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評: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十三部門修訂發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下稱《辦法》),將網絡平台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並明確掌握超過100萬(wan) 用戶個(ge) 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互聯網時代,人們(men) 在接受網絡平台提供的服務時,不僅(jin) 要在注冊(ce) 環節提供個(ge) 人信息,而且在使用中還要授權相關(guan) APP訪問各種用戶信息的權限。由此帶來的結果是,擁有越多用戶的網絡平台,收集公民個(ge) 人信息的機會(hui) 也越多。而相關(guan) 信息經過大數據分析,可以對用戶群體(ti) 的職業(ye) 構成、行為(wei) 偏好、金融消費、出行軌跡等一係列涉及公民隱私的內(nei) 容進行精準“畫像”。信息時代,數據為(wei) 王,掌握相關(guan) 數據的敏感性不言自明。確保網絡平台規範使用用戶信息,確保相關(guan) 數據的絕對安全,無論對個(ge) 人,還是對國家,都極為(wei) 重要。
應當看到,此次修訂發布《辦法》,一方麵是應對網絡發展日新月異的現實情形,另一方麵更是對可能出現的隱患提前打好“預防針”。《辦法》明確“掌握超過100萬(wan) 用戶個(ge) 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就是切實貫徹“事前審查與(yu) 持續監管相結合”的具體(ti) 體(ti) 現。《辦法》還增加了證監會(hui) 作為(wei)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製成員單位,也是根據審查工作的實際需要,讓專(zhuan) 業(ye) 的人做專(zhuan) 業(ye) 的事,提前堵截並化解涉及國家安全的風險。同時,這也是提示:企業(ye) 上市融資(包括赴境外上市)必須符合我國的各項法律法規,數據主體(ti) 的權益更不能“讓渡”給境外機構,國家安全的底線不可觸碰!
網絡平台不是虛擬的,它與(yu) 能源、金融、電信等平台一樣,是國家關(guan) 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的重要一環。網絡平台必須肩負起平台的主體(ti) 責任,承擔起應盡的社會(hui) 責任,在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框架內(nei) 運作,上述要求沒有任何“討價(jia) 還價(jia) ”的餘(yu) 地,更沒有“博弈”的空間。誰在有關(guan) 問題上“耍滑頭”,威脅到公眾(zhong) 利益乃至國家安全,必然要接受司法和行政的嚴(yan) 懲。
保障個(ge) 人信息安全,更要正本清源。相關(guan) 法律要求,采集公民個(ge) 人信息,必須符合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三原則。2021年12月,工信部對106款侵害用戶權益且未限期完成整改的APP進行下架處理,殷鑒不遠。
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守衛國家數據主權和安全刻不容緩。隻有從(cong) 不斷加強立法到強化執法,再到推動行業(ye) 自律,一係列製度安排穩步推進,才能讓大眾(zhong) 真正享受美好的數字生活,才能更好地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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