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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海外版蘇州讀者來信:麵對跨國電商平台 消費者怎樣維權

發布時間:2023-10-23 10:53:00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人民日報海外版》2023年10月21日第05版 版麵截圖

  《人民日報海外版》2023年10月21日第05版 版麵截圖

  原標題:

  麵對跨國電商平台,消費者怎樣維權(律師信箱)

  郭律師:

  您好!前段時間,我在一家跨國電商平台公司購物,所購商品為(wei) 該平台自營商品。收貨時,我發現商品有嚴(yan) 重質量瑕疵,與(yu) 電商平台就退貨事宜多次溝通無果後,我準備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權益。為(wei) 此,我翻閱了該電商平台的服務合同,發現該服務合同未對合同履行地進行明確約定,但卻明文標注“消費者同意將糾紛提交至平台運營所在地法院訴訟”。經查詢,該跨國電商平台的注冊(ce) 地和運營地均在國外,且在中國國內(nei) 沒有營業(ye) 場所,給我的維權帶來困難。

  我想谘詢:在遭遇不合理的服務合同時,我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是否可以在國內(nei) 法院對該電商平台提起訴訟?

  蘇州讀者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在您的遭遇中,該跨國電商平台製定的服務約定是不合理的,應被認定為(wei) 無效。您可以在您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對該爭(zheng) 議提起訴訟,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具體(ti) 為(wei) 您解釋如下:

  ■ 不合理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的約定應判無效

  根據《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hui) 會(hui) 議紀要》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電商平台雖已盡到合理提示消費者注意的義(yi) 務,但該管轄條款約定在消費者住所地國以外的國家法院訴訟,不合理加重消費者尋求救濟的成本,消費者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主張該管轄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相關(guan) 規定,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製對方主要權利,則該格式條款無效。

  關(guan) 於(yu) 法院對不合理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約定的判定,在實際司法實踐中,以2021—2022年度“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中的“高某某訴亞(ya) 馬遜卓越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mai) 賣合同案”為(wei) 例,裁判法院認為(wei) ,跨境電商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排除消費者所在國法院管轄,剝奪了消費者在中國選擇本地爭(zheng) 端解決(jue) 途徑的權利,加重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不合理地限製了消費者尋求救濟的權利,違反公平原則,並裁定涉案管轄條款應屬無效。

  參考相關(guan) 規定和具體(ti) 案例,在您的所述案件中,您購買(mai) 商品的跨國電商平台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費者同意將糾紛提交至平台運營所在地法院訴訟”。您作為(wei) 中國消費者,麵對商品質量等相關(guan) 爭(zheng) 議,若按照該跨國電商平台的服務合同約定,去位於(yu) 國外的該平台運營地法院訴訟,將耗費大量的時間、金錢與(yu) 精力,無疑嚴(yan) 重增加了您的維權成本,故應認定該約定無效。

  ■ 可在消費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對該爭(zheng) 議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mai) 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mai) 受人住所地為(wei) 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wei) 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cong) 其約定。”

  如前所述,綜合考慮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性質和商業(ye) 模式、在消費者所在地獲取利益的意圖、法院地距離及可能產(chan) 生的費用等因素,該跨境電商平台的相關(guan) 合同管轄條約應當被判定為(wei) 無效,那麽(me) 對於(yu) 國內(nei) 消費者則無排他性約束力。又由於(yu) 該跨國電商平台的服務合同並未對合同履行地進行明確約定,因此您作為(wei) 買(mai) 受人,您的住所地即為(wei)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最後提醒您,您作為(wei) 國內(nei) 消費者,在選擇購買(mai) 跨境電商平台的直營商品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特別關(guan) 注電商平台服務合同中對管轄條款的約定,對於(yu) 爭(zheng) 議解決(jue) 條款中約定仲裁條款或者排他性管轄條款的服務合同應該謹慎,以免發生接收到郵寄回國的商品出現質量瑕疵等問題後,維權難度增加的情況。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國際委員會(hui) 主任、金融與(yu) 資本市場法律事務部主任 郭培傑)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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