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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驛站財政機製的形成與演變

發布時間:2022-12-26 11:00: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劉文鵬(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教授)

  驛站是中國曆代王朝傳(chuan) 遞信息、遞運物資的主要渠道,在維係國家統一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驛站的正常運轉全賴驛站經費之保證,所謂“國脈疏通原借驛遞,而驛遞急需端賴錢糧”。一般認為(wei) ,清朝入關(guan) 後一掃舊弊,攤派、加征得到有效抑製。這一觀點突出了明清之際驛站財政的差異。但實際上,明末加派之征也通過各種隱性方式在清代得以延續。在清初裁驛費充軍(jun) 餉的財政政策影響下,清代驛站財政走向了既病民又病官的攤派舊途。

  明代驛站財政與(yu) 驛役官當改革

  明初驛站財政建立在實物財政基礎之上,有賴於(yu) 田賦征收和勞役僉(qian) 派。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明太祖詔令天下廣置各驛,其驛站差役僉(qian) 派民戶出辦。具體(ti) 方法是,“馬有上中下三等,驗民田糧出備”(《明太祖實錄》卷29,洪武元年正月庚子)。即民戶依照糧賦多寡對等充任驛傳(chuan) 馬夫,其不足數者可以數戶共充一夫。本縣人戶不足,則“以相鄰州縣點差”,謂之“協濟”。甚至令東(dong) 南富戶、市民前往北方諸省協濟應役。官方除提供驛舍、備辦廩糧及派遣官吏外,驛站其餘(yu) 所有開支均由驛傳(chuan) 役夫親(qin) 身應役承擔。此外,尚有裏甲和均徭內(nei) 編派驛站差役,以滿足其財政開支需要。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明朝將永充改為(wei) “依次輪充”(萬(wan) 曆《惠州府誌》卷10,《賦役誌下》,明萬(wan) 曆四十五年刻本)。其僉(qian) 編時間有三年、五年和十年之別。但地方政府在實際僉(qian) 派中並不遵守定製,以至於(yu) 有役三五十年者。此外在沒有預算與(yu) 額設經費的體(ti) 製下,驛站馬夫等便成為(wei) 驛丞等官吏盤剝的對象。以上兩(liang) 方麵導致嘉靖以前的馬戶不堪重擾,驛站運行困難。

  成化、弘治年間白銀貨幣化地位得到官方承認,一係列以財稅定額為(wei) 目的、減輕地方差役負擔的差役納銀改革隨之展開,驛站的日常運轉也由力役親(qin) 當改為(wei) 征銀雇募,至嘉萬(wan) 時期,因推行一條鞭法改革,得以最終確立。具體(ti) 做法是根據過往支銷數目,預估一年驛站夫馬工料銀額數,將其攤入全縣糧賦或額田中征收。對於(yu) 他縣協濟馬匹,則按每馬所需折銀,分派各協濟州縣“照畝(mu) 均征”(申佳胤:《臨(lin) 洺驛馬政記》,載崇禎《永年縣誌》卷7)。征收的站銀,以府為(wei) 單位進行統計並征收,然後由府轉發各驛,招募人員當差。

  官征官募確實起到了均平差役、減輕百姓負擔的作用,“計地征糧,可以免馬頭獨累之苦;募人當應,可以絕官吏求索之私”(劉麟:《清惠集》卷3,《均驛傳(chuan) 安人心扶公論杜私情以免偏苦疏》,台灣商務印書(shu) 館1987年版,第348頁)。但新政實施不過十餘(yu) 年,即弊端百生。一方麵,官府“給驛漸廣”,導致地方驛站開支不斷增加;另一方麵,過往官員多索馬匹差夫,馬戶“賣產(chan) 鬻兒(er) ,傾(qing) 家喪(sang) 命”。更甚者,明季“國用不足,將原額驛站夫馬工食草料銀兩(liang) 半裁以充練餉”(《宣大山西總督李鑒啟本》,順治二年五月八日),地方驛站財政更加吃緊。本縣“馬戶逃竄,扳累難支”,他縣協濟亦托故不前,地方不得不再度僉(qian) 派裏民應當,複“蹈萬(wan) 曆以前之夙弊”。而“驛卒糊口無資,群起為(wei) 盜”(《順天巡按柳寅東(dong) 揭報驛遞疾苦》,順治元年七月,載張偉(wei) 仁主編:《明清檔案》第1冊(ce) ,台灣聯經出版事業(ye) 公司1986年版)。

