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加班費權益如何保障?
春節假期加班費權益如何保障?
法院:用人單位在春節法定節假日(初一至初三)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支付不低於(yu) 工資300%的加班費
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條規定,全體(ti) 公民放假的節日每年共計11天,其中春節放假3天(農(nong) 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司法實踐中發現,部分勞動者對春節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法律常識不甚了解,或缺乏證據留存意識,導致自身加班費權益受損。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甄藝藝結合相關(guan) 案例,為(wei) 打工人們(men) 梳理“如何保障春節加班費權益”的法律常識。
案例1
春節加班費如何計算?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加班費有區別
2014年起張某在某超市從(cong) 事收銀員工作,近年來每年春節假期期間,超市因正常營業(ye) 需要安排張某上崗加班。節後超市對春節假期加班的員工,每天均按照2倍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後張某以超市多年均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為(wei) 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通過訴訟程序,要求超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金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差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用人單位在春節法定節假日(初一、初二、初三)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yu) 工資300%的加班費。
本案中,春節假期期間,某超市對張某初一至初三按照工資的200%標準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存在差額,應予以支付。加班費屬於(yu) 工資,張某以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為(wei) 由解除勞動關(guan) 係,某超市應支付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金。
法官解析,我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sang) 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hui) 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原勞動部《關(guan) 於(yu)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月計薪天數=(365-104)÷12=21.75天。
由此可見,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是正常發放工資的,若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初一、初二、初三)休息,則仍然正常計薪;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初一、初二、初三加班,勞動者除了正常享有當日工資外,還額外享有不低於(yu) 工資300%的加班費。而對於(yu) 春節假期除初一、初二、初三的其餘(yu) 期間則屬於(yu) 休息日,勞動者若被安排加班則享有不低於(yu) 工資200%的加班費。
法官提示
為(wei) 彌補加班對勞動者休息權的損害,我國《勞動法》建立加班費補償(chang) 製度,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yu) 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yu) 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yu) 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必須知悉的是,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依據《關(guan) 於(yu) 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加班加點工資屬於(yu) 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勞動者以此為(wei) 由提出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將麵臨(lin)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金及補足加班費的法律後果。
案例2
通過約定調休可免付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通過補休免付加班費
楊某入職某貿易公司從(cong) 事渠道營銷,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執行標準工時製,並約定所有加班均通過事後調休方式補償(chang) ,公司無需支付加班費。
春節假期期間,某貿易公司認為(wei) 應利用春節假期黃金檔開拓業(ye) 務,要求楊某等全體(ti) 業(ye) 務員春節假期停休,節後“一換一”調休。楊某則認為(wei) 初一至初三屬於(yu) 法定節日,不能以調休方式拒付加班費。後楊某通過訴訟程序,要求貿易公司支付春節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等項目。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某貿易公司以與(yu) 楊某約定所有加班均調休而拒絕支付加班費,該約定因免除自身應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法定義(yi) 務而無效,故對貿易公司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該公司應按照工資的三倍標準,支付楊某初一至初三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而春節假期期間除初一至初三期間的其餘(yu) 休息日,貿易公司已安排楊某調休,則可不予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法官解析,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yu) 工資200%的工資報酬。該條第(三)項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yu) 工資300%的工資報酬。通過文義(yi) 解釋不難看出,休息日加班,可以通過補休代替支付加班費,但法定節假日加班無法通過補休免付加班費。本案中,某貿易公司雖抗辯稱已經安排楊某春節加班的調休,但對於(yu) 初一至初三期間的法定節假日而言,該辯解意見於(yu) 法無據,不應得到支持。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春節法定節假日(初一至初三)加班,應當依法支付不低於(yu) 工資300%的加班費。
法官提示
我國通過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保障勞動者的休假權,但法定節假日與(yu) 雙休日性質上仍存在區別。若在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則會(hui) 導致勞動者錯過特定意義(yi) 的精神文化生活及社會(hui) 活動,是無法通過事後安排補休進行彌補的。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為(wei) 逃避加班費支付義(yi) 務,通過訂立勞動合同與(yu) 勞動者約定法定節假日加班通過補休方式補償(chang) ,或無需支付加班費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述約定因構成“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而無效。
案例3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無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加班仍有不低於(yu) 3倍工資的加班費
某物業(ye) 公司經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程序,對保安等部分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以年為(wei) 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製度。馮(feng) 某被安排至某居民小區從(cong) 事門衛保安工作,執行白夜班“三班倒”工作製,每年春節假期期間馮(feng) 某都無法休息,但物業(ye) 公司從(cong) 未支付馮(feng) 某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後馮(feng) 某通過訴訟程序,要求某物業(ye) 公司支付春節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馮(feng) 某係從(cong) 事門衛工作,在春節期間被安排堅守崗位,每年初一至初三均會(hui) 輪到馮(feng) 某上班。因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與(yu) 標準工時製的區別在於(yu) 日工作時間、工時計算周期長短及休息日的保證,而對於(yu) 法定節假日的規定兩(liang) 者並無區別,故某物業(ye) 公司應依據排班表中載明的每年初一至初三加班的時長,向馮(feng) 某支付春節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法官解析,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ye) 因生產(chan) 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原勞動部《關(guan) 於(yu)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企業(ye) 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yu) 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本案中,某物業(ye) 公司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該工時工作製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是以周、月、季、年為(wei) 單位,周期內(nei) 工作日與(yu) 休息日的工作時長累積,總體(ti) 核算工作時間,若未超出法定標準則屬於(yu) 正常工作。但若被安排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仍要支付不低於(yu) 工資300%的加班費。
法官提示
我國工作時間製通常分為(wei) 三種:標準工時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不定時工時製。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yu) 工資300%的工資報酬。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並未免除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下用人單位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義(yi) 務,故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不能成為(wei) 用人單位拒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借口。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甄藝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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