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鍵解綁”,對過度營銷說“不”
手機綁定APP太多,經常遭受“短信轟炸”?近日,工信部直屬單位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試運行“一鍵查詢”和“一鍵解綁”功能。上述功能可用於(yu) 查詢該手機號注冊(ce) 綁定的互聯網賬號情況,選擇是否解除持有手機號與(yu) 互聯網賬號之間的綁定或關(guan) 聯關(guan) 係。
營銷短信備受詬病
線上購物、手機導航、在線刷劇……目前,移動互聯網已經滲透到人們(men) 生活、工作的方方麵麵。隨著5G進一步普及,中國移動互聯網應用迅猛發展。同時,受到防疫期間居家生活模式等影響,移動互聯網應用需求激增。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第4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12月,國內(nei) 市場上監測到的APP數量為(wei) 252萬(wan) 款。其中,日常工具類、電子商務類和社交通訊類APP數量分別達37萬(wan) 款、24.8萬(wan) 款和21.1萬(wan) 款。
業(ye) 內(nei) 人士認為(wei) ,豐(feng) 富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給人們(men) 的生活帶來了各種便利,但也應注意到,互聯網應用大多需要通過手機號碼進行注冊(ce) 。而應用平台往往“默認”注冊(ce) 用戶同意直接發送促銷信息,“短信轟炸”使得消費者權益嚴(yan) 重受損,這種現象在“6·18”“雙11”期間尤為(wei) 明顯。
去年10月,有機構發布《垃圾短信狀況調查報告(2021)》,近七成受訪者表示電商促銷期間收到垃圾短信的頻率明顯更高;四成受訪者反映網絡平台存在不同意接收營銷短信就無法注冊(ce) 的情況。從(cong) 受訪者收到的垃圾短信類型來看,零售商品類的推銷短信最多,占比達74.76%;其次是金融保險類的推銷短信,占比43.42%;房地產(chan) 和汽車推銷短信、電信業(ye) 務宣傳(chuan) 短信、餐飲類推銷短信等其他推銷短信也備受消費者詬病。
對“短信轟炸”出重拳
網友反映的“短信轟炸”現象,引起有關(guan) 部門高度重視,相關(guan) 的法規體(ti) 係正在完善。去年10月,工信部要求規範電商平台“雙11”短信營銷行為(wei) ,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擅自發送營銷短信。今年6月14日,中共中央宣傳(chuan) 部舉(ju) 行“中國這十年”係列主題新聞發布會(hui) ,工信部總工程師韓夏指出,工信部正強化應用程序關(guan) 鍵責任鏈的管理,進一步健全個(ge) 人信息保護製度體(ti) 係。
侵擾了私人生活安寧,是不少網友反映較為(wei) 強烈的內(nei) 容。“所謂私人生活安寧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維持安穩寧靜的私生活狀態並排除他人不法侵擾、侵害的權利。不被打擾就是安寧的核心。”中國法學會(hui) 會(hui) 員部副主任、中國市場監督管理學會(hui) 常務理事彭伶認為(wei) ,持續的網絡人身攻擊、電話騷擾、短信轟炸等應當屬於(yu) 侵犯公民安寧權的行為(wei) 。《民法典》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chuan) 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ge) 人信息必須嚴(yan) 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雷認為(wei) ,“短信轟炸”的源頭有可能是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ge) 人信息時未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超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未經消費者同意,利用消費者的個(ge) 人信息進行精準營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ye) 性信息。”個(ge) 人信息處理者若違反《個(ge) 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處理個(ge) 人信息,侵害眾(zhong) 多個(ge) 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切實實施消費公益訴訟等方式降低個(ge) 人信息維權成本,形成保護個(ge) 人信息的示範效應。
防範個(ge) 人信息泄露
近日,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zhong) 號發布服務公告,表示“一鍵解綁”服務正處於(yu) 試運行階段,係統功能和性能仍需進一步完善。此舉(ju) 獲得網民的關(guan) 注與(yu) 支持。
王雷認為(wei) ,推出“一鍵解綁”功能,將收集、使用個(ge) 人信息限製在與(yu) 互聯網賬號注冊(ce) 目的直接相關(guan) 和最小必要範圍,避免過度收集個(ge) 人信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防範個(ge) 人信息泄露以及可能衍生的“短信轟炸”等不良後果。
彭伶說,“一鍵解綁”能否取得理想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取決(jue) 於(yu) 平台以及廣告商是否能夠依法進行商業(ye) 行為(wei) 。應用平台“默認”注冊(ce) 用戶同意直接發送促銷信息、商家利用平台規則漏洞發送營銷短信等問題,還需要技術層麵的完善。與(yu) 此同時,消費者在購買(mai) 商品和接受服務過程中也應主動增強個(ge) 人信息安全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李帛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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