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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家】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製

發布時間:2022-05-24 10:33:00來源: 光明網-理論頻道

  作者:譚榮(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

  中辦、國辦日前印發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所有權委托代理機製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到2023年,基本建立統一行使、分類實施、分級代理、權責對等的所有權委托代理機製(以下簡稱委托代理機製)。《方案》的印發,引發了社會(hui) 各界的關(guan) 注。委托代理機製作為(wei) 全民所有產(chan) 權製度的一種具體(ti) 行權方式,是產(chan) 權製度的創新。它是繼國家將使用權從(cong) 所有權分離之後,對自然資源產(chan) 權製度開展的又一項重大改革。

  一、為(wei) 什麽(me) 要建立健全委托代理機製

  自然資源資產(chan) 產(chan) 權製度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了一係列亟需回應的議題。建立委托代理機製是為(wei) 了回應其中若幹項重要議題,包括公有製為(wei) 什麽(me) 行、如何破解自然資源整體(ti) 治理難題、如何區分“運動員”和“裁判員”,以及如何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等。

  一是回應公有製為(wei) 什麽(me) 行。一些觀點認為(wei) ,公有製不利於(yu) 資源配置效率。在法律明確使用權可以從(cong) 所有權分離並允許依法轉讓後,這些觀點的質疑就得到了回答。不過,全民所有製依然麵臨(lin) 另一個(ge) 問題:政府將使用權出讓給市場主體(ti) 前,各級政府為(wei) 什麽(me) 有積極性或責任心來管好、用好資源?

  這個(ge) 問題長期以來被實踐忽視了。無論是建設用地、礦產(chan) 等具有經濟收益的自然資源使用權市場化過程,還是濕地、國家公園等具有顯著生態價(jia) 值的自然資源保護修複過程,都容易出現中央、地方在收益分配和成本支出上的不對等。中央承擔過多、地方享受過多的局麵業(ye) 已形成。這種局麵不利於(yu) 全國範圍的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

  委托代理機製的目標之一就是合理配置央地間成本收益,以及確保地方行權的積極性和責任心——這是回答“公有製為(wei) 什麽(me) 行”不可或缺的內(nei) 容。

  二是回應自然資源整體(ti) 性治理轉型的需要。自然資源具有整體(ti) 性、係統性及其內(nei) 在規律。“人的命脈在田,田的命脈在水,水的命脈在山,山的命脈在土,土的命脈在林和草,這個(ge) 生命共同體(ti) 是人類生存發展的物質基礎”,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的論述正是體(ti) 現了自然資源的整體(ti) 性特征。

  一段時期以來,我國采取的是分部門行使不同自然資源的管理職責。這種職能劃分可以降低治理體(ti) 係建設初期的製度成本,但部門間協調成本也會(hui) 逐漸增加。為(wei) 此,國家通過組建“自然資源部”來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所有者職責,這是邁向整體(ti) 性治理的重要步驟。不過,組建自然資源部隻是第一步,實踐中還需進一步明確不同級別、不同職能部門的權利和義(yi) 務,這屬於(yu) 政府內(nei) 部治理結構上的優(you) 化。

  委托代理機製的目標之二就是要解決(jue) 行政“碎片化”造成的所有者不到位、權益不落實等問題——這是回應自然資源整體(ti) 治理的必要舉(ju) 措。

  第三,回應政府行權麵臨(lin) 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難題。各級政府出讓使用權的過程中麵臨(lin) 著兩(liang) 種身份。一種是市場的參與(yu) 者,即權利的出讓方;另一種是市場的監督者,即對權利出讓、使用、收益和處分等行為(wei) 的監督。實踐中政府的這兩(liang) 種身份並沒有完全區分,所以政府在一些情形下的行權過程被形容為(wei) 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兩(liang) 種身份的重疊,容易造成資源被過度消耗。

