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製度構建提升技術性證據審查質效
作者:塗舜、申貝貝(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zhen) 查學院)
在當前信息網絡時代,技術性證據特別是電子數據在刑事證據體(ti) 係中的占比越來越高。技術性證據大量湧現帶來的難題之一,就是辦案人員缺乏審查判斷所需要的專(zhuan) 門性知識。在這一背景之下,技術性證據審查製度應運而生。
技術性證據審查,是指辦案機關(guan) 指派或聘請有專(zhuan) 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涉及專(zhuan) 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判斷的活動。公安部《公安機關(guan)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技術谘詢、技術審核工作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指派、聘請有專(zhuan) 門知識的人參與(yu) 辦案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分別對刑事訴訟不同階段的技術性證據審查作出了相應規定,以督促辦案機關(guan) 嚴(yan) 格審查證據,保障技術性證據質量。
技術性證據審查麵臨(lin) 的困境
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的發展,特別是案件中海量電子數據的出現,技術性證據審查麵臨(lin) 審查程序亟待調整、審查機製亟待完善的問題。
第一,關(guan) 於(yu) 技術性證據審查中審核意見的法律定位。《技術谘詢、技術審核工作管理規定》第23條明確規定:“審核意見書(shu) 僅(jin) 供法官、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hui) 參考,不作為(wei) 定案的依據,不對外公開。”但是,在偵(zhen) 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並無類似規定。
關(guan) 於(yu) 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法律性質,學界有以下觀點:一是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是一種意見材料,僅(jin) 供司法人員作為(wei) 參考意見;二是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是一種輔助材料,可以輔助司法人員判斷是否需要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三是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如果能夠證明案情,則可以附卷作為(wei) 證據使用;四是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符合刑事訴訟法對於(yu) 證據的原則性規定,屬於(yu) 證據的範疇。
對此,司法實踐中主要呈現兩(liang) 種傾(qing) 向,即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能作為(wei) 證據使用和不能作為(wei) 證據使用。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被當作再審改判的重要證據之一;而有些案件中則認為(wei) ,技術性證據的審查不具有鑒定程序的實質性,隻能作為(wei) 案件處理的參考依據,隻有依據審查意見進行重新鑒定、補充鑒定,將審查意見的內(nei) 容轉化為(wei) 鑒定意見的形式,才能作為(wei) 證據使用。
第二,案件審查標準、審查對象、審查範圍有待明確。首先,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啟動標準。辦案機關(guan) 傾(qing) 向於(yu) 在對案件材料開展法律審查的同時,一並對證據是否需要進行技術性審查作出判斷。其次,具體(ti) 案件中的審查對象不明確。技術性證據審查是審查案件中的全部證據材料,還是針對性地審查有疑問的技術性證據本身,並未得到法律規範的明確回應。最後,技術性證據的審查範圍不統一。隨著鑒定意見以外的技術性證據越來越多,電子數據、事故調查報告、檢驗報告等證據也開始大量出現在案件中,對此應否審查、如何審查仍有待明確。
此外,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實踐困境也不容忽視。首先,隨著傳(chuan) 統犯罪的網絡化及新型網絡犯罪的出現,技術性證據正從(cong) 以法醫類證據為(wei) 主向以法醫類證據、其他類技術性證據特別是電子數據等形式多樣化的方向發展;技術性證據的表現形式,也從(cong) 鑒定意見為(wei) 主轉化為(wei) 以鑒定意見、專(zhuan) 家報告等多樣化形式並存。例如,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中,存在大量涉及電話卡數據、通話記錄信息及銀行卡流水信息數據、被害人損失金額的認定數據、資金流數據的審查等多種類型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技術性證據的多樣化對技術審查人員的知識儲(chu) 備、技術審查軟硬件設備的專(zhuan) 業(ye) 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犯罪日益與(yu) 信息技術交織在一起,電子數據越來越多。諸多案件中的電子數據從(cong) 原先一張CD盤就可以存儲(chu) ,到後來普遍采用DVD光盤,再到移動硬盤,甚至一些案件開始移送陣列硬盤。伴隨著案件中涉及的電子數據體(ti) 量的快速增加,技術性證據審查對海量電子數據的審查內(nei) 容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查人員對數據的來源、收集和提取方式、數據的轉移方式、數據的呈現方式及附屬信息提取方式等事項的審查均呈現出海量化的趨勢,審查內(nei) 容多,耗費時間長。例如,在一起普通的“殺豬盤”詐騙案件中,僅(jin) 一名犯罪嫌疑人的一部手機中的一個(ge) 微信賬號,就涉及127290條聊天記錄,其中包含已被刪除的記錄44326條。並且,技術性證據的海量化造成了證據密度低的新難題,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效率造成了較大影響。