  清初中央對明代驛站財政體(ti) 製的調整

  清朝入關(guan) 之初,平定全國的戰爭(zheng) 仍在持續,大量地方財政經費被裁撤充餉,驛站錢糧也不例外。在財政緊缺的情況下,既要全力保障軍(jun) 費,又要維持驛站正常運轉,中央和地方政府為(wei) 維護各自利益走上不同道路。

  於(yu) 中央而言,順治元年(1644年)七月清朝廢止一切明末加派,廢除明末裏甲僉(qian) 派,將全國驛站由民當改為(wei) 官當,所有經費均於(yu) 正項地丁內(nei) 動支,“不複累及百姓”。與(yu) 此同時,令各省站銀“以萬(wan) 曆初年會(hui) 計錄為(wei) 準”,“照舊征收,加增者不準”(《戶部尚書(shu) 英峩岱題本》,順治二年六月六日)。

  然而,明末清初接連不斷的災荒、戰爭(zheng) 導致地方田賦收入急劇下降,部分省份站銀除荒後實征不及原額半數,巨大的經費缺口令驛站運轉維艱。更重要的是,清初持續的軍(jun) 事行動導致國家財政經費捉襟見肘。權衡之下,清朝不得不裁減包括驛站經費在內(nei) 的地方財政以充實軍(jun) 餉。驛站經費的大幅壓縮主要集中於(yu) 順治九年(1652年)至十四年(1657年)和康熙平定三藩之亂(luan) 期間,此後雍乾各朝均陸續裁減。全國站銀“通計裁扣之數,自順治九年以迄乾隆,竟居原額三分之二”(民國《鹽山新誌》卷8,《賦役篇上》,民國五年刊本)。

  在額征驛站銀劇減,加之禁止攤派、裁驛充餉的境況下,清廷隻能盡可能地集中有限驛站財政資源,使其利用最優(you) 化。方法主要有三:一是裁僻濟衝(chong) ,將驛站經費集中於(yu) 主幹驛道。二是調整驛道走向、開辟新驛道。順治年間,為(wei) 減輕河南、山東(dong) 驛站負擔,清朝開通經山西前往川陝甘等地區的驛道,河南驛站負擔有所減輕;山東(dong) 則開通了經德州、泰安、蒙陰、郯城前往江蘇的“山東(dong) 東(dong) 道”,使原有山東(dong) 中路的驛站壓力有所緩解。驛道重新規劃後要求行差人員循規定驛道行進,並在勘合火牌內(nei) 明白填注,嚴(yan) 禁隨意改變路途。三是嚴(yan) 格掌握地方驛站財政奏銷。順治八年(1651年),清朝確立各省財政奏銷製度後,規定驛站的各項開支需歲終匯造清冊(ce) ,由戶部核實奏銷。自順治三年(1646年)至十四年修撰完成的各省賦役全書(shu) ,更是將各省起運存留、驛站額支數目固定下來。通過賦役全書(shu) 和奏銷製度,各省驛站每年的財政收支也盡在中央的掌握之中。這既有助於(yu) 中央了解地方驛站財政之盈絀,及時作出調整;也將府州縣驛站財政納入藩司和中央管控之下,方便了驛站財政資源的宏觀調撥。

  上述改革確實值得稱許,在財政極度緊張的情況下通過法律禁令確保地方不得派累裏甲,展現了新朝氣象。但奈何由於(yu) 清初戰爭(zheng) 開支甚巨,很多本應裁僻濟衝(chong) 的夫馬錢糧亦經常被中央挪作軍(jun) 餉。地方政府為(wei) 保障驛站的正常運轉疲於(yu) 應對,不得不百般騰挪,甚至延續明季攤派舊弊。

  清前期各省對驛站財政體(ti) 製調整的因應

  整體(ti) 而言,各省解決(jue) 地方驛站財政問題的舉(ju) 措主要集中在複原額、顧驛遞,嚴(yan) 考成、革協濟等方麵,而在州縣層麵更為(wei) 通行的做法則是直接僉(qian) 派裏甲。

