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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彩禮漫談

發布時間:2022-04-15 10:28: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葉萍(西南政法大學在讀博士研究生)

  彩禮在古代稱為(wei) 聘(娉)禮或聘財,是婚約締結的證明要件之一。從(cong) 西周時期始,關(guan) 於(yu) 婚姻的締結便有兩(liang) 個(ge) 重要的社會(hui) 規範:

  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孟子·滕文公下》中稱:“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cong) ,則父母、國人皆賤之。”從(cong) 社會(hui) 風俗來講,婚姻不遵從(cong) 父母之命,沒有專(zhuan) 門媒妁的提親(qin) ,是會(hui) 被整個(ge) 社會(hui) 所鄙視的,這樣的結合不被認可。

  二是男方需要向女方納聘財。據《儀(yi) 禮·士婚禮》的記載,婚姻的成立有“六禮”的程序,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qin) 迎。其中納征是指“使使者納幣以成婚禮”。“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向女方下聘財,下聘意味著婚約關(guan) 係的確立,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得隨意違背婚約。

  自古以來,人們(men) 就對婚姻的儀(yi) 式感倍加重視。《白虎通義(yi) ·嫁娶》明確指出:“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qin) 迎,以雁贄。”除納征執布帛外,其他五禮都需執雁而行,大雁代表著婚姻的堅貞不渝,這便是後來的奠雁之禮。“用雁者,取其隨時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逾越也。”

  清代梁永康在《冠縣誌》中這樣描述當時的下聘之禮:“婚期前日,男家具儀(yi) 物送至女家,曰通道路,喜盒二抬或四抬八抬不等,內(nei) 盛首飾、布正、糖菜、幹菜及酒肉、生雞鵝類,取納采奠雁之義(yi) ,女家亦送妝奩,皆由貧富而有厚薄。”除去首飾,還用鵝代雁取古之奠雁之禮,可見傳(chuan) 統婚俗對中國影響之深。

  彩禮在周甚至周以前相對比較簡單,但隨著生產(chan) 力的提升,彩禮也開始“水漲船高”。東(dong) 漢王符在《潛夫論·浮侈篇》中這樣介紹當時普通人家的彩禮:“一饗之所費,破畢生之本業(ye) 。”通俗地講,就是拿彩禮的時候,一頓飯的工夫,一家一輩子攢下的錢就沒了。雖然有些誇張,但也足以說明彩禮之高。同樣,《漢書(shu) ·王莽傳(chuan) 》記載:“聘皇後黃金二萬(wan) 斤,為(wei) 錢二萬(wan) 萬(wan) 。”可見,哪怕皇帝娶媳婦也要很高的彩禮。

  唐代將聘禮作為(wei) 判定婚約關(guan) 係存在的重要物證。《唐律疏議·戶婚》載:“婚禮先以聘財為(wei) 信,故禮雲(yun) :‘聘則為(wei) 妻。’雖無許婚之書(shu) ,但受聘財亦是。”在沒有婚書(shu) 的情形下,將男方下聘禮,女方受聘財這樣的社會(hui) 通俗做法也視為(wei) 法律上的婚約成立,某種程度上承認聘財是婚約成立的事實要件。如白居易《井底引銀瓶》詩中寫(xie) 到:“聘則為(wei) 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可見,下聘禮代表著婚姻的正式締結。

  聘禮除去是婚約成立的重要證明要件之外,也起著擔保婚約履行的功能。在悔婚、妄冒(指婚禮中的冒名頂替等欺騙性行為(wei) )、違律為(wei) 婚(違反法律的規定結婚)幾種情形下,法律分別根據男女雙方在婚姻締結中的過失程度予刑罰處罰,以及規定過錯方返還聘禮或不追聘禮。對於(yu) 女方悔婚,《大明律》甚至規定女方需“倍追財禮給還”,即將“財禮”雙倍返於(yu) 男方。這裏的“財禮”一定程度具有成婚定金的性質。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法律對聘財的認定標準相當寬鬆,對聘財的形式及數量並無嚴(yan) 格的限定。如唐律中“聘財不拘重輕,但同媒約言明納送禮儀(yi) 者方是。”重要的是在形式上完成“納征”之禮。“‘聘財無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並不得悔。”立法者的意圖非常明確,聘禮不以錢物多少為(wei) 限,隻要雙方具有以此作為(wei) 聘禮的共同認識,即為(wei) 法律所認可。對聘禮的具體(ti) 形式,法律並未有明確限製,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聘禮不論財物多寡,不論禮物之形式,但是聘禮又需要莊重雅致,以表達對婚姻的尊重。這就是唐律所說“若鄉(xiang) 間為(wei) 貨之物,如巾帕之類,不得即為(wei) 聘財。”

  彩禮源於(yu) 婚俗,而後定為(wei) 製度,彩禮不僅(jin) 是婚約關(guan) 係存在的證明,更重要的是對婚姻締結的擔保。古代法律一開始對彩禮沒有數量和形式的硬性規定,立法者肯定的是聘禮這一古老的婚姻儀(yi) 式,強調婚姻的神聖性和莊嚴(yan) 感。但是,由於(yu) 婦女在傳(chuan) 統家族製社會(hui) 中並不具有獨立的個(ge) 體(ti) 價(jia) 值,傳(chuan) 統的婚姻締結必須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結婚對象的挑選並非基於(yu) 情感,彩禮中的財產(chan) 屬性被放大,由此導致的女家待價(jia) 而沽互相攀比不可避免。最終使婚姻演變為(wei) 身份、等級、階層、利益交換的較量。甚至產(chan) 生最惡劣的後果,家長將女性明碼標價(jia) 視為(wei) 婚姻市場的交易品,這種情形從(cong) 封建社會(hui) 漫延至民國初年仍然不止。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婚姻法製發生根本性轉變,以男女兩(liang) 性個(ge) 體(ti) 獨立且平等的現代婚姻法製破除“父母之命”的結婚前提,將兩(liang) 性“婚姻自由”視為(wei) 根本原則,婚姻中的家長意誌被剔除。婚姻自由意味著婚姻的締結不受任何人幹涉,法律更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wei) ,傳(chuan) 統婚姻中彩禮對婚姻成立的擔保價(jia) 值也不複存在。時代發展,兩(liang) 性婚姻的締結應當在基於(yu) 個(ge) 體(ti) 獨立的基礎之上,回歸其情感價(jia) 值。“鴻雁於(yu) 飛,肅肅其羽”,彩禮的意義(yi) 也需要回歸其儀(yi) 式感的價(jia) 值定位。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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