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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時約定“退款退車” 出問題就不用三倍賠償?

發布時間:2024-01-16 14:49:00來源: 揚子晚報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沈高軒 記者 萬(wan) 承源)二手車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出售發生過重大事故的車輛,卻以雙方約定如有問題“退款退車”為(wei) 由拒絕三倍賠償(chang) ,法院會(hui) 支持消費者的訴請嗎?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二手車買(mai) 賣糾紛案件,判令經營者“退一賠三”,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2022年10月,曹某向二手車經營者某汽車服務部購買(mai) 小型越野客車一輛,車輛總價(jia) 款15.5萬(wan) 元。雙方簽訂的二手車買(mai) 賣合同中手寫(xie) 合同條款約定:“賣方確認所售車輛無火燒、無泡水、無重大事故,如有以上情況35天內(nei) 退款退車,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事後,曹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案涉車輛存在嚴(yan) 重質量問題,經檢測,車輛安全氣囊、發動機進氣支管、儀(yi) 表台、車內(nei) 頂棚、駕駛座位等均有拆卸痕跡,車輛AB柱、左側(ce) 下邊梁有切割、焊接等維修情況,可見車輛出售前曾發生過重大事故。

  為(wei) 此,曹某以汽車服務部實施消費欺詐為(wei) 由起訴至吳中法院,要求判決(jue) 對方“退一賠三”共計62萬(wan) 元。汽車服務部則辯稱,根據雙方手寫(xie) 合同條款約定,“如車輛係重大事故車,35天內(nei) 退款退車,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該約定表明其責任限製在退車退款範圍內(nei) ,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guan) “退一賠三”的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基於(yu) 誠信原則以及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經營者有對所售車輛的真實狀態進行全麵了解及查驗,並將車輛事故信息告知作為(wei) 消費者的義(yi) 務。該案經營者在合同中作出保證,承諾案涉車輛無火燒、無泡水、無重大事故,但事實上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經營者的行為(wei) 已構成消費欺詐。據此,法院適當酌情考慮車輛交付曹某後的使用折舊情況,判決(jue) 汽車服務部返還曹某購車款14.5萬(wan) 元,並賠償(chang) 曹某車輛價(jia) 款三倍的賠償(chang) 款46.5萬(wan) 元。汽車服務部不服一審判決(jue) 提出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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