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保有“秘密”,緣何官司有勝有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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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員工隱瞞相關(guan) 情況被解雇,從(cong) 而引發勞動爭(zheng) 議的案例並不少。勞動者有向用人單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yi) 務,同時,用人單位也不應濫用管理權侵犯員工隱私。
因隱瞞與(yu) 前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爭(zheng) 議且訴至法院的真實情況,鄧某被公司以其存在欺詐行為(wei) 為(wei) 由解除勞動合同。日前,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這起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引發關(guan) 注。
記者調查采訪發現,因員工隱瞞相關(guan) 情況被解雇,從(cong) 而引發勞動爭(zheng) 議的案例並不少。勞動者應該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向用人單位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但對於(yu) 必須要如實告知哪些情況,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員工求職哪些情況可隱而不告,哪些必須如實告知?企業(ye) 用工管理權和員工隱私權的邊界又在哪裏?
員工因隱瞞相關(guan) 信息被解雇
2020年8月,鄧某與(yu) 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崗位為(wei) 銷售經理。鄧某在入職登記表的“有無法律訴訟案件糾紛或判決(jue) ”一欄填寫(xie) “無”,但實際鄧某與(yu) 前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爭(zheng) 議且訴至法院。
2021年11月,該公司向鄧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shu) 》,理由為(wei) :鄧某以欺詐方式向公司提供虛假信息,決(jue) 定與(yu) 鄧某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chang) 。鄧某不服,提起勞動仲裁。
仲裁認為(wei) ,鄧某隱瞞自身涉訴情況,並不會(hui) 對其勝任銷售經理一職產(chan) 生實質性影響。因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鄧某存在業(ye) 務能力不能滿足崗位要求的情形,且鄧某也不存在其他欺詐行為(wei) ,其向鄧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shu) 》的行為(wei) 屬於(yu)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鄧某隱瞞其與(yu) 前單位的涉訴情況不構成法律意義(yi) 上的欺詐,公司以此為(wei) 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依法向鄧某支付經濟賠償(chang) 金。
同樣因為(wei) 隱瞞個(ge) 人真實情況,有人勝訴,也有人敗訴。
2015年,甘肅金昌某公司與(yu) 趙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3月,趙某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受到刑事處罰,但未向公司報告,並以請病假的方式隱瞞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司法機關(guan) 也未及時進行通報。2021年6月,當地公安局向該公司移交趙某因危險駕駛罪接受刑事處罰的移送函,公司才知曉相關(guan) 情況。
公司認為(wei) ,趙某在用工期間違法犯罪給用工單位造成不良社會(hui) 影響,且違反單位規章製度和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於(yu) 當年10月作出解除趙某勞動合同的處理決(jue) 定。趙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撤銷該決(jue) 定,與(yu) 其恢複勞動關(guan) 係被駁回。趙某提起訴訟,一審、二審均被駁回請求。
哪些當如實告知應具體(ti) 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yu) 勞動合同直接相關(guan) 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但是法律並未說明與(yu) 勞動合同直接相關(guan) 的基本情況具體(ti) 是指哪些情況,需要結合個(ge) 案進行具體(ti) 分析。”廣東(dong) 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雨琦說。
王雨琦表示,一般情況下,與(yu) 勞動合同直接相關(guan) 的基本情況包括求職者的年齡、學曆、知識技能、工作經曆等,具體(ti) 到不同崗位還會(hui) 有其他側(ce) 重點。如果勞動者所隱瞞的情況不會(hui) 對勞動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阻礙,則用人單位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比如是否婚育、是否發生過勞動爭(zheng) 議訴訟等。
2021年,在王雨琦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入職三個(ge) 月後發現懷孕,用人單位以其不誠信為(wei) 由與(yu) 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原來,在入職時,該名女職工曾承諾兩(liang) 年內(nei) 不生孩子。案件申請仲裁後,用人單位被判定屬於(yu)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方通過調解解決(jue) 了問題。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要求職工承諾在多長時間內(nei) 不生孩子本身就侵犯了職工的生育權。”王雨琦說。
現實中,員工求職入職造假、欺詐行為(wei) ,主要包括身份、學曆、資格資質證書(shu) 造假,工作經驗經曆、職務等造假,隱瞞犯罪前科、競業(ye) 限製義(yi) 務、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等。在司法實踐中,即便員工存在學曆、工作經曆等造假行為(wei) ,用人單位也並非可以輕易解除勞動合同。
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jue) 的一起案例中,2015年3月,張某入職某公司當區域銷售經理,6年後,公司以其在應聘登記表中工作經曆及應聘簡曆信息造假,且有兩(liang) 個(ge) 月的差旅費用報銷存在多處不實為(wei) 由,解除雙方勞動關(guan) 係。張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20餘(yu) 萬(wan) 元,法院判決(jue) 公司賠償(chang) 16.8萬(wan) 餘(yu) 元。
法院查明張某確實存在部分工作經曆造假行為(wei) ,但雙方勞動關(guan) 係維係時間超過6年,其間張某曾獲評優(you) 秀銷售員稱號及“2015-2020長期服務獎”獎章,工作經曆造假對於(yu) 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並未產(chan) 生不利影響,尚不能認定為(wei) 達到嚴(yan) 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程度。同時,公司就張某差旅費用報銷存在多處不實未充分舉(ju) 證,亦未實際支付相關(guan) 報銷款,屬於(yu)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能任意擴大知情權外延
在員工求職或工作過程中,哪些可以隱而不告?企業(ye) 用工管理權和員工隱私權的邊界又在哪裏?
日前,上海高院發布了兩(liang) 起員工入職時隱瞞犯罪前科的案例,其中一起是公司以員工入職時未如實告知其犯罪記錄與(yu) 其解除了勞動關(guan) 係,勞動仲裁支持了員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guan) 係賠償(chang) 金的訴求。
法官表示,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yi) 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必須向用人單位主動披露犯罪記錄,而是不刻意隱瞞相關(guan) 犯罪情況。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受過刑事處罰不得從(cong) 事的崗位外,隻有當用人單位對此提出詢問或明確要求,勞動者才產(chan) 生如實告知義(yi) 務,這也是為(wei) 了維持公民平等就業(ye) 權和用人單位知情權之間的平衡。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職業(ye) 禁止的場合,勞動者的就業(ye) 權應被優(you) 先保護。
如果勞動者存在隱瞞與(yu) 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guan) 的犯罪記錄、特種作業(ye) 資格等情形,而用人單位又基於(yu) 信任作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者構成欺詐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但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相關(guan) 勞動報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王雨琦說,用人單位應注意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隱私,不能任意擴大其知情權及勞動者告知義(yi) 務的外延。她建議,一方麵,勞動者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向用人單位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另一方麵,用人單位也要不斷完善公司管理製度,在招聘時做好考察核實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柳姍姍 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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