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濾鏡拉滿顏色失真 包裝容器千奇百怪 誇張的美食宣傳打了誰的臉?

發布時間:2022-09-21 09:42:00來源: 法治日報

  紅彤彤的烤饅頭夾龍蝦、焦褐色的炸肥腸、金燦燦的菠蘿飯……看到這些美食圖片,來自天津市河東(dong) 區的鄒楷不但沒有“打卡”的欲望,反而有點反胃,因為(wei) 高飽和度的色彩讓食物看上去太假了。

  除了顏色失真以外,鄒楷還注意到,越來越多的店家用一些誇張的容器裝食物,比如用8斤重的桶來裝椰子水、用輸液袋裝奶茶、用泡菜壇子裝麵條和小龍蝦等。

  “美食推薦圖片為(wei) 啥都要千篇一律使用濾鏡?千奇百怪的包裝或容器合規嗎?”鄒楷心裏很是疑惑。

  和鄒楷一樣,對美食宣傳(chuan) 過度現象不理解的人不在少數。《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在多個(ge) 美食推薦平台搜索發現,有不少消費者吐槽,其被宣傳(chuan) 圖片或者文案吸引,結果吃到的食物與(yu) 圖文嚴(yan) 重不符。

  多名受訪專(zhuan) 家指出,當美食圖片或文案屬於(yu) 廣告性質時,如果消費者吃到的食物和圖片相去甚遠則可能涉嫌虛假宣傳(chuan) 。建議店家誠信守法經營,提升食品質量和服務質量,讓消費者獲得真正實惠和良好消費體(ti) 驗。

  精心修圖推薦美食 誇張包裝吸引眼球

  記者在社交平台、本地生活平台等搜索“美食”,發現排名靠前的大多是高飽和度、加了濾鏡的美食推薦照片。不難看出,這些照片是經過精心構圖和修圖的。

  有的博主將美食分享拍得像物資儲(chu) 存,照片中每個(ge) 角落都堆滿了食物;有的博主為(wei) 了顯示美食分量大,用大號塑料透明手提袋裝食物,如拇指生煎包,可裝下一兩(liang) 百個(ge) ,配文“逛街的時候一口一個(ge) ”;還有的博主為(wei) 了博眼球,用輸液袋裝奶茶、用塑料桶裝海鮮、用泡菜壇子裝麵條和小龍蝦……

  這樣的美食包裝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據華東(dong) 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任超介紹,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於(yu) 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效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從(cong) 許多美食宣傳(chuan) 圖片來看,相關(guan) 食品包裝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中國法學會(hui)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hui) 副秘書(shu) 長陳音江告訴記者,如果這些食物包裝隻是外觀上的“奇葩”或“特別”,很難說它違反了現有的法律法規。但如果是過度包裝或導致食品浪費,則可能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食品浪費法中的有關(guan) 規定。

  “食品采取多樣化和個(ge) 性化宣傳(chuan) 的前提是,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不造成資源浪費和食品浪費。”陳音江說。

  美食圖文若屬廣告 圖不符實涉嫌違法

  “多少次來××就為(wei) 了吃這一口”“總要為(wei) 了吃××來一趟××吧”“封神係列&天花板係列”“肥腸包大蔥,外麵焦香酥脆,裏麵糯嘰嘰的”“芋泥菠蘿包,吃起來滑唧唧,奶乎奶乎的”……

  除了誇張的美食圖片外,不少美食博主的文案也經過“美顏”,但去掉濾鏡之後呢?

  記者采訪了天津、安徽等地10多名消費者,他們(men) 均被美食文案吸引前去相關(guan) 店鋪“打卡”解饞,卻失望而歸,直言自己被“打臉”了。

  來自安徽省滁州市的李鵬前不久在美食推薦平台上刷到一家“一籠20個(ge) 湯包,僅(jin) 30多元,每個(ge) 裏麵都有大龍蝦”的小龍蝦湯包店,興(xing) 衝(chong) 衝(chong) 地去嚐鮮,結果發現一籠湯包實際隻有6個(ge) ,裏麵也沒有完整的蝦肉。當天晚上,他又去了一家美食博主推薦的火鍋店,發現鍋裏隻有兩(liang) 片肥肉,芝士泡菜炒飯的分量也隻有推薦圖片的四分之一。

