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平台經濟的發展劃清法治邊界
作者:王靜
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hui) 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工作,會(hui) 議指出,要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完成平台經濟專(zhuan) 項整改,實施常態化監管,出台支持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具體(ti) 措施。關(guan) 於(yu) 促進平台經濟在法治軌道上成長,我國的實踐經驗越來越豐(feng) 富,路徑也越來越清晰。
當前,無論是在電子商務、網約車、在線旅遊等商品和服務領域,還是在社交等內(nei) 容領域,大量平台經營者以令人稱奇的速度聚集起巨量的使用者,將供需雙方快速匹配,形成以國境為(wei) 界乃至跨越國境的“新市場”“新集市”。平台經濟發展過程中,既涉及公民人格權、財產(chan) 權和社會(hui) 經濟權利等的行使,也對國家、政府與(yu) 市場、個(ge) 體(ti) 的關(guan) 係提出新命題,對法律政策等規則和政府監管模式提出新要求。
堅守包容與(yu) 審慎的監管原則。包容與(yu) 審慎並舉(ju) ,這是麵向新業(ye) 態新模式監管的基本定位。平台經濟正在向縱深發展,不僅(jin) 出現了一些大平台、超大型平台,還有許多垂直細分領域的中小平台在產(chan) 生和發展。但是,在很多領域,還存在著嚴(yan) 重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或者用戶權益保護不到位等問題,比如醫療、教育、公益等很多方麵,人民群眾(zhong) 的需求還沒有得到很好的滿足,而這些領域,舊的格局、舊的生產(chan) 方式和生產(chan) 關(guan) 係還有待新興(xing) 技術的進入,來打破傳(chuan) 統利益格局。如何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促進產(chan) 生新的平台,對落後的生產(chan) 力和經濟模式予以改革,更好滿足人民需求,推動我國經濟社會(hui) 改革深入推進,仍然是相當長一段時間的任務。對此,應當更多鼓勵並高度重視平台經濟在整個(ge) 經濟格局中的重要作用,繼續堅持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並且要更加強調包容。當然,堅持包容審慎並非自由放任,而是在堅守底線思維前提下允許創新試錯、市場自我糾偏,紅燈、綠燈都要設置好,既劃出安全的底線,又提供成長的空間。
根據平台的新定位適當重塑規則。過去,我們(men) 所熟悉的平台主要是完成信息撮合,對供給和需求兩(liang) 端的用戶予以連接,平台不參與(yu) 到具體(ti) 交易,這也是平台可以豁免一般產(chan) 品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的原因。平台經營者與(yu) 非平台經營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定性和監管要求。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為(wei) 了給用戶提供更好的產(chan) 品和服務,平台的角色已經發生了變化,許多平台不僅(jin) 製定規則,還參與(yu) 定價(jia) 、處理投訴、裁決(jue) 糾紛等等,平台不再僅(jin) 僅(jin) 是消極提供居間信息服務的管道。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簡單地依據平台還是非平台來予以對待,而是應當對平台的定義(yi) 予以革新,充分理解平台經濟在新階段的新特點,根據其實際發揮的功能來確定權利與(yu) 義(yi) 務。今年初,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九部委聯合發布的《關(guan) 於(yu) 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幹意見》強調,要厘清平台責任邊界,強化超大型互聯網平台責任,並規定了對互聯網平台分級分類的基本監管思路。但對於(yu) 不同類別和等級的平台,其責任究竟如何劃分,這一點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平台治理不應局限於(yu) 私法範疇。平台在運營過程中,對用戶所進行的各種管理行為(wei) ,有些是自己創設的,有些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而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很多內(nei) 容,也是將平台的管理行為(wei) 予以提煉又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值得關(guan) 注的是,有些管理職責本應當是政府的職責,但是由於(yu) 平台離用戶更近,也有更好的資源和能力,由平台來行使更為(wei) 有效,就交由平台。平台由私人設立並運營,其大量行為(wei) 主要依靠私法規製,但由於(yu) 其日漸成為(wei) 大眾(zhong) 參與(yu) 公共活動的重要場所,與(yu) 公共利益密切相關(guan) ,且平台的許多管理行為(wei) 在麵對用戶時產(chan) 生的效果,與(yu) 行政機關(guan) 麵對行政相對人所產(chan) 生的效果是一樣的,其公共性日益凸顯,這就需要行政法或者公法的介入。在一些特定場景下,可以要求平台的這種管理行為(wei) 適用誠實信用、信賴保護、比例原則和正當程序等,這將更有利於(yu) 平台行為(wei) 的規範和用戶權益的保護。
進一步貫徹依法行政。對平台經濟予以規範是政府監管的重要內(nei) 容。推動平台經濟在法治軌道上成長,劃清其發展的法治邊界,政府的作用舉(ju) 足輕重。當前,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個(ge) 人數據和信息保護等領域的執法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開展,監管的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防止出現同案不同判、行政執法機關(guan) 裁量權過大等問題。比如“大數據殺熟”一詞,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wei) 歧視定價(jia) ,隻有對不合理地利用個(ge) 人數據進行的定價(jia) 等行為(wei) 才應當予以監管。但是實踐中,仍存在著對不同定價(jia) 行為(wei) “一刀切”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更需要進一步貫徹依法行政的要求,嚴(yan) 把政府監管的法定邊界,防止政府與(yu) 市場、與(yu) 社會(hui) 的邊界不清,造成市場預期不明。(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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