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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中人群體的曆史演變

發布時間:2023-03-27 10:11: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讀史劄記】

  作者:郭睿君(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中人”是古代社會(hui) 人際交往尤其是經濟往來的必然產(chan) 物,這一群體(ti) 廣泛存在於(yu) 社會(hui) 各領域,具體(ti) 稱謂數以百計,群體(ti) 構成繁複多樣,發揮著說合、見證、擔保、調解的職能及作用。對於(yu) 地方社會(hui) 而言,中人群體(ti) 不可或缺,並促成了社會(hui) 諸領域交易的順利進行及契約的形成。對於(yu) 民眾(zhong) 而言,這一群體(ti) 構建了交易中的人際網絡,保障交易便宜安全進行。對於(yu) 國家而言,需要這一群體(ti) 承擔部分市場管理職能,穩定交易秩序。在經曆不斷的曆史演變後,交易有“中”成為(wei) 一種傳(chuan) 統,“中人”便成為(wei) 一種具有保障交易及契約實施功能的符號,最終走向固定化、程式化,一直存續至今。

  西周至春秋時期,契約簽訂時已出現承擔見證職能的第三方,如衛盉銘文記錄了契約簽訂時間、雙方當事人、交換標的物,而後由第三方“五伯三有司”勘定四界並見證“受田”,這可謂“中人”出現的最早形態。在契約之外,這一時期文獻中出現了中國古代社會(hui) 對參與(yu) 交易第三方的最早稱謂。《呂氏春秋·尊師》中有“段幹木,晉國之大駔也,學於(yu) 子夏”,高誘注:“駔,廥人也”。《玉篇·馬部》:“會(hui) 兩(liang) 家之買(mai) 賣,如今之度市也。”“駔”即為(wei) 說合牛馬交易的“中人”。

  至秦漢及魏晉,第三方參與(yu) 契約簽訂時的稱謂開始豐(feng) 富起來,並出現了“中人”的酬勞。如西漢神爵二年廣漢縣節寬德貰賣布袍券,這件賣布袍券立契時間為(wei) “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交易雙方“節寬德、張仲孫”、價(jia) 格“錢千三百”,並有“任者□□、時在旁候史長子仲、戍卒杜忠……”等內(nei) 容,任者即為(wei) 擔保之人,時在旁即為(wei) 見證之人,“中人”的身份為(wei) 候史、戍卒。“沽旁二鬥”,沽即沽酒,是對中人的酬謝(《中國曆代契約粹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9頁)。王國維跋:“是一袍之買(mai) 賣亦有中費矣。”

  春秋時期出現的“駔”在這一時期開始與(yu) “儈(kuai) ”連用,文獻中出現了“駔儈(kuai) ”這一稱謂,“駔”和“儈(kuai) ”同義(yi) 連文。《史記·貨殖列傳(chuan) 》:“節駔會(hui) ,貪賈三之,廉賈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漢書(shu) ·貨殖列傳(chuan) 》中也出現了“子貸金錢千貫,節駔儈(kuai) ”之說。“駔儈(kuai) ”成為(wei) 從(cong) 事說合牛馬交易之人的稱謂,職能依舊是評定優(you) 劣、說合買(mai) 賣。“儈(kuai) ”逐漸成為(wei) 指代交易第三方的習(xi) 慣用語,牛馬交易中的中介現象和行為(wei) 也向其他社會(hui) 流通領域擴展,“駔儈(kuai) ”成為(wei) 一種指代商業(ye) 交往中第三方的統稱,並在後世產(chan) 生了諸如市儈(kuai) 、牙儈(kuai) 等稱謂,而不再僅(jin) 限於(yu) 牛馬等交易中。

  東(dong) 晉至五代,官府以文券即紅契進行征稅。契稅製度對“中人”產(chan) 生了重大的影響:一是契稅政策實行後,官府為(wei) 防止偷稅漏稅,開始利用活躍在市場上的“中人”(這一時期稱為(wei) 牙人)幫助其征稅。“中人”群體(ti) 由此逐步分化成活躍於(yu) 市場集鎮的職業(ye) 性半官方的,即以“牙”為(wei) 稱謂的“中人”與(yu) 非職業(ye) 性的多以親(qin) 友族鄰臨(lin) 時充任的契約中的“中人”;二是大量未納稅蓋印的白契在實際生活中使用,白契未得到官方認可,在交易者心中保障力就顯得較弱,交易雙方更加需要“中人”的介入來保障契約的效力,“中人”便成為(wei) 契約中必不可少的要件。除此之外,國家出於(yu) 對市場交易秩序管理的需要,從(cong) 法律層麵將“中人”作為(wei) 契約成立的必備要件確立下來,《唐律疏議·名例律》載“嫁娶有媒,賣買(mai) 有保”,“保”即是“中保人”。

  從(cong) 唐五代開始“中人”稱謂開始以“人”為(wei) 主要語尾,且其後開始普遍寫(xie) 明“中人”的身份並出現明確的職能分工,如《唐天複九年敦煌董加盈兄弟分家文書(shu) 》:“見人 阿舅石神神、見人 耆壽康常清、見人 兵馬使石福順”(《中國曆代契約粹編》,第394頁)。《高昌延壽四年趙明兒(er) 買(mai) 作人券》“倩書(shu) 趙願伯、時見 劉屍褳、臨(lin) 坐 範養(yang) 祐”(唐長孺:《吐魯番出土文書(shu) 》第五冊(ce) ,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241頁),“倩書(shu) ”“時見”“臨(lin) 坐”都是“中人”稱謂的一種,但這三位“中人”應是分工不同、在交易中發揮的職能不同,因此需用不同的稱謂區分其職責。