  “味道可能因人而異,但菜量不能騙人,再也不信網上的美食推薦了。”李鵬說。

  記者調查發現,有些美食推薦圖片之所以看著量多,是因為(wei) 一些博主一次性購買(mai) 了多份,裝作一份進行拍攝,還有些博主自己帶了食材加到裏麵,比如麵皮卷蝦仁、小龍蝦拌麵等,而其實餐飲店裏並沒有這些食材。

  從(cong) 網上的“酒池肉林”到現實中的“殘羹冷炙”,這種圖文與(yu) 實際情況不相符的美食宣傳(chuan) 是否符合相關(guan) 法律規定?

  任超分析,如果宣傳(chuan) 文案僅(jin) 僅(jin) 是消費者個(ge) 人的評論,消費者有對美食進行誇張性評論的自由,但如果宣傳(chuan) 文案屬於(yu) 廣告宣傳(chuan) ,則應當符合廣告法的相關(guan) 規定。

  “廣告法第三條提出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nei) 容,符合社會(hui) 主義(yi) 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要求;第九條第三款明確廣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由此,當美食宣傳(chuan) 文案屬於(yu) 廣告性質時,不應當采用‘最’或‘封神’‘天花板’等用語。”任超說。

  陳音江認為(wei) ,當美食文案屬於(yu) 廣告性質時,如果買(mai) 到的食物和圖片相去甚遠則可能涉嫌虛假宣傳(chuan) 。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guan) 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麵,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chuan) 。如果商家宣傳(chuan) 的商品與(yu) 實際不符,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如果商家故意通過虛假宣傳(chuan) 欺騙消費者,還可能構成欺詐。一旦被認定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價(jia) 款三倍的賠償(chang) 。”陳音江說。

  美食宣傳(chuan) 標明廣告 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美食推廣是不是廣告,現實中很難認定。

  記者注意到,一些社交平台上的美食推薦並未注明是廣告,甚至有些博主會(hui) 強調自己是“無廣推薦”。記者也曾嚐試向多個(ge) 相關(guan) 平台投訴這些美食推薦內(nei) 容,均因無法判斷是否存在違規內(nei) 容而被駁回。

  任超提到,對於(yu) 現實中的軟廣告,消費者很難辨別。歐盟成員國曾要求Instagram軟件對於(yu) 涉及推廣的視頻、文案應當明確標注是否含有廣告,我國廣告法中也有類似規定。由此,廣告發布者、生產(chan) 經營者等進行廣告宣傳(chuan) 時負有向消費者表明其為(wei) 廣告的義(yi) 務,以和其他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chan) 生誤解。

  “應當注意的是,對於(yu) 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包含互聯網在內(nei) ,進行廣告宣傳(chuan) 應明確標明‘廣告’,而不應該僅(jin) 僅(jin) 是‘合作推廣’‘合作宣傳(chuan) ’‘恰飯’,同時‘廣告’二字應當顯著。”任超說。

  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不管是否為(wei) 廣告,麵對這種非正常的食品宣傳(chuan) ,消費者、平台、相關(guan) 部門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監管義(yi) 務。

  “食品安全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有權舉(ju) 報食品生產(chan) 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wei) ,有權向有關(guan) 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該法第九十四條對廣告中的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chuan) 欺騙消費者的情形轉引至廣告法。麵對誇張奇葩的美食推廣,消費者有知悉真情權,也有權向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ju) 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收到附有初步證明的相關(guan) 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如刪除、下架等。”任超說。

  在陳音江看來,奇葩的美食推廣,在短期可能確實會(hui) 起到一定的宣傳(chuan) 效果,但從(cong) 長期來看,不僅(jin) 不能給消費者帶來良好的消費體(ti) 驗,還可能打了企業(ye) 的臉,影響品牌的正麵形象,甚至可能涉嫌違反現有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讓企業(ye) 承擔難以預估的後果。

  “企業(ye) 開展正常營銷活動無可非議,但前提是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序良俗和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企業(ye) 應當誠信守法經營,把主要精力放到提升產(chan) 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上,讓消費者獲得真正實惠和良好消費體(ti) 驗,這樣才能真正提升品牌美譽度,促進企業(ye) 健康發展。”陳音江說。(記者趙麗(li) )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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