  所謂複原額,即各省督撫在除荒實征站銀過少的情況下,奏請恢複該省舊設站銀數額。部分省份在朝廷下令裁去明季攤派並統計舊額銀時,往往在萬(wan) 曆初年額設站銀基礎上將裏甲夫馬工料銀和攤派銀兩(liang) 一並作為(wei) 本省額設驛站銀統計、報呈,實際上是將“舊額”提高,把明代站銀、裏甲夫馬銀和攤派銀以隱蔽的方式承續下來。而裁撤地方經費過程中,驛站經費可能雖亦被裁撤,但因為(wei) 需要維持驛站的正常運轉,驛站經費的裁撤力度不及其他經費,所以在順治初期裁節地方經費的過程中,麵對經費緊缺的情況“先盡驛站支用”的“顧驛遞”政策在一定時期內(nei) 得以貫徹落實。

  明清之際的驛站協濟製度是保障衝(chong) 途大驛有效運轉的良製。但協濟的正常運行需建立在驛站財政充足的基礎上,一旦經費被挪用或裁減,各地往往托故不前,導致受協驛站運轉失靈。為(wei) 解決(jue) 該問題,清朝將協濟站銀完納與(yu) 否、完納分數均納入官員考成。但協濟站銀畢竟還需多一道解送程序,此間輾轉費時、各級侵扣,其弊多端。於(yu) 是,各省紛紛奏請將“本州縣之正項用補本驛之急需,而以外州縣之協濟,匯解藩司抵補正項”(《河南巡撫吳景道題本》,順治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南省協濟北方站銀也照此方法辦理。此項調整至康熙七年(1668年)最終成為(wei) 定製,並施行於(yu) 全國,起自明代的驛站協濟製度被廢止。此種方法減少了站銀支用的程序,提高了驛站運轉效率。

  中央和各省為(wei) 籌措驛站經費,經過多重努力,確實起到一定作用,似乎驛站也得以正常運轉;但如果我們(men) 將視野轉移至州縣,則會(hui) 發現驛站財政狀況呈現的是另外一幅景象。

  清人薛所蘊《驛卒詞》雲(yun) :“閭閻困敝乏幫貼,差煩馬瘦芻茭絕。……縣官逮治驛卒死。五更三點不交睫,頭枕驛門候消息。”(張應昌編:《清詩鐸》卷9,中華書(shu) 局2022年版,第262頁)這並非誇張和想象之詞。順治年間曾任新樂(le) 縣知縣、專(zhuan) 管衝(chong) 途大驛西樂(le) 驛的林華皖對當時的驛站困境有過總結:一則差務繁忙,“每日數起”;二則夫役“額設者有數”,每遇大差勢必另外雇覓;三則馬騾羸瘦,“陸續行差,倒斃不一,月而殆盡”;四則行差人員百般苛索,夫役折幹、背負過重(林華皖:《治鮮集》卷2,《驛郵略》,載《續修四庫全書(shu) 》第880冊(ce)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30~431頁)。康熙《豐(feng) 潤縣誌》更直白指出:“輸蹄往來,絡繹不絕,糧糗芻薪,存留不能及半,協濟未必以時,縣令之拮據,殆所不免。”(康熙《豐(feng) 潤縣誌》卷4,《賦役誌·驛傳(chuan) 》,清康熙三十一年刻本)絕大多數州縣官員不堪重負,自殺者亦不在少數。其最終結果,“存留各項節次裁減,州縣之事束手無策,勢不得不私派之民,民既出雇役之錢,仍不免於(yu) 役又不知凡幾矣”(康熙《靈壽縣誌》卷4,《田賦上》,清康熙二十五年刻本)。攤派裏甲成為(wei) 州縣官自然而然的選擇。

  然而,直接攤派裏甲顯然與(yu) 清朝不加賦的政策相衝(chong) 突。天津巡撫張忻、保定巡撫郝晉及經手知縣都曾因觸犯此律最後交刑部議處。故很多地方州縣隻能想方設法將攤派合法化:一是延續明季之“強製性雇募”手段,名為(wei) 發銀雇募、聽民應召,實則是強製性“照裏派輪”,官方挾公權權威進行變相攤派,並非純粹的自由雇募應召之製。另一種是額外攤派,倒逼國家財政政策作出調整,將攤派合法化。部分州縣驛站確實差務繁忙,必須額外派征。但為(wei) 避免胥吏、馬頭毫無限製多征,引致民怨沸騰,清廷將額外攤征編入賦役全書(shu) ,承認各種加派的合理性並使之合法化。

