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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害保障的未來走向

發布時間:2024-01-23 15:09:00來源: 光明日報

  【專(zhuan) 家學思】

  2022年7月,為(wei) 積極適應勞動力市場就業(ye) 形態的變化,切實保護新業(ye) 態從(cong) 業(ye) 人員在職業(ye) 傷(shang) 害保護方麵的基本權益,不斷完善我國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製度,有關(guan) 部門實施了新就業(ye) 形態從(cong) 業(ye) 人員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辦法,在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行業(ye) 中,選取若幹家代表性企業(ye) 先行試點。一年多來,各試點地區在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下,在經辦流程、信息係統建設以及基金監管等方麵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既總結了一些實踐經驗,也發現了一些亟待解決(jue) 的問題,從(cong) 而為(wei) 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製度奠定了堅實基礎。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是積極適應勞動力市場變化的有效舉(ju) 措

  工傷(shang) 保險是工業(ye) 化背景下應對勞動者職業(ye) 傷(shang) 害風險,有效保護勞動者權益並激勵用人單位開展勞動保護的基本社會(hui) 保險製度。2003年,我國正式頒布實施《工傷(shang) 保險條例》,在2010年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中,也專(zhuan) 設第四章對工傷(shang) 保險製度的基本要素進行了規製。然而,與(yu) 其他社會(hui) 保險製度遵從(cong) 勞資分責的基本原則不同,工傷(shang) 保險屬於(yu) 雇主責任險,其基本邏輯是受雇勞動者以工作為(wei) 目的所造成的職業(ye) 傷(shang) 害均應當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由此產(chan) 生的工傷(shang) 預防、補償(chang) 和康複等費用均應當由社會(hui) 化的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來承擔,以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shang) 風險。這種製度邏輯在繳費端體(ti) 現為(wei) 完全由雇主繳費而雇員本人無需繳費,在待遇端則表現為(wei) 主要的工傷(shang) 保險待遇均由工傷(shang) 保險基金支付,但仍有部分待遇(如治療工傷(shang) 期間的工資福利,五、六級傷(shang) 殘職工的傷(shang) 殘津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shang) 殘就業(ye) 補助金)需要由用人單位來支付。

  然而,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在日常出行、快遞配送等行業(ye) 出現了新型的生產(chan) 方式和與(yu) 此相對應的就業(ye) 形態,例如人們(men) 熟悉的外賣小哥、滴滴司機等,這種新就業(ye) 形態的出現不僅(jin) 產(chan) 生了大量的新崗位,大大便利了人們(men) 的日常生活,而且改變了機器大工業(ye) 時代的就業(ye) 方式,平台企業(ye) 提供的是信息這種新的生產(chan) 要素,勞動者也可以不再固定地和某一個(ge) 平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可以同時在多個(ge) 平台上接單、完成服務並獲得報酬。更為(wei) 重要的是,隨著互聯網與(yu) 實體(ti) 經濟融合程度的不斷加深,這種新就業(ye) 形態正在向其他行業(ye) 蔓延,當下的新就業(ye) 形態或許會(hui) 成為(wei) 後工業(ye) 化時代的就業(ye) 新常態。

  新就業(ye) 形態對建立在傳(chuan) 統勞動關(guan) 係基礎上的工傷(shang) 保險製度帶來了重大挑戰,雇主不明確使得繳費主體(ti) 、繳費機製以及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有關(guan) 待遇都無法落實,而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的行業(ye) 分布又決(jue) 定了其較容易遭遇職業(ye) 傷(shang) 害風險。基於(yu) 此,職業(ye) 傷(shang) 害試點方案在繳費機製上從(cong) 以工資為(wei) 基數繳費轉變為(wei) 按單繳費,並在各應用客戶端設置“一鍵報案”功能以實現快速經辦,在全國建立相對統一的信息平台,在工傷(shang) 保險基金科目下設置職業(ye) 傷(shang) 害二級賬戶,這些政策創新既回應了當前新業(ye) 態從(cong) 業(ye) 人員的核心訴求,適應了新就業(ye) 形態的基本特征,也為(wei) 之後的製度銜接或整合做好了準備。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要與(yu) 工傷(shang) 保險製度走向融合

  從(cong) 長期來看,勞動者職業(ye) 傷(shang) 害風險的工傷(shang) 保險和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顯然不應當並行實施,這不僅(jin) 會(hui) 導致製度體(ti) 係的繁雜,更會(hui) 使得人們(men) 在不同就業(ye) 狀態的轉換中無所適從(cong) ,而兩(liang) 項製度之間的融合才應當是理性的改革取向。

  其一,職業(ye) 傷(shang) 害待遇給付的進一步社會(hui) 化是製度融合的前提。無論是現行的工傷(shang) 保險還是正在試點的職業(ye) 傷(shang) 害險,其中部分待遇都需要由用人單位支付,這既不符合工傷(shang) 保險社會(hui) 化的基本原則,也不適應新就業(ye) 形態的基本特征。因此,一方麵應當在確保基金長期可持續的基礎上,逐步將各項工傷(shang) 保險待遇都納入基金支付的範疇;另一方麵,應當在費率厘定、浮動費率機製設計,以及勞動基準和勞動場所保護等方麵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用人單位的責任。

  其二,繳費方式的並行是製度融合的關(guan) 鍵。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的亮點之一就是根據新業(ye) 態勞動者的收入特征,將此前工傷(shang) 保險的按工資總額繳費調整為(wei) 按單繳費,為(wei) 新業(ye) 態從(cong) 業(ye) 人員加入各項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繳費機製探索出了一條新路。然而,按單繳費也無法全麵取代按工資繳費,因為(wei) 傳(chuan) 統就業(ye) 形態和新就業(ye) 形態仍然會(hui) 長期並行,勞動者也會(hui) 在不同的就業(ye) 形態之間相互轉化,所以需要積極探索兩(liang) 種繳費方式的銜接機製。

  其三,待遇標準的逐步統一是製度融合的核心內(nei) 容。待遇標準直接關(guan) 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目前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的總體(ti) 待遇內(nei) 容和水平要略低於(yu) 工傷(shang) 保險,這是由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的發展階段和試點性質決(jue) 定的。按照風險分散和同等傷(shang) 害程度待遇相同的基本原則,應當逐步統一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和工傷(shang) 保險的待遇內(nei) 容和標準,切實維護不同行業(ye) 、不同就業(ye) 形態勞動者的公平權益。

  其四,經辦機製的統一是製度融合的有效支撐。目前,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各試點地區在經辦機製設計尤其是調動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經辦服務方麵存在較大差異。隨著工傷(shang) 保險統籌層次的不斷提高以及與(yu)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的逐步融合,亟待建立相對統一的工傷(shang) 保險與(yu)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經辦流程,並明確由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主要職責,商業(ye) 保險公司等社會(hui) 力量可以在基本險與(yu) 補充險的銜接、工傷(shang) 或職業(ye) 傷(shang) 害的認定資料收集與(yu) 谘詢服務、待遇先行給付等方麵探索有效的合作機製,以提高相關(guan) 公共服務的有效性與(yu) 便捷性。

  (作者:魯全,係北京市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光明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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