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待命不許關機:下班後,你還在“隱形加班”嗎?
24小時待命不許關(guan) 機 早會(hui) 晚會(hui) 團建不準請假
下班後,你還在“隱形加班”嗎?
今年北京市“兩(liang) 會(hui) ”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到一起“隱形加班”案件。報告指出,該案是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shu) 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針對網絡時代“隱形加班”現象,法院將下班後利用微信付出實質性勞動依法認定為(wei) 加班,保障了勞動者的“離線休息權”。
很多網友在為(wei) 該案件點讚的同時,也發出各種無奈:“我們(men) 企業(ye) 也一樣,手機24小時不得關(guan) 機”“不讓休息時間關(guan) 手機,要保持電話暢通”“領導不走我們(men) 也不能走”“開會(hui) 設在晚上,說要培訓”……
現實中的“隱形加班”具體(ti) 包括哪些?又該如何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圍繞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
□ 本報記者 趙麗(li)
□ 本報實習(xi) 生 萬(wan) 鵬
深夜10點回到家後,微信工作群的消息依舊響個(ge) 不停。
“每天要在微信群裏匯報當天的工作,聯係了多少個(ge) 客戶,進展如何等。如果不回複消息,就會(hui) 被歸咎於(yu) 擅離職守,被領導嚴(yan) 厲批評。”今年32歲的馮(feng) 倩在某銀行支行工作,對她來說,最痛苦的事情就是“24小時待命”的緊迫感——領導要求24小時隨叫隨到,對工作有新想法要24小時隨時溝通。
像馮(feng) 倩這樣,下班後也要及時回複工作消息、處理相關(guan) 工作已經成為(wei) 很多職場人的常態。隨著遠程辦公盛行,工作時間與(yu) 個(ge) 人時間的邊界逐漸變得模糊。人不在公司,活還在身上。“隱形加班”盛行,但其是否屬於(yu) 加班一直未有共識,想要維權更是難上加難。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連續采訪北京、河北、廣東(dong) 等地各行各業(ye) 20多位勞動者發現,其中超過15位職場人存在“隱形加班”情況,而且超一半職場人加班後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補償(chang) ,如加班費、調休等。
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要通過進一步完善相關(guan) 法律法規,勞動者提高舉(ju) 證意識,用人單位承擔記錄義(yi) 務和責任,加大企業(ye) 工會(hui) 建設和監督力度,合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十四時隨時待命
隱形加班無處不在
加班到21點已是常態,忙項目時加班到22點甚至23點也是常有的事兒(er) ,但這些在趙凱心裏都不算什麽(me) ,最讓這位在深圳某互聯網大廠做產(chan) 品運營的小夥(huo) 子痛苦的是:回到家都零點了,部門領導還在工作群裏發消息,提醒大家沒有完成的工作任務和明天一早就要提交的材料,“這不就是讓我們(men) 回家後繼續加班嗎?”
“我工作這麽(me) 久從(cong) 來不敢關(guan) 機,因為(wei) 部門領導隨時會(hui) 打來電話。”趙凱吐槽道。
在河北某事業(ye) 單位工作的李楠也有此煩惱——24小時待命工作,下班後仍然要處理社交軟件上的工作,有時候深夜已經躺在床上休息了,還會(hui) 接到領導的視頻會(hui) 議通知。
31歲的劉晶去年入職北京一家公司,擔任產(chan) 品運營,負責搭建運營組織架構、管理內(nei) 容團隊、製定和實施投放計劃、研究產(chan) 品優(you) 劣並跟蹤等工作。按公司的說法,她的工作實行不定時工作製,這是一種對於(yu) 職責範圍不能受固定工作時數限製的勞動者實行的工作時間製度。有時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劉晶需要值班,下班後公司有事,領導和其他員工也會(hui) 和她在線上溝通工作。
“100多頁微信聊天記錄、100多頁釘釘打卡記錄、30多頁值班表記錄。”這是劉晶整理的15個(ge) 月加班記錄,值班時需要解答相關(guan) 客戶的問題,發企業(ye) 公眾(zhong) 號內(nei) 容。
對於(yu) “打工人”來說,“隱形加班”的內(nei) 容不止於(yu) “社交群回複工作”。很多時候,“加班”的指令也是“隱形”的。
北京人羅薇去年入職一家新媒體(ti) 運營公司,擔任編輯工作,她沒有想到自己加班的內(nei) 容遠不止於(yu) 工作。“領導從(cong) 不會(hui) 明確說加班,但會(hui) 在周四、周五的時候突然布置任務,要求下周一完成。接著又改口,周一上午開會(hui) ,不如周日發稿吧,這就是要我周末加班的意思了。”