  《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總體(ti) 方案》中明確了改革原則,即“堅持自然資源資產(chan) 的公有性質,創新產(chan) 權製度,落實所有權,區分自然資源資產(chan) 所有者權利和管理者權力,合理劃分中央地方事權和監管職責,保障全體(ti) 人民分享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收益”。委托代理機製就是進一步落實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任務的需要。

  委托代理機製的目標之三是對產(chan) 權製度在管理體(ti) 製上進行變革——這是回應區分政府行權“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要求。

  第四,回應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自然資源資產(chan) 的重點在於(yu) “資產(chan) ”,需要盡可能實現其價(jia) 值最大化。在《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印發後,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已經成為(wei) 社會(hui) 共識。

  對於(yu) 經營性自然資源資產(chan) ,實踐中雖然已進入市場化、產(chan) 業(ye) 化階段,但依然麵臨(lin) 諸如部分資源有償(chang) 使用仍缺位、部分資產(chan) 交易機製不健全、部分資產(chan) 收益分配機製不合理等問題。對於(yu) 公益性自然資源資產(chan) ,實踐中雖已在探索生態產(chan) 品價(jia) 值實現機製,但如何讓市場機製更好地保障資源可持續利用,仍是需要破解的難題。這些都意味著自然資源資產(chan) 的價(jia) 值實現,不僅(jin) 僅(jin) 是效率的問題,還涉及收益分享、責任共擔、可持續利用等義(yi) 務或責任。

  委托代理機製的目標之四是創新自然資源資產(chan) 價(jia) 值實現模式,並保障公平共享和可持續利用——這是回應如何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

  二、委托代理機製試點麵臨(lin) 體(ti) 製機製難題

  委托代理機製幾乎是一項完全創新性的工作。當前試點麵臨(lin) 三類體(ti) 製機製上的難題。

  第一,地方存在一定的“卸責”行為(wei) 和畏難情緒。編製自然資源清單是委托代理機製的核心內(nei) 容,旨在將不同的權利(束)在不同層級之間進行合理配置。試點為(wei) 此采取了便於(yu) 實踐操作、抓主要矛盾、“去繁為(wei) 簡”的做法。即試點並沒有針對全類型自然資源資產(chan) 及其全部權利進行界定和分工,而是選擇了“7+1”類自然資源(即土地、礦產(chan) 、海洋、森林、草原、濕地、水等七類資源和國家公園這類自然生態空間)來編製中央、省級和市地級的自然資源清單(即確立三級行權主體(ti) 及其分工)。然而,試點過程中還是出現了地方職能部門二次“去繁為(wei) 簡”的現象。即,地方往往隻把已經開展的工作、正在行使的職能寫(xie) 入清單,涉及到需要與(yu) 其他部門協調、或者屬於(yu) 新工作和新責任(甚至是新權力)的都盡量不列入清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及最好不要涉及協調其他部門等,是出現此類現象的原因。

  第二,行權很難厘清政府與(yu) 市場邊界。行權主體(ti) 需要因地製宜地采取多樣化市場模式來實現自然資源資產(chan) 的價(jia) 值。實踐中仍麵臨(lin) 市場機製不健全、政府幹預市場配置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本質上都與(yu) 三類權利關(guan) 係不完善有關(guan) :一是行權主體(ti) 的權利仍未厘清。在各類自然資源上都還存在權利主體(ti) 缺位、越位等現象;二是具體(ti) 的行權模式還有待探索。對於(yu) 不同自然資源資產(chan) ,如何讓市場發揮作用仍未有定論;三是全民所有與(yu) 集體(ti) 所有的關(guan) 係需協調。尤其是當涉及兩(liang) 類產(chan) 權關(guan) 係相鄰的情形時,往往存在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主體(ti) 相互影響的問題。這三類不完善的產(chan) 權權利關(guan) 係,加大了厘清政府與(yu) 市場邊界的難度。

