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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患者就醫信息涉嫌多種違法 醫療機構須保障患者診療信息安全

發布時間:2023-12-19 15:34:00來源: 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近日,演員周海媚因病去世,在影迷們(men) 惋惜的同時,疑似其生前送醫搶救的電子病曆截圖在網上流傳(chuan) 一事也引發大量關(guan) 注。

  記者注意到,此前有關(guan) 明星病曆泄露事件並不鮮見,2018年,演員林更新就在社交媒體(ti) 公開表示自己在北京某醫院的病曆被泄露;2019年,歌手林俊傑在某醫院就醫後,醫院相關(guan) 工作人員拍攝其使用過的醫療用品信息,並在社交軟件中泄露林俊傑就醫信息。

  不僅(jin) 公眾(zhong) 人物,近年來發生在普通患者身上的就醫信息泄露事件也不在少數。

  2021年以來,部分保險代理機構與(yu) 江西省宜春市中心城區5家大型醫院達成協議,由保險代理機構在合作醫院推銷相關(guan) 保險產(chan) 品。部分保險代理機構業(ye) 務人員為(wei) 精準銷售“手術意外險”等險種,通過合作醫院違法獲取大量患者的醫療健康信息,對相關(guan) 患者進行保險推銷。今年7月,全國30個(ge) 省份275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疑似遭泄露,導致患者接到不法分子打來的詐騙電話。

  基於(yu) 患者看病的需要,不可避免會(hui) 帶來患者隱私的暴露,但這並不意味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可以恣意泄露患者診療信息,逾越法律紅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ge) 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ge) 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曆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醫師法和護士條例均規定,醫師、護士在執業(ye) 活動中,應當保護患者的隱私。《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2013年版)》第六條明確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yan) 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曆資料。泄露患者信息情節嚴(yan) 重的,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ge) 人信息,情節嚴(yan) 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泄露患者就醫信息不僅(jin) 有違道德,更涉嫌多種違法。為(wei) 進一步給患者隱私保護套上製度之鎖,築牢醫療信息安全屏障,今年9月,國家衛生健康委製定的《患者安全專(zhuan) 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以下簡稱《行動方案》)中專(zhuan) 門對患者診療信息作出嚴(yan) 禁外泄的硬性規定。《行動方案》明確要求醫療機構應進一步健全患者安全管理體(ti) 係,完善製度建設,維護患者健康權益,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各項安全。《行動方案》強調,醫療機構要提高對信息安全的重視程度,防止數據泄露、毀損、丟(diu) 失,要高度重視保障患者診療信息安全,嚴(yan) 禁任何人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機構提供患者診療信息。(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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