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喊屈單位叫苦 拿到戶口就“閃退”困局如何破解
求職者喊屈:與(yu) 用人單位簽訂的“落戶違約金”協議本就無效;用人單位叫苦:除了人才流失,更損失了落戶指標——
拿到戶口就“閃退” 單位損失咋彌補
本報記者 蘭(lan) 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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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畢業(ye) 就落戶京、滬是不少畢業(ye) 生選擇用人單位的首要條件。用人單位可辦理落戶,往往會(hui) 約定服務年限和違約金。那麽(me) ,戶口違約金有效嗎?職場流動訴求與(yu) 遵守職業(ye) 誠信,二者如何取舍?
2022年畢業(ye) 季臨(lin) 近尾聲,北上廣一線城市,特別是京、滬兩(liang) 地,“解決(jue) 戶口”成了不少畢業(ye) 生選擇用人單位的首要條件。用人單位可辦理落戶,但大多會(hui) 在協議中約定服務年限以及相應的違約金,不少求職者在約定期限內(nei) “跳槽”,往往與(yu) 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求職者喊屈:與(yu) 用人單位簽訂的“落戶違約金”協議本就無效;用人單位叫苦:前腳拿了戶口,後腳就跳槽,人才流失了不說,更損失了“寶貴”的落戶指標。
用人單位與(yu) 求職者簽訂的服務協議中,“落戶違約金”在法律上有效嗎? 職場流動訴求與(yu) 遵守職業(ye) 誠信,二者如何取舍?
“落戶違約金”,條款本身無效
7月16日,就職於(yu) 北京一家科研院所的趙偉(wei) (化名)在社交平台發布了一段文字,講述自己的困擾:“去年畢業(ye) ,一門心思用應屆生身份落戶北京,戶口倒是拿到了,可非常不喜歡現在的工作,離職又要賠單位‘落戶違約金’20萬(wan) 元,如果走勞動仲裁能少賠點嗎?”
趙偉(wei) 的困惑,並非個(ge) 案。近年來,拿到戶口後跳槽,遭遇單位索賠“違約金”引發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
2017年6月,李先生畢業(ye) 後入職某建設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建設公司為(wei) 李先生辦理進京落戶,李先生保證在建設公司的最低服務期為(wei) 5年,如李先生由於(yu) 個(ge) 人原因與(yu) 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未履行的服務期×3萬(wan) 元/年支付建設公司違約金。同年12月,李先生取得北京戶口,次年4月離職。建設公司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3萬(wan) 元。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李先生與(yu) 建設公司約定的違約金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guan) 規定,應屬無效,對建設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然而,諸多該類案件中,並非都如李先生一樣“幸運”。
2019年6月3日,楊女士入職位於(yu) 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家人壽保險公司。2019年8月21日,雙方簽署《協議書(shu) 》約定:公司為(wei) 楊女士辦理北京落戶事宜並提供後續有關(guan) 戶籍服務事項,楊女士向該公司承諾服務3年,如違反則向該公司支付30萬(wan) 元賠償(chang) 金,每滿一年遞減10萬(wan) 元。取得戶口後,2020年9月17日,楊女士因公司薪水達不到要求,提交辭呈。雙方就賠償(chang) 金額發生分歧,楊女士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賠償(chang) 金20萬(wan) 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雙方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或其他違約金性質的損害賠償(chang) 金協議無效,用人單位據此向勞動者主張違約損害賠償(chang) 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基於(yu) 誠實信用原則及北京市戶口指標具有稀缺性的現實情況,楊女士確有違誠信原則,應當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賠償(chang) 。最終法院判定楊女士賠償(chang) 公司經濟損失2萬(wan) 元。
“光速”跳槽,失信之責難逃
浙江非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伊桐告訴《工人日報》記者,近年來,落戶後“閃電”跳槽現象越來越多,“北京地區的法院在審理該類糾紛時,主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認定基於(yu) 落戶口約定的服務協議無效,但基於(yu) 誠信原則,酌定勞動者承擔賠償(chang) 責任。絕大多數判定勞動者違反誠信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而賠償(chang) 一定款項。”
這意味著,求職者拿到戶口後想全身“閃退”,謀求薪資更高或者自己更喜歡的工作,麵臨(lin) 承擔違反職業(ye) 誠信的風險。
北京尚公(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立表示,員工違反“落戶協議”,提前離職的,上海法院目前也不支持“違約金”,但支持損失賠償(chang) 。
上海市就業(ye) 促進會(hui) 就業(ye) 指導與(yu) 職業(ye) 介紹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委員楊國慶則向記者表示,在戶口門檻和價(jia) 值較高的京滬一線城市,用人單位在畢業(ye) 生落戶條件中占有較大權重的製度設計是有一定缺陷的。“單位是動態的,隨時可以因員工離職跳槽發生改變,而戶口則是靜態的,有進入而沒有退出機製,一旦落戶就可以保持永久不變。”他分析,畢業(ye) 生往往會(hui) 在首次擇業(ye) 時優(you) 先選擇有落戶指標或更有助於(yu) 落戶的單位,為(wei) 此不惜犧牲收入、行業(ye) 等其他條件。而一旦入職落戶之後,個(ge) 別畢業(ye) 生就可能會(hui) 為(wei) 追求更高的收入、更好的行業(ye) 等而選擇跳槽,有時甚至不惜違約,從(cong) 而獲得“魚與(yu) 熊掌兼得”的結果。
破解困局,長效之策更在法外
上海杉達學院法學係教師唐樹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落戶的違約金條款法律不支持,但辦理戶口對單位來說也有一定的付出和成本,對勞動者來說也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因而勞動者需要對用人單位的損失進行相應賠償(chang) 。”
高級人力資源師鄧之東(dong) 向記者表示,“為(wei) 勞動者辦理一線城市落戶手續並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yi) 務,而是屬於(yu) 用人單位為(wei) 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雙方若據此約定服務期,則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和契約精神,自覺履約。”
在學者史一哲看來,“對於(yu) 用人單位而言,走法律程序是最可靠的解決(jue) 方法。對員工而言,單方麵違約並不光彩,這對個(ge) 人聲譽,以及未來在業(ye) 內(nei) 的發展肯定不是加分項,需慎重權衡。”
楊國慶說,“若要破解這一困局,用人單位可以加大違約懲罰力度,畢業(ye) 生也需要增強對首份工作的珍惜和敬畏,但根本解決(jue) 措施是製度改革,即降低用人單位在吸引人才時落戶所占的權重。”
“當前,用人單位僅(jin) 靠戶口並不能保持員工穩定,從(cong) 而倒逼用人單位更加愛才惜才,包括引進適合的畢業(ye) 生而非片麵追求人才‘高消費’,為(wei) 入職員工提供適宜的待遇和條件,為(wei) 員工發展提供良好的期望和前景。對於(yu) 畢業(ye) 生來說,也應遵守職業(ye) 誠信,擇業(ye) 後不要輕易違約,一旦違約不僅(jin) 要賠償(chang) 用人單位損失,同時麵臨(lin) 職場口碑不佳和背調不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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