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三部門明確:詐騙6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
1月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我省執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對此前標準予以修訂,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詐騙案件具體(ti) 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結合江蘇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我省執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詐騙公私財物價(jia) 值人民幣六千元以上的,為(wei) “數額較大”。詐騙公私財物價(jia) 值人民幣十萬(wan) 元以上的,為(wei) “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價(jia) 值人民幣五十萬(wan) 元以上的,為(wei) “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數額接近“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you) 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捐助、社會(hui) 保險、教育、征地、拆遷等專(zhuan) 項款物的;(三)以賑災募捐名義(yi) 實施詐騙的;(四)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或者使用詐騙的款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五)多次詐騙的;(六)曾因詐騙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七)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sang) 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八)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yan) 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上述第(一)、(二)、(三)、(七)、(八)項情形之一的,或者屬於(yu) 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wei)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yan) 重情節”“其他特別嚴(yan) 重情節”。(萬(wan) 承源)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