  清前期驛站財政體(ti) 製改革的影響及其餘(yu) 緒

  清人曾對本朝的廢力役親(qin) 當為(wei) 官當官募之製大為(wei) 讚賞,稱“清興(xing) ,掃除舊政,與(yu) 民更始。而錢糧則例一以萬(wan) 曆初年為(wei) 定,且賦皆改折而無本色之征,差皆雇役而無僉(qian) 點之害……民無一事之擾,薄賦輕徭,培植邦本,萬(wan) 世無疆之休基此矣”(康熙《吳橋縣誌》卷3,《食貨誌》,清康熙十九年刻本)。

  但清初軍(jun) 興(xing) 旁午,裁驛充餉時常有之。實際上“額設工料已減十分之三,差務更增十分之四”的情況下,地方財政仍然左支右絀。驛站之弊不僅(jin) 官累難除,民累亦未減輕。一方麵,清初裁節驛費並非為(wei) 了減輕百姓負擔,而是裁驛充餉,百姓壓力並未減輕。另一方麵,在“額設有數”的驛站財政體(ti) 製下,州縣為(wei) 保證驛站運轉,又不得不走上加派裏民的老路。這一回頭路不僅(jin) 額外增加了百姓負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中央將部分攤派合法化。清廷減輕裏甲攤派負擔的宣言也就此告以破產(chan) 。官員既存在加賦的罪名,百姓亦承受攤派的壓力,實在是病民病官。

  以上種種弊病的存在,究其原因,即在於(yu) 中央財政集權下,地方額設驛站經費過少且並不穩定。隨著明代白銀的貨幣化,國家財政也出現“統計銀兩(liang) 化”的趨勢。這一變革使得國家財稅可預算、可統計,方便了國家對各省州縣財政的掌控;但是對於(yu) 地方政府而言,則是更加不利。在“統計銀兩(liang) 化”之前,所有驛傳(chuan) 夫役均需親(qin) 當,財政開支由地方政府自行編製,不受中央管控;但在此之後,情況發生了顯著變化。一方麵,全國賦役逐漸定額化,中央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攤派的“非法性”;與(yu) 此同時,明清財政也因此走上“原額主義(yi) ”道路,財政體(ti) 製出現僵化。另一方麵,借助白銀的便利,中央對於(yu) 州縣財政的掌控越發集中,且能隨時裁扣、調撥,導致州縣財政難以穩定。清人曾謂“國家之所賴者,惟財賦;地方之所重者,惟差徭;下民之所望者,惟恩恤”(乾隆《三河縣誌》卷5,《賦役誌·驛站》,清乾隆二十五年刻本),生動反映了當時中央、地方和百姓三者在國家財賦分配中的地位和處境。從(cong) 國家立場出發,中央主要集中於(yu) 對全國財賦的高度集權與(yu) 掌控。尤其是戰爭(zheng) 期間,國家的著眼點完全在於(yu) 盡快匯集財政資源用於(yu) 軍(jun) 事,以期穩定統治。裁撤地方存留銀是其中最為(wei) 重要的手段,而這勢必導致地方州縣存留經費過少。州縣為(wei) 維持地方行政的正常運轉,又不得不額外攤派,而所有的壓力最終隻能轉嫁給百姓。在上述財政結構體(ti) 製下,百姓能否得到“恩恤”顯然要打上問號。劉誌偉(wei) 教授認為(wei) ,清初通過編撰賦役全書(shu) 和確立奏銷製度,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權的財政體(ti) 製,它導致的一個(ge) 最直接的結果就是地方賦稅征收的失控(劉誌偉(wei) :《略論清初稅收管理中央集權體(ti) 製的形成》,載《貢賦體(ti) 製與(yu) 市場:明清社會(hui) 經濟史論稿》,中華書(shu) 局2019年版,第190頁)。可以說,正是中央財政的“集權”導致了州縣政府在財稅征收中的“分權”和“失控”。因此,隨著清中後期各類大差、常差的源源不斷,以及驛務弛弊、苛索繁多等問題的抬頭,“原額主義(yi) ”財政下的清朝驛站運轉再度回到明末境況,各類差派更加層出不窮。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清代驛站史研究”〔19ZDA207〕階段性成果)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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