此外,以“釋放工作壓力,再燃工作鬥誌”為(wei) 名義(yi) 占據周六日休息時間的團建活動,沒有績效指標也無需打卡但必須人到公司的節假日值班,半強製參與(yu) 的每周早會(hui) ,這些內(nei) 容難以名狀,似“工作”又非“工作”,隱而不發地、一寸又一寸地擠占羅薇的生活。
馮(feng) 倩也有類似經曆。“沒有加班費,甚至都不會(hui) 提到‘加班’二字。”她說,有時領導會(hui) 直接安排任務,在周末參加各種外拓,“比如去演唱會(hui) 門口擺攤推銷銀行業(ye) 務等。對於(yu) 上班時間以外的‘工作量’,領導的態度也非常強硬——必須去,而且沒有任何福利”。
很多人盼望的節假日,在馮(feng) 倩這裏可能成為(wei) “夢魘”。因為(wei) 秋季運動會(hui) 、年會(hui) 、聯誼活動、團建爬長城爬香山都安排在周末,而且不準請假。
“年會(hui) 、聯誼會(hui) 上的唱歌跳舞節目的排練需要每周抽出兩(liang) 三個(ge) 晚上,每天排練3個(ge) 小時。如果臨(lin) 近大型活動,可能提前兩(liang) 周的周末都要去彩排,走整套流程。”馮(feng) 倩說,沒有加班費,沒有任何福利,不能調休,甚至不會(hui) 征求意見,直接電話通知在哪裏報到。
除了團建活動外,一些早會(hui) 晚會(hui) 也消耗了不少精力。
羅薇每個(ge) 周一都有早會(hui) 。所有員工都被要求比上班時間提早到半小時,不得遲到缺席。會(hui) 上不聊數據、不聊業(ye) 績,第一項議程是齊唱由元老創作、歌頌公司的“司歌”,隨後各個(ge) 部門輪流出代表,談奮鬥心得、勵誌故事,結束前集體(ti) 宣誓:努力工作、感謝公司、感謝客戶。後來,早會(hui) 文化變本加厲,周四、周五還額外增加了部門早會(hui) 。這讓羅薇覺得窒息。
臨(lin) 近春節,馮(feng) 倩的單位要貼對聯、窗花,所以她要“下班留下來去布置”,此外“年終結算時即使是周末也要求全員到崗,大家一起聚餐,購買(mai) 食物、打掃收拾”。
通信技術日益發達
工作生活區間混同
前程無憂發布的《職場人加班現狀調查報告2022》顯示,近六成受訪職場人表示自身處於(yu) “靈活機動加班”機製中,他們(men) 工作時間與(yu) 私人時間並不分明,在表麵看起來並沒有高強度加班的模式下,被“隱形加班”吞沒。
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沈建峰認為(wei) ,數字時代通信技術發達帶來的勞動領域突出現象是勞動領域與(yu) 勞動者個(ge) 人生活領域的混同,進而引發了“隱形加班”問題。如何解決(jue) 該問題是勞動法理論和實踐回應數字時代急需麵對的話題。
“數字通信技術的發展使得遠程工作變得更加容易,這是‘隱形加班’出現的技術前提。而這也和現代產(chan) 業(ye) 的變化有關(guan) ,很多勞動不再局限於(yu) 特定的勞動場所,其工作形態更多以結果為(wei) 導向。”沈建峰分析稱。
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副教授張麗(li) 雲(yun) 認為(wei) ,常規或傳(chuan) 統意義(yi) 上的加班必須在勞動場所、在用人單位內(nei) 部進行。但是在現代化城市中,網絡和電信通信技術的發展使得有些工作完全可以通過線上去完成。在這種情形下,工作地點不再作為(wei) 評價(jia) 加班與(yu) 否的唯一標準。
“因此,開會(hui) 設在下班後的晚上、把團建活動安排在周末等情況均屬於(yu) ‘隱形加班’。”張麗(li) 雲(yun) 說。
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shu) 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其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對於(yu) 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ti) 開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ti) 開展工作已經超出了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nei) 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ti) 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的,應當認定為(wei) 加班。
北京三中院在上述案件判決(jue) 書(shu) 中也指出,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ti) 開展工作等情況並不鮮見,對於(yu) 此類勞動者“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jin) 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nei) 容認定加班情況。
“在上述案件中,二審法院明確了綜合考量的裁判方法,將‘明顯占用休息時間’和‘提供實質工作內(nei) 容’等作為(wei) 認定加班的重點判斷因素,抓住了法律意義(yi) 上加班的本質,也防止了加班認定的泛化。”沈建峰說。
界定標準尚未明晰
隱形加班舉(ju) 證不易
