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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發布首個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指引 鑒定意見不再是報案“必要條件”

發布時間:2024-01-09 10:40:00來源: 新華日報

  1月8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發布《辦理侵犯商業(ye) 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這是國內(nei) 首個(ge) 省級公檢法機關(guan) 辦理侵犯商業(ye) 秘密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

  近5年,我省公安機關(guan) 共偵(zhen) 辦侵犯商業(ye) 秘密刑事案件80餘(yu) 件,全省法院審結相關(guan) 案件40餘(yu) 件。省法院民三庭庭長湯茂仁介紹,作為(wei) 知識產(chan) 權案件中的“硬骨頭”,長期以來,侵犯商業(ye) 秘密刑事案件的辦理存在規範不夠明確、偵(zhen) 辦難、周期長、鑒定不規範、權利人負擔重等諸多問題。

  商業(ye) 秘密的認定是保護商業(ye) 秘密的第一步,也是最關(guan) 鍵的一步,但司法實踐中,商業(ye) 秘密的認定麵臨(lin) 諸多困難。比如,商業(ye) 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信息的“不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悉”,被害人報案時會(hui) 被要求就信息的“不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悉”提交鑒定意見,但鑒定時間長、費用高,動輒幾十萬(wan) 元。《指引》明確了被害人、辦案機關(guan) 證明“不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悉”的多種方式,即可以依據技術專(zhuan) 家、技術調查官或者其他有專(zhuan) 門知識的人提供的專(zhuan) 業(ye) 意見以及科技查新檢索報告等,必要時可以通過技術鑒定等手段解決(jue) 。

  不少企業(ye) 的保密協議、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對保守商業(ye) 秘密僅(jin) 作寥寥幾句的概括性要求,並沒有明確需要保密的具體(ti) 內(nei) 容。一旦遭遇侵權,企業(ye) 往往會(hui) 被認為(wei) 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指引》明確,對於(yu) 概括性保密條款不能一概否定,需要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後是否實際知悉其接觸或獲取的信息為(wei) 商業(ye) 秘密,是否屬於(yu) 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ye) 秘密,以及相關(guan) 信息是否實際泄露公開等因素綜合判斷。

  目前,辦理此類案件適用技術鑒定方式查明技術事實較為(wei) 常見,但有的案件立案前,被害人已委托鑒定,事後有關(guan) 單位又重新鑒定。頻繁鑒定,不僅(jin) 提高了立案偵(zhen) 辦的門檻,造成辦案周期被無限期延長,高額的鑒定費用也增加了維權成本,導致一些權利人放棄尋求刑事救濟。《指引》明確,是否需要委托技術鑒定由辦案機關(guan) 綜合考慮具體(ti) 案情決(jue) 定,經營信息等非技術事實一般可不通過鑒定方式解決(jue) 。

  探索適當降低受理條件和立案偵(zhen) 查標準,也是《指引》的一大亮點。報案人報案或者控告時,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商業(ye) 秘密以及涉嫌犯罪行為(wei) 存在等內(nei) 容,公安機關(guan) 經審查認為(wei) 符合要求的,一般應當立案偵(zhen) 查。對於(yu) 重大、複雜侵犯商業(ye) 秘密案件,可由市級公安機關(guan) 、檢察院、法院提級管轄。(顧敏)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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