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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論壇】立法織密築牢金融安全網

發布時間:2023-02-21 10:16: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光明論壇】

  作者:李慈強(華東(dong) 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實體(ti) 經濟的血脈,在優(you) 化市場資源配置、服務實體(ti) 經濟發展、實現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等方麵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防範化解風險、保障金融安全,始終是維護行業(ye) 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不久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麵向社會(hui) 再次征求意見。相較於(yu) 去年4月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征求意見稿)》,《草案》更加注重“統籌與(yu) 協同”,充分利用我國在金融風險化解與(yu) 處置中的行政優(you) 勢,積極推動部門間、行業(ye) 間以及社會(hui) 間的協同治理,進一步增加了金融穩定具體(ti) 工作的可操作性。

  維護金融穩定須堅持風險預防和化解處置並重。為(wei) 了提高金融體(ti) 係抵禦風險的能力、切實維護金融穩定和保障安全,《草案》堅持以風險預防為(wei) 主、同步推進風險化解和處置的立法思路,采取“金融風險防範”和“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並重的立法體(ti) 例。首先,通過設置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門檻、明確金融機構合規經營義(yi) 務、細化管理部門監管職責來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工作,借助監測預警機製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其次,《草案》以審慎監管指標為(wei) 依據,全過程、全方位動態評估金融風險水平。當指標出現異常波動時,及時要求金融機構通過調整業(ye) 務規模、限製紅利分配等方式方法來落實主體(ti) 責任,同時引導存款保險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等市場機製適時介入,輔以政府行政監管來實現金融風險的有效化解。最後,在金融風險發生後,堅持風險主體(ti) 自救原則,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引入救濟資本,激活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管理部門適時進行接管與(yu) 托管,同時銜接配合司法程序做好金融風險的合理處置。

  維護金融穩定應加強各主體(ti) 間的統籌與(yu) 協同。針對金融穩定工作中存在的行業(ye) 間、部門間分工與(yu) 合作的問題,《草案》從(cong) 橫向監管部門統籌與(yu) 縱向落實主體(ti) 協同角度展開製度設計。一方麵,通過建立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製,明確金融監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等成員單位的法定職責,暢通部門間金融信息共享渠道,進而實現金融風險的精確研判,推動金融穩定工作的有序進行。另一方麵,遵循“由中央到地方”“從(cong) 政策到市場”的製度實施邏輯,細化省級與(yu) 縣級人民政府在金融穩定工作中的職責與(yu) 權限,規範不同層級政府在應對不同等級金融風險時的程序要求。同時,《草案》遵循社會(hui) 協調治理的理念,強調以市場主體(ti) 為(wei) 核心,壓實金融機構、行業(ye) 保障基金等主體(ti) 的風險防範、化解與(yu) 處置義(yi) 務,通過協同與(yu) 配合來實現金融穩定工作的有效推進。

  維護金融穩定要健全完善金融穩定保障機製。《草案》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統籌發展和安全,係統地搭建了“決(jue) 策部署—合規經營—風險預警—風險化解—風險處置”的金融穩定保障機製。具體(ti) 而言,設立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製,從(cong) 宏觀上負責金融穩定的戰略全局與(yu) 決(jue) 策部署;提高對於(yu) 金融機構內(nei) 部控製機製的要求,督促市場主體(ti) 審慎合規經營;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機製,實時監測指標波動,嚴(yan) 格規製影響金融穩定的違法行為(wei) ;同時,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在應對不同情形時的風險化解措施,例如限製股東(dong) 權利、責令補充資本等,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早期糾正措施,健全金融風險化解機製。另外,《草案》重申中國人民銀行的最後貸款人職責,新設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對於(yu) 基金的資金來源、擔保與(yu) 管理做出兜底性規定,輔以司法程序的銜接與(yu) 配合,切實做好金融風險的有效處置。

  維護金融穩定當強化主體(ti) 的責任落實與(yu) 追究。法律的有效實施關(guan) 鍵在於(yu) 責任落實,為(wei) 此,《草案》設立獨立的專(zhuan) 章明確規定了導致金融風險發生、蔓延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主體(ti) 責任,分別為(wei) “政府部門及人員責任”“金融機構責任”“金融機構股東(dong) 及實際控製人責任”,以及“信息傳(chuan) 播違規者責任”。對於(yu) 成員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存款基金管理機構等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wei) ,金融機構在風險的形成和處置環節中違法審慎經營義(yi) 務、嚴(yan) 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wei) ,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在金融風險防範與(yu) 處置過程中濫用股東(dong) 權利或者控製權的行為(wei) ,以及編造有關(guan) 金融風險的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或者明知虛假、誤導但仍然予以傳(chuan) 播的行為(wei) ,都應當由主管部門按照《草案》規定依法嚴(yan) 肅追究相關(guan) 主體(ti) 的法律責任,通過強化主體(ti) 責任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發生與(yu) 蔓延的可能性。

  加強金融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切實管好防住金融風險是新時期金融工作的重要內(nei) 容,為(wei) 此需要不斷健全我國的金融法治體(ti) 係。金融穩定法作為(wei) 我國金融法治建設的裏程碑,著力構建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金融穩定工作機製,通過督促市場規範運營、強化行政監管、加強社會(hui) 監督來實現金融穩定的協同共治,借助市場之手與(yu) 政府之手的互補協調,推動金融業(ye) 的可持續發展。這將有力推動我國金融穩定工作的常態化、法治化進程,織密築牢金融安全網,為(wei) 我國金融業(ye) 的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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