  第三,代理人麵臨(lin) 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難題。在概念上可以區分的角色,實踐中仍麵臨(lin) 體(ti) 製難題。代理行權的主體(ti) ,可以是市場中的“運動員”,但不應是市場中的“裁判員”。然而,實踐中地方在出讓使用權過程中對市場的幹預依然較大;而部、省、市三級所有者權益的代理者,是受全民委托行使權利,其自身不應再承擔代理者的監督人。但實踐中相對獨立的代理者的監督體(ti) 製還未建立。上述兩(liang) 類“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難題,意味著委托代理機製目前麵臨(lin) “權利和義(yi) 務”“權力和責任”不對等不匹配的問題。

  三、做好閉環管理是解決(jue) 體(ti) 製機製難題的關(guan) 鍵

  為(wei) 保障委托代理實效,應對體(ti) 製機製挑戰,需要抓住機製設計的“牛鼻子”。所有權人不到位、管理權責不明確,既是體(ti) 製機製改革的目標,又是行權實踐麵臨(lin) 的製度難題。隻有做好權責區分、監管閉環的設計,才能解決(jue) 委托代理麵臨(lin) “代理人道德風險”的問題。委托代理過程中的監管工作分為(wei) 兩(liang) 類:一類是在委托代理關(guan) 係下委托人對代理人行權的監管;另一類是在市場活動關(guan) 係下有權部門對市場活動的監管。

  目前,第一類監管的體(ti) 製機製仍待健全。監督自然資源資產(chan) 保護維護情況、各級行權代理人履職情況等,應該是獨立的行權“裁判員”的職責。概念上,委托人就是全民或國務院,代理人包括自然資源部、省級和市地級政府。不僅(jin) 需要建立考評、報告、督察等“裁判員”製度來監督代理人,還需要把“裁判員”的權力落實給具體(ti) 主體(ti) 。雖然自然資源部、省級政府都可以承擔部分“裁判員”職能,依次對下級代理人進行監督,但此舉(ju) 有可能混淆自身也是代理人(“運動員”)的角色。所以,行權“裁判員”最好由具有獨立考評權力、督察權力的部門來行使,比如各級人大、獨立的自然資源督察機構等。實踐中需要明確賦予這些“裁判員”的監管權力並建章立製。

  第二類監管的體(ti) 製機製也待健全。目前針對各類市場主體(ti) 的監管體(ti) 製仍麵臨(lin) 權責不清和監管失效等問題。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各類行權主體(ti) 、市場主體(ti) 共同參與(yu) 自然資源資產(chan) 的供給、經營和監督的機製,切實讓市場在配置自然資源資產(chan) 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是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本要求。為(wei) 此,需要將市場活動的參與(yu) 者進一步規範化為(wei) 市場的“掌舵人”“劃槳人”和“守夜人”等三類角色。部、省、市三級行權“運動員”,在市場活動中就需要承擔市場“掌舵人”的角色,市場“掌舵人”做好資源資產(chan) 保護和利用規劃、儲(chu) 備和管護製度,就可以通過市場化手段去鼓勵更多市場和社會(hui) 主體(ti) 承擔市場“劃槳人”的角色,體(ti) 現著“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而市場的“守夜人”則應由諸如用途管製、執法監察、行業(ye) 監管等行權主體(ti) 之外的其他職能部門來承擔。

  總之,委托代理的監管機製中需要明確五類主體(ti) 的責權利關(guan) 係:一是明確部、省、市三級行權“運動員”角色;二是建立健全對應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相對獨立的自然資源督察承擔行權“裁判員”的角色;三是部、省、市三級行權“運動員”還要承擔好市場“掌舵人”角色;四是鼓勵更多市場和社會(hui) 主體(ti) 承擔好市場“劃槳人”角色。另外,由用途管製、執法監察和行業(ye) 監管等主體(ti) 承擔好市場“守夜人”的角色。試點需要進一步探索五類主體(ti) 共同形成的相互獨立、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的責權利關(guan) 係,做好閉環管理這個(ge) “牛鼻子”製度設計。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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