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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多名主播索賠8000萬 鬥魚的做法合理嗎?

發布時間:2023-12-07 14:01:00來源: 新京報

  ■ 觀察家

  司法裁判也要經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違“公序良俗”的考量。

  近日,“鬥魚向多名主播索賠8000萬(wan) ”一事再度引發關(guan) 注。據報道,早在2020年7月,多家媒體(ti) 就曾報道,鬥魚以違約為(wei) 由,向多名主播發起索賠。3年後,相關(guan) 索賠仍在繼續,“被索賠對象多來自在校大學生”。

  事實上,如果主播是成年人,那媒體(ti) 關(guan) 注的被索賠對象特定身份,在法律上並不算“特殊”,“涉世未深”也很難被當作免責依據。如果合同本身違法,不管主播是涉世未深還是業(ye) 界老油條,都有權以合同違法抗辯。反之亦然。

  一些圍觀網友對被訴主播抱有同情,這種情緒不難理解。但平台對主播的係列“天價(jia) 索賠案”也適應相關(guan) 法律。合同是平等主體(ti) 之間基於(yu) 各自自主意識的協議,雙方均應慎重對待合同的簽訂。

  近年來,頭部主播的快速致富個(ge) 案屢屢出現在輿論場。這種輿論渲染,讓不少人為(wei) 之心動,期望通過直播來改善自己的生活境遇。

  從(cong) 媒體(ti) 披露的一些已結案件來看,也確實有主播因直播而獲得了不菲的收入,如某主播及其所在公會(hui) 在某平台上獲得了超295萬(wan) 的收益。因該主播未履行完合同,就轉而在其他視頻平台開播,違反了合同的禁止性規定,後該主播遭遇天價(jia) 索賠。

  裁判文書(shu) 的這些細節,佐證了至少一些個(ge) 案仍在正常的合同糾紛範圍內(nei) 。合同的訂立應遵循平等、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善良風俗這五大原則。如無法定理由,司法無法支持一方當事人違約跳槽至競爭(zheng) 對手家從(cong) 事同樣內(nei) 容的直播。

  有媒體(ti) 報道指向合同約定主播直播時長的合理性。如一家機構的格式合同顯示,主播每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數為(wei) 24天,每月最低有效直播時長為(wei) 120小時。每年有1次豁免機會(hui) 。若超出則當月所有費用(本合涉及的平台簽約金,禮物收益分成等所有費用)為(wei) 0,“乙方(主播)須向甲方(公會(hui) )支付500萬(wan) 元違約金”。

  工作量和收益計算,是主播合同的最核心內(nei) 容,雙方都應清楚明了。如果確實做不到規定時長,又無法通過談判降低工作量,不簽是最好的選擇。

  當然,現實中所謂“天價(jia) 索賠”,在多數案件中都隻是一個(ge) 噱頭,原告的訴請並非就是最終的裁判結果。“索賠上億(yi) 判賠數千”的案例不是沒有。就算白紙黑字寫(xie) 在合同裏的“天價(jia) 違約金”,在司法裁判中,往往也要經受是否“公平合理”或是否有違“公序良俗”的考量。

  《民法典》就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yu) 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就此去看,此事中除去情緒層麵的爭(zheng) 議外,有關(guan) 鬥魚的訟爭(zheng) 具體(ti) 內(nei) 容也應得到關(guan) 注。畢竟,要讓個(ge) 案發揮出最大的預防和警示功能,及時的裁判說理和判後釋疑也必不可少。

  □王顧左右(法律學者)

  (新京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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