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製作冬奧賽事片段短視頻?小心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未經許可不得傳(chuan) 播體(ti) 育賽事
未經許可將體(ti) 育賽事節目中的片段以短視頻形式播出、自行製作的短視頻中使用未經許可的體(ti) 育賽事節目中的片段……這些行為(wei) 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為(wei) 進一步提升為(wei) 北京冬奧會(hui) 、冬殘奧會(hui) 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水平,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於(yu) 近日梳理調研了部分體(ti) 育賽事轉播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審判情況,並對體(ti) 育賽事節目定性、侵權行為(wei) 的構成要件、責任承擔等法律問題予以解讀和提示。
“北京冬奧會(hui) 、冬殘奧會(hui) 賽事期間,人們(men) 觀賽熱情高漲,網絡平台中關(guan) 於(yu) 冬奧會(hui) 的話題熱度持續走高,我們(men) 也應密切關(guan) 注流量背後的著作權侵權風險。”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的法官稱,符合獨創性要求的體(ti) 育賽事節目屬於(yu) 視聽作品。像奧運會(hui) 之類的大型體(ti) 育賽事節目在製作過程中,大量運用了鏡頭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輯手法,在機位的拍攝角度、鏡頭的切換、拍攝場景與(yu) 對象的選擇、拍攝畫麵的選取、剪輯、編排以及畫外解說等方麵均體(ti) 現了攝像、編導等創作者的個(ge) 性選擇和安排,因此具有獨創性,屬於(yu) 視聽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基於(yu) 此,冬奧會(hui) 賽事節目不能在網絡上隨意傳(chuan) 播。”法官提示,傳(chuan) 播冬奧會(hui) 賽事節目,應取得相關(guan) 權利人的許可。還需要注意的是,大型體(ti) 育賽事通常存在廣播組織享有獨占性的直播等傳(chuan) 播作品的權利,傳(chuan) 播冬奧會(hui) 賽事節目,除應取得製作者的著作權許可外,還應當取得傳(chuan) 播體(ti) 育賽事節目的廣播組織的鄰接權許可。廣播組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將其播放的體(ti) 育賽事節目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錄製、複製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zhong) 傳(chuan) 播的行為(wei) 。
例如,在此前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審理的某廣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糾紛一案中,廣電公司未經節目製作人及廣播組織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絡數字電視平台提供了一場賽事節目的在線點播,即構成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的侵害,同時構成對廣播組織鄰接權的侵害。
法官提醒,未經權利人許可,對冬奧會(hui) 賽事節目進行實時直播或延時回放的行為(wei) ,均構成著作權侵權。此外,未經許可傳(chuan) 播體(ti) 育賽事節目的片段同樣可能構成侵權。法官說,從(cong) 以往司法實踐的情況分析,自行製作的短視頻中使用未經許可的賽事節目片段,難以滿足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構成條件。因此,大家在觀看冬奧會(hui) 的同時,要謹慎傳(chuan) 播冬奧會(hui) 賽事節目,避免侵害相關(guan) 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yu) 為(wei) 侵權用戶提供信息存儲(chu) 空間或搜索鏈接服務的平台,法官表示,在具有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chang) 責任。司法實踐中,認定具有主觀過錯的典型情況包括行政主管機關(guan) 發出的預警函、平台為(wei) 侵權體(ti) 育賽事節目設置專(zhuan) 欄或專(zhuan) 區、侵權行為(wei) 發生於(yu) 體(ti) 育賽事節目的熱播期、平台從(cong) 侵權內(nei) 容的傳(chuan) 播中獲取直接經濟利益等。
法官提示,冬奧會(hui) 賽事期間,網絡平台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轉播體(ti) 育賽事節目,不要對明顯未經許可提供體(ti) 育賽事節目的網站設置鏈接,不對明顯未經許可的體(ti) 育賽事節目設置專(zhuan) 欄或專(zhuan) 區、進行主動編輯、整理和推薦,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應及時對侵權內(nei) 容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並對反複、大量侵權的用戶限製其使用部分功能。(徐偉(wei) 倫(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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