然而現實中,對於(yu) “隱形加班”還存在法律上舉(ju) 證和認定困難的情況。不少過往案例顯示判決(jue) 不支持賠償(chang) 加班費,原因包括勞動者提供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係經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未能證明勞動者所主張的存在連續性、常態性加班情形。
記者采訪時也注意到,對於(yu) “隱形加班”,多位受訪者表示不敢維權或維權難,背後原因就包括舉(ju) 證難。
“我想維權,但是又不知道究竟怎樣才算‘隱形加班’,也不知道怎麽(me) 尋找證據。而且也害怕得罪領導,或者被同事孤立。”馮(feng) 倩哭訴。
“下班後接了老板或客戶的電話是否屬於(yu) 工作,在多大程度上應當計入工作量,這些目前都是不清晰的。”沈建峰說,“事實上,不是所有的‘微信辦公’‘線上辦公’都算加班,若是勞動者僅(jin) 在社交群裏作簡單溝通,具有偶發性和臨(lin) 時性,未影響勞動者生活休息,則不應認定為(wei) 加班。”
怎樣確定“隱形加班”的工作時長也需斟酌。沈建峰稱,考慮到勞動者通過社交軟件進行加班的“工作狀態”難以把握,用人單位不能實時進行監督,而且勞動者在“線上加班”的過程中也可以進行其他生活活動的特點,認為(wei) 直接將聊天記錄體(ti) 現的某個(ge) 時間段或者某一天的時間全部認定為(wei) 加班時間,對用人單位而言有失公平。
“數字時代的勞動問題具體(ti) 怎樣認定、怎麽(me) 舉(ju) 證等需要在未來的判例中不斷完善。‘隱形加班案’所表達的裁判思路對勞動法的理論和製度發展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利益的平衡保護方麵都極具啟發意義(yi) 。”沈建峰稱。
強化時間規則意識
考慮引入“離線權”
那麽(me) ,如何破解“隱形加班”問題?
沈建峰認為(wei) ,解決(jue) 勞動者下班後“隱形加班”的問題,有三種思路:一種是否定其構成加班的可能性;一種是通過立法引入“離線權”來應對;另外一種是通過發展適應數字時代的加班製度來解決(jue) 。
近年來,一些歐洲國家,例如法國,率先於(yu) 2016年在勞動法典中引入了雇員的“離線權”,即斷開工作網絡連接從(cong) 而不接受雇主指示和提供工作的權利。歐盟2021年《離線權指令建議文本》的指令草案條文第2條規定,“離線”是指“在工作時間之外,不直接或間接通過數字工具從(cong) 事與(yu) 工作相關(guan) 的活動或通信”。
沈建峰認為(wei) ,“離線權”並不是簡單的加班問題,因為(wei) 下班後再聯係勞動者安排工作其實已經屬於(yu) 工作狀態。
張麗(li) 雲(yun) 也提出,“離線權”的引入其實是將勞動者的勞動權和休息權放到了最重要的位置。8小時之外的時間可以拒絕接聽勞動安排的電話。如果因為(wei) 拒絕接聽電話而追溯責任,這是不成立的。盡管我國的法律製度並未提及“離線權”,但是製度上對於(yu) 加班的最長時間是有限定的,也是對勞動者基本休息權的保障。
受訪專(zhuan) 家均表示,隻有企業(ye) 管理人員和員工都樹立了強烈的工作時間規則意識,包括尊重和保護“離線權”的意識,“離線權”等工作時間規則才能得到有效實施。
“按照現行裁判規則,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舉(ju) 證責任在於(yu) 勞動者。勞動者需要對加班的指令進行留存,以證據的形式完成舉(ju) 證。”沈建峰說,同時用人單位也應完善義(yi) 務記錄的製度,“用人單位對於(yu) 給勞動者安排的勞動有法律上的記錄義(yi) 務”。
沈建峰說,在目前的相關(guan) 司法案例中會(hui) 出現因發生訴訟而將勞動者踢出社交工作群的情況,這使得證據的舉(ju) 證變得困難,“舉(ju) 證妨礙製度指出訴訟當事人以某種原因拒絕提出或由於(yu) 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證據的行為(wei) 後果。未來該製度可以運用到加班問題上,明確用人單位需要出示考勤記錄等安排工作的記錄情況”。
張麗(li) 雲(yun) 的建議是,勞動者應當提升自身的維權意識。在優(you) 先完成職責範圍內(nei) 的工作外,勞動者要根據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時間維護自己的權利。以聊天記錄的形式將證據和工作內(nei) 容固定下來,不僅(jin) 要在聊天記錄中體(ti) 現受委托的記錄,還要留存提交成果的記錄。
“同時也應當充分發揮勞動法律援助和工會(hui) 體(ti) 係的支持和作用,通過一係列手段來限製雇主濫用自身權利的行為(wei) 。”張麗(li) 雲(yun) 說,應強化工會(hui) 的力量,工會(hui) 是平衡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力量的重要主體(ti) ,通過團體(ti) 的力量,促進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之間的平衡。
(文中受訪勞動者均為(wei) 化名)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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