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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丨最高法工作報告聚焦多起典型案例 凸顯司法保障和增進民生福祉

發布時間:2024-03-19 09:11:00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題:最高法工作報告聚焦多起典型案例,凸顯司法保障和增進民生福祉——

  辦好群眾(zhong) 身邊案 權利保障有力度(法治聚焦)

  孤寡老人遺產(chan) 如何管理,學生校內(nei) 人身安全如何保障,企業(ye) 發展困境如何破解……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及的多起典型案例,與(yu) 人民群眾(zhong) 生活密切相關(guan) ,受到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近日,記者探訪這些案例的審理法院,關(guan) 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法官考量,呈現以公正司法保障和增進民生福祉的具體(ti) 實踐。

  孤寡老人遺產(chan) 管理,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ang) 較多的人可參與(yu)

  孤寡老人遺產(chan) 無人管理,應該如何處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遺產(chan) 管理人的確定有爭(zheng) 議的,利害關(guan) 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chan) 管理人。在司法實踐中,哪些人可劃入“利害關(guan) 係人”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出的一起案例,對民法典遺產(chan) 管理人製度進行闡釋,向社會(hui) 傳(chuan) 遞了司法裁判褒獎孝道善舉(ju) ,弘揚敬老愛老助老中華傳(chuan) 統美德的鮮明導向。

  楊某生前住在江蘇省太倉(cang) 市,是一名聽障老人,無配偶、無子女,其父母與(yu) 唯一的姐姐先於(yu) 其去世。由於(yu) 晚年生活無法自理,楊某朋友的後代顧氏三兄弟日常盡心照料。在其生病住院期間,三兄弟輪流探望、陪護,並負責處理他在住院期間的護工費、夥(huo) 食費、醫療費等事宜。楊某病故後,顧氏三兄弟為(wei) 其操辦喪(sang) 葬事宜。因楊某去世後遺產(chan) 無人管理,顧氏三兄弟向法院申請太倉(cang) 市民政局作為(wei) 楊某的遺產(chan) 管理人。

  太倉(cang) 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雖然顧氏三兄弟與(yu) 楊某沒有血緣關(guan) 係,沒有贍養(yang) 的法定義(yi) 務,也不存在繼承關(guan) 係,但多年來對楊某的飲食起居、醫療極盡照料,並給予其精神上的慰藉,使其得以安享晚年。因此認定顧氏三兄弟已對楊某進行了事實上的扶養(yang) ,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ang) 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chan) ”情形,遺產(chan) 的管理與(yu) 顧氏三兄弟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guan) 係。

  法院據此依法判決(jue) ,指定太倉(cang) 市民政局作為(wei) 楊某的遺產(chan) 管理人。判決(jue) 生效後,太倉(cang) 市民政局依法履行遺產(chan) 管理人職責,對楊某的遺產(chan) 進行清理,並將楊某的房屋和存款均分給顧氏三兄弟。

  承辦該案的太倉(cang) 市法院民一庭庭長王坤介紹,民法典增設遺產(chan) 管理人製度,賦予“利害關(guan) 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遺產(chan) 管理人的權利。本案裁判認定“雖無法定扶養(yang) 義(yi) 務但對被繼承人生前扶養(yang) 較多的人”可作為(wei) “利害關(guan) 係人”,豐(feng) 富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利害關(guan) 係人”的內(nei) 涵。

  “本案結合遺產(chan) 酌給製度,正確適用遺產(chan) 管理人產(chan) 生規則,準確認定顧氏三兄弟申請人的法律地位,為(wei) 解決(jue) 孤寡老人遺產(chan) 無人管理問題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徑,彰顯出法治在調節社會(hui) 關(guan) 係、維護社會(hui) 秩序上的基石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於(yu) 飛說。

  “該案的裁判結果對於(yu) 弘揚中華民族守望相助、扶殘救濟的傳(chuan) 統美德具有積極意義(yi) ,也是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融入司法裁判的具體(ti) 體(ti) 現。”全國人大代表、太倉(cang) 萬(wan) 方國際碼頭有限公司營運操作部門機班副大班長褚鋒說。

  學校依規組織體(ti) 育活動等,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宜苛責

  江蘇省揚州市某小學學生陳某一天中午回家後,因腳疼被家長帶至醫院檢查,結果顯示左足踝損傷(shang) 、左足第五蹠骨基底骨折、左骰骨骨折、左脛骨遠端骨折,進行石膏固定後又經過兩(liang) 次複查才康複。陳某家長起訴要求學校賠付醫療費、交通費以及後續鑒定的護理費、營養(yang) 費等。

