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能“隨意”給消費者發宣傳短信嗎
商家能“隨意”給消費者發宣傳(chuan) 短信嗎
張瑞雪 劉宛月
每逢“網購節”,很多消費者就會(hui) 收到很多商業(ye) 宣傳(chuan) 短信。那麽(me) ,商家真的可以“隨意”給消費者發送短信嗎?消費者是否可以拒絕接受商業(ye) 宣傳(chuan) 短信?
實際上,這涉及商家對個(ge) 人信息處理是否適度的問題。消費者在購買(mai) 某類產(chan) 品時,可能在購買(mai) 注冊(ce) 或者預留收貨信息時留存了個(ge) 人手機號碼,商家就開始發送短信。通常,商家都會(hui) 在自己的用戶協議中對這一行為(wei) 進行告知並征得個(ge) 人的同意,但提示方式可能有區別,有些商家會(hui) 用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有些商家的提示則是在冗長的格式條款中。
對於(yu) 互聯網產(chan) 品,通常都是互聯網公司提供格式化的條款供個(ge) 人同意,因此格式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非常重要。民法典中對格式條款有效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即涉及免除對方權利或者減輕自己責任的重大利害關(guan) 係條款,應該予以提示說明,並且不能通過格式條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製對方的主要權利。
如果商家要進行商業(ye) 短信推送,應該在處理個(ge) 人信息前,以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消費者個(ge) 人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等,並且征得消費者同意。結合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關(guan) 於(yu) 利用個(ge) 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jue) 策的規定,通過自動化決(jue) 策方式向個(ge) 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ye) 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ge) 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ge) 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個(ge) 性化推送是基於(yu) 算法技術發展和應用的。隨著信息量快速發展,利用算法進行個(ge) 性化推送是為(wei) 了更精確地了解用戶需求,快速匹配用戶需要的內(nei) 容,有利於(yu) 提高交易和信息傳(chuan) 輸效率。但這可能會(hui) 讓算法應用更有能力影響公眾(zhong) ,甚至可能導致公眾(zhong) “被算法馴化”,進而影響整個(ge) 互聯網生態。
對於(yu) 個(ge) 性化推送,個(ge) 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通過自動化決(jue) 策方式作出對個(ge) 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jue) 定,個(ge) 人有權要求個(ge) 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並有權拒絕個(ge) 人信息處理者僅(jin) 通過自動化決(jue) 策的方式作出決(jue) 定。
為(wei) 解決(jue) 上述“被算法馴化”的問題,已有互聯網公司提供了關(guan) 閉個(ge) 性化推薦的服務,有些內(nei) 容提供者則提高了深度報道內(nei) 容的權重,為(wei) 用戶提供更優(you) 質的服務。
此外,日常生活中還有些屬於(yu) 敏感個(ge) 人信息,對此法律又有哪些規定呢?敏感個(ge) 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yan) 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chan) 安全受到危害的個(ge) 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ge) 人信息。
對於(yu) 一般性個(ge) 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一般情況下是要經過個(ge) 人信息主體(ti) 同意可以處理,特殊情況下不經同意也可以處理。但是對於(yu) 敏感個(ge) 人信息,隻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采取嚴(yan) 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才可處理。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敏感個(ge) 人信息應當取得個(ge) 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ge) 人信息應當取得書(shu) 麵同意的,從(cong) 其規定。即如果個(ge) 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敏感個(ge) 人信息,是不可以和處理其他信息的同意捆綁在一起的。
此外,法律還規定,個(ge) 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敏感個(ge) 人信息的,除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向個(ge) 人告知處理敏感個(ge) 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對個(ge) 人權益的影響。
(作者單位:北京互聯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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