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寫入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將“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寫(xie) 入總則
本報記者 張天培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hui) 堂開幕,會(hui) 上聽取了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修改地方組織法是新時代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保證黨(dang) 領導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國家的必然要求;是不斷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大舉(ju) 措;是深入貫徹黨(dang) 中央全麵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推進全麵依法治國的製度保障;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需要。此次修法具有重要意義(yi) 。
就此,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國家法室相關(guan) 負責人對此次修法的目的、背景、內(nei) 容、意義(yi) 等作了介紹和解讀。
記者:這次修改地方組織法的目的、背景和重大意義(yi) 是什麽(me) ?主要內(nei) 容涉及哪些方麵?
答: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落實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為(wei) 進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製度,加強地方政權建設,更好地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全麵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必要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對地方組織法進行修改完善。
地方組織法是關(guan) 於(yu) 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製度的基本法律。這部法律於(yu) 1979年製定,到現在已經過5次修改,是修改次數最多的法律之一。本次修正草案共48條,主要修改內(nei) 容有:一是明確堅持黨(dang) 的領導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包括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原則、依法治國原則、民主集中製原則。二是適當增加省、設區的市兩(liang) 級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名額。在現有的基礎上,名額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別增加10名。三是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職權,完善地方人大議事製度。四是進一步規範省、設區的市兩(liang) 級人大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設置和名稱,充實完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職責。五是規範常委會(hui) 工作機構的設置,明確常委會(hui) 設立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預算工作委員會(hui) 、代表工作委員會(hui) 等工作機構,縣、自治縣的人大常委會(hui) 可以比照有關(guan) 規定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六是明確區域協同立法和建立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製。七是明確法治政府建設的原則和要求,包括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廉潔政府、誠信政府,明確堅持政務公開,堅持科學決(jue) 策、民主決(jue) 策、依法決(jue) 策,明確地方政府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八是完善地方政府職權和工作製度,完善基層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建設。九是明確地方人大對地方監察委員會(hui) 的監督相關(guan) 製度。十是充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的相關(guan) 內(nei) 容。
記者:這次修改地方組織法將“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寫(xie) 入總則,這一理念在修法過程中有哪些體(ti) 現?
答: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是實現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製度載體(ti) 。這次修改地方組織法,充分體(ti) 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主要體(ti) 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一是在總則中明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二是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職權,強化地方人大對“一府一委兩(liang) 院的監督”。三是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充分發揮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明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hui) 和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和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聯係代表的工作機製,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yu) ,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四是完善代表聯係人民群眾(zhong) 製度,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hui) 或者鄉(xiang) 鎮人民代表大會(hui) 報告,並予以公開;明確代表應當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ju) 單位報告履職情況;通過建立基層聯係點、代表聯絡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眾(zhong) 的聯係;五是完善地方政府製定規範性文件的程序,明確要求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六是明確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居民列席有關(guan) 會(hui) 議的製度。
記者:在加強基層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麵,地方組織法修正草案有哪些規定?
答: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地方組織法修正草案作出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強化鄉(xiang) 鎮人大的職權。明確鄉(xiang) 鎮人大“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jue) 算”;聽取鄉(xiang) 鎮人大主席團的工作報告。二是明確街道辦事處的職責。這次修改地方組織法增加規定: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nei) 辦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辦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和行政執法等職責,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三是明確基層政府與(yu) 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的相互關(guan) 係。增加規定: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協助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四是完善基層民主協商製度。增加規定: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居民列席有關(guan) 會(hui) 議的製度。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