  學校提供的監控顯示,當天上午體(ti) 育老師帶領全班學生到操場上體(ti) 育課,課程內(nei) 容為(wei) 將體(ti) 操墊折疊後由學生進行跳躍練習(xi) 。學生們(men) 進行熱身運動後,老師講解了動作要領並進行示範,再由學生分組進行練習(xi) ,未見陳某摔倒。學校認為(wei) ,陳某受傷(shang) 是意外事件,學校正常授課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意外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根據民法典相關(guan) 規定,限製行為(wei) 能力人在學校體(ti) 育教學過程中受傷(shang) 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主張權利一方承擔舉(ju) 證責任而不是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副庭長祁若冰介紹,體(ti) 育課本身自帶受傷(shang) 的風險,受傷(shang) 往往無法完全避免。本案中,陳某事發時已年滿10歲,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宜對學校苛以過重的責任,否則容易造成學校采取縮減體(ti) 育活動時間等方式來避險,不利於(yu) 學生健康成長。

  在廣東(dong) 省廣州市,某中學初一年級午休時分,學生思思(化名)從(cong) 自己的座位起身與(yu) 前座同學交流,同班同學小傑(化名)路過時將思思的椅子往後拉出一定距離。思思並未察覺,坐下摔倒後,後腦勺碰到凳子,倒地不起。思思經多次就診治療,先後被診斷出顱腦外傷(shang) 、視物模糊、雙目視神經挫傷(shang) 。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思思治療過程中的診斷、醫囑、病曆可證明,其損害源自小傑拉椅子的行為(wei) ;事發時小傑12周歲,雖是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但已有一定的規則意識和認知判斷能力,明知行為(wei) 可能給他人帶來傷(shang) 害卻仍然為(wei) 之,主觀上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相關(guan) 規定,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另從(cong) 本案調查的事實來看,事發前,兩(liang) 人所在的學校通過製定相應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規則細則、做好入學紀律教育、在教室張貼行為(wei) 準則和日常行為(wei) 規範等,已盡到紀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麵職責;事發後,學校老師第一時間送思思就醫並通知家長到校處理,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在廣東(dong) 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hui) 民法學研究會(hui) 常務理事耿卓看來,在案件辦理時,法院的判決(jue) 對學校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做了正確認定,從(cong) 而厘清了學校與(yu) 監護人的責任邊界,有利於(yu) 督促學校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監護人重視家庭教育。

  司法助力瀕臨(lin) 破產(chan) 企業(ye) 走出困境,最大限度減少債(zhai) 權人損失,實現多贏

  湖州永升印染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升公司”)是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一家高能耗、高排放的紡織印染企業(ye) 。近年來,該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無力償(chang) 還大額債(zhai) 務,多起案件經法院審理後進入執行程序也沒有可供執行財產(chan) 。永升公司因此消極應對,債(zhai) 權人向南潯區人民法院申請永升公司破產(chan) 清算。

  經過調查,法官發現,永升公司名下無任何固定資產(chan) ,破產(chan) 清算下可預估的債(zhai) 權清償(chang) 率極低。但永升公司有政府發放的排汙許可證,該證申請難且稀缺,多年來該公司也積累了很多優(you) 質客戶資源,仍有運營的價(jia) 值。之後,南潯區法院裁定確認和解協議執行完畢並終結破產(chan) 程序。

  “如果能通過合規整改規範企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提升環保設備技術水平,推動企業(ye) 綠色轉型,或許可以打動債(zhai) 權人,將破產(chan) 清算轉入和解程序,徹底清理公司的債(zhai) 務。”在承辦法官及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股東(dong) 們(men) 決(jue) 定接受合規整改的建議。

  南潯區法院會(hui) 同環保部門推動企業(ye) 合規整改、更新環保設備、全麵複工複產(chan) ,促成了永升公司由破產(chan) 清算轉入破產(chan) 和解程序。永升公司去年四季度產(chan) 值同比增長85.7%,基本清償(chang) 債(zhai) 務,債(zhai) 權人合法權益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障。

  “如果法院對企業(ye) 直接進行破產(chan) 清算,不利於(yu) 保護債(zhai) 權人利益,也解決(jue) 不了破產(chan) 企業(ye) 的困境。”南潯區法院黨(dang) 組書(shu) 記、院長沈佩明說,“合規整改+和解償(chang) 債(zhai) ”模式不僅(jin) 激勵永升公司積極償(chang) 債(zhai) ,最大限度減少債(zhai) 權人損失,也讓企業(ye) 走出困境,實現多贏。

  (鄭金碩參與(yu) 采寫(xie) )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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