應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具體(ti) 措施
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高效、順暢運作,離不開製度和實踐的雙重支撐。因此,一方麵要完善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製度構建,出台有關(guan) 規範性文件,明確審查意見的法律性質、審查標準、審查對象、審查範圍等事項;另一方麵要優(you) 化資源配置,實現從(cong) 人員到設備資源的整合,從(cong) 而使技術性證據審查的運行更加係統化。
明確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法律性質。一方麵,審查意見不同於(yu) 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指具有專(zhuan) 門知識的人,根據指派或聘請,對案件中的專(zhuan) 門性問題,通過檢驗、鑒別之後給出的意見。鑒定意見是法律規定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技術性證據審查則是判斷技術證據的真實性,是技術審查人員依據附卷的《鑒定意見書(shu) 》等技術性證據進行的驗證性審查,具有抽象性和書(shu) 麵化的特點。因此,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既不是鑒定意見,又不具備其他證據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特征,而是判斷技術性證據是否真實的輔助性證據。
明確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審查標準、審查對象、審查範圍。首先,辦案人員對案件負責,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無法依靠自身專(zhuan) 業(ye) 知識判斷的技術性證據時,才能啟動技術性證據審查。其次,建立局部性審查為(wei) 原則,以重大、複雜案件中整體(ti) 性審查為(wei) 例外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方案。根據技術性證據的專(zhuan) 門性以及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評估對技術性證據進行整體(ti) 審查還是局部性審查。技術性證據審查既不能降低審查質量,同時又要兼顧審查效率。最後,擴大技術性證據審查範圍。對具備證據屬性的事故調查報告、檢驗報告等證據類型,尤其是數量龐大的電子數據證據,明確規定可以進行技術性審查。擴大技術性證據審查範圍,不僅(jin) 順應了司法實踐改革方向、啟發理論探討,也有利於(yu) 精準解決(jue) 個(ge) 案中的專(zhuan) 門性問題。
優(you) 化辦案資源。一是技術性證據審查人力資源的優(you) 化。首先,強化技術性證據審查人員的審查能力。各辦案機關(guan) 可以開展技術人員業(ye) 務培訓、場景模擬、崗位技能培訓、文書(shu) 製作、典型案例分析等質量評查活動,組織參加能力驗證活動,製定區域性技術人才培養(yang) 計劃。通過完善審查人員的知識結構、拓寬審查人員的知識廣度和深度,強化技術性證據審查人員的審查能力。其次,增強各省市統籌區域內(nei) 技術力量布局的能力。各區域采取技術性證據審查人員集中分配與(yu) 均衡配置相結合的原則,既保證基層技術力量的供給,又確保區域內(nei) 中堅力量的共享,建立健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技術性證據的委托審查機製。最後,加大吸收外部專(zhuan) 家參與(yu) 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力度。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各地建立專(zhuan) 家名冊(ce) ,明確專(zhuan) 家聘請的標準及流程。二是技術性證據審查軟硬件設備、平台的優(you) 化。首先,配備專(zhuan) 業(ye) 的技術性證據審查工具。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和技術人員知識結構,配備不同類型的技術性證據審查工具。審查工具應具有專(zhuan) 業(ye) 性,具備實時瀏覽、搜索、標記、統計等應用模塊,實現快速關(guan) 聯、證據篩選、證據過濾等功能,切實提高證據的審查速度、專(zhuan) 業(ye) 度和精準度。其次,建立專(zhuan) 業(ye) 的技術性證據網絡審查平台。搭建省市案件技術審查平台,以需求為(wei) 導向,實時共享技術性證據審查專(zhuan) 業(ye) 知識、經典案例,並實現技術人員的在線交流。網絡審查平台能夠打破時空的局限,彌補各地技術水平的差異。最後,建立技術性證據審查資源庫。同時,還應加強與(yu) 科技界的協同與(yu) 合作,充分借助“法律+科技”的技術革新機遇,應對被科技賦能的新型證據審查問題。
技術性證據審查是審查判斷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實現司法正義(yi) 的重要舉(ju) 措。通過製度和實踐兩(liang) 個(ge) 層麵完善刑事訴訟中的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提升技術性證據審查水平和能力,是當前辦案機關(guan) 麵臨(lin) 的共同任務。在現代技術性證據爆炸式增長的時代,建立健全技術性證據審查製度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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