部用於(yu) 指定用途的現象確實存在。”徐霄燕說,平台收取的款項應該是直接對接醫院還是由個(ge) 人處理,因為(wei) 沒有法律的規定,所以要根據平台、求助者、捐助者三者之間的約定來處理。

  徐霄燕認為(wei) ,如果約定是由平台直接支付到醫院賬戶,則應由平台直接支付到醫院賬戶。如果是約定由個(ge) 人憑票據報銷,則應由平台審核票據後支付給個(ge) 人。但無論如何,都不應該在求助者沒有提供任何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將巨額的捐助資金一次性直接打給求助者。“如果這麽(me) 做都可以的話,那麽(me) 為(wei) 解決(jue) 個(ge) 人無法解決(jue) 的困難而設的互助平台,就不可避免地會(hui) 成為(wei) 有些居心不良者的斂財平台。”

  據公開報道,在一起案例中,為(wei) 給患有罕見病的兒(er) 子治病,黎某在籌款平台發起了目標為(wei) 40萬(wan) 元的個(ge) 人大病籌款項目。籌款結束後,黎某提出了提現申請,平台將籌款全額匯給對方。後黎某之子不幸死亡。知情人士向平台舉(ju) 報,眾(zhong) 籌所得善款中有大部分並沒有用於(yu) 給孩子治病。

  在實踐中,有很多籌款求助最後所得的錢都遠超所需,對於(yu) 多出來的這部分錢,該如何妥善處理?

  席月民認為(wei) ,在慈善活動中,善款的使用需要遵循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原則。個(ge) 人求助所得的錢款遠超所需,或者將籌來的錢款挪作他用,都違背了該原則。至於(yu) 多餘(yu) 的錢款,是應該如數返還捐贈人,還是改用於(yu) 有著相同需求的其他受益人,或者轉贈給其他慈善機構用於(yu) 慈善目的,則需要在募捐公告、捐贈協議中事先作出約定,並按照約定處理。

  席月民說,從(cong) 法律性質看,個(ge) 人求助行為(wei) 本身屬於(yu) 民事法律行為(wei) ,需要嚴(yan) 格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

  “現有法律規定雖然存在著一些不完善之處,如對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原則的細化不夠、對個(ge) 人求助行為(wei) 法律要件未作明確限定、對籌款平台的法律義(yi) 務不夠清晰、相關(guan) 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衝(chong) 突等,但這些問題都需要在現有法律框架體(ti) 係內(nei) 尋求解決(jue) 。”席月民說。

  席月民認為(wei) ,除了及時修法彌補立法缺陷之外,更為(wei) 現實的解決(jue) 方法是,可以通過捐贈協議、贈與(yu) 合同、信托合同等合同條款加以補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對相關(guan) 規定的適用作出必要擴大或限縮同樣非常重要,以平等保護受益人和捐贈人的利益。(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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