  現今最為(wei) 熟知的以“牙”字冠稱的“中人”稱謂亦在這一時期出現。《資治通鑒》中有史思明與(yu) 安祿山“皆為(wei) 互市牙郎,以驍勇聞”。胡三省注:“牙郎,駔儈(kuai) 也,南北物價(jia) 定於(yu) 其口,而後相與(yu) 貿易。”冠以“牙”之稱謂的“中人”應是由“駔儈(kuai) ”演變而來,唐代官私文獻中還有諸如“牙人”“牙子”“市牙”“牙保”等冠以“牙”字的“中人”稱謂。這一時期市場的繁榮、交易範圍及品種的不斷擴大,使得牙人的分工越來越細致化專(zhuan) 業(ye) 化,出現了不少專(zhuan) 業(ye) 性牙人的稱謂。如中介牛馬買(mai) 賣者稱馬牙,中介糧食買(mai) 賣者稱米牙,中介人口買(mai) 賣者稱牙嫂,從(cong) 事田產(chan) 、屋宅買(mai) 賣稱莊宅牙人等。

  為(wei) 減少買(mai) 賣糾紛,穩定財政收入,北宋開始強製推行“標準契約”以及“官版契約”。所謂標準契約與(yu) 官版契約內(nei) 容應包括立契人、標的物、產(chan) 業(ye) 來曆、買(mai) 賣原因、價(jia) 格租役、業(ye) 主擔保事項、業(ye) 主署名畫押、“中人”署名畫押,契約條款已完全成熟。契約格式標準化的推行,使得“中人”的地位被法定化和格式化,同時也使“中人”的稱謂逐漸統一。“中人”稱謂之後普遍寫(xie) 明“中人”的身份,如《北宋淳化二年敦煌韓願定賣妮子契》:“知見 報恩寺僧醜(chou) 迖、知見 龍興(xing) 寺樂(le) 善安法律”(《中國曆代契約粹編》,第435頁)。這一時期契約中普遍出現了“三麵言議”或“三麵評議”等表述,“三麵”就是指交易雙方和“中人”,“三麵”在契約中的出現,顯示了“中人”在契約達成中的重要性。

  與(yu) 隋唐五代時期活躍在市場上說合交易、代為(wei) 征稅的牙人相比,宋元及以後,牙人的功能越來越複雜,國家對牙人進一步幹預與(yu) 控製,除說合交易、代為(wei) 征稅外,強調牙人在商業(ye) 活動中對商業(ye) 信用要提供擔保並負有一定法律責任。因此,這一時期契約文書(shu) 中開始出現牙人、牙保的署名畫押。如南宋紹興(xing) 十一年廬陵縣劉三解元買(mai) 地石券,“牙保人 張堅固、見人 李定度、為(wei) 書(shu) 功曹、為(wei) 讀 主簿”(《中國曆代契約粹編》,第528頁)。牙人、牙保是唐宋以後官契中通行的“中人”稱謂詞語,“牙”“保”連綴成為(wei) 唐宋以後“中人”的一種官方習(xi) 稱。如果說隋唐五代時期牙人還遊離於(yu) 官方與(yu) 半官方之間,至兩(liang) 宋時期,牙人被徹底納入官方管理係統,完成了職業(ye) 化與(yu) 官方化的轉變。首先,牙人必須從(cong) 官府手中領取“付身牌”,才能成為(wei) 一個(ge) 合法的“中人”。其次,榷場交易采取全封閉的隔山買(mai) 賣方式,雙方商人不能直接會(hui) 麵,買(mai) 賣中的具體(ti) 事宜皆由主管牙人處理。牙人既是“合市者”,又是官府的邊關(guan) 貿易財政管理人員。

  明清時期中國傳(chuan) 統民事契約完全成熟並走向程式化,契文格式完全定型,契約用語基本固定,契約內(nei) 容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趨同化,作為(wei) 契約要件的“中人”也走向固化。自明代及至民國,契約中的第三方稱謂幾乎未產(chan) 生太大變化。與(yu) 隋唐宋元相比,明清時期“中人”的稱謂更加簡化與(yu) 概括化,常以“中人”“中見”“見人”出現,“中人”這一稱謂以其高度的概括性成為(wei) 傳(chuan) 統民事契約走向程式化後第三方參與(yu) 者較為(wei) 固定的稱謂。如《成化二十年謝忠等分山立界合同》:“中人 胡永護、方金安、吳斯勝、胡瑛、李津”(《徽州千年契約文書(shu) 》宋元明編卷一,花山文藝出版社1993年版,第224頁)。與(yu) 前代相比,明清時期“中人”在稱謂上最突出的變化即出現了“憑”,我們(men) 在第三方署名畫押處常會(hui) 看到如“憑中”“憑中人”“憑中見”,甚至單一個(ge) “憑”字,如《萬(wan) 曆十七年歙縣鄭黑兒(er) 賣身文書(shu) 》:“憑中人 鄭天齊、方雙橋”(安徽省博物館編:《明清徽州社會(hui) 經濟資料叢(cong) 編》第一輯,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53頁)。“立契有憑”“立契有中”“憑中立契”彰顯出在中國傳(chuan) 統交易中有著一直在場的第三人。一方麵,這個(ge) 第三人宣示著各項契約交易的公開化,另一方麵也意味著社會(hui) 傳(chuan) 統對雙方私下達成合意的排斥。

  明清時期的官契裏中人多以“房牙”“官牙”“總牙”“官中”“經紀”等稱謂出現。職業(ye) “中人”出現了“經紀”這一稱謂,清人梁章钜《稱謂錄》中“牙人”目下收有“經紀”一詞。這一時期,國家對牙人的管理更加係統化,清朝通過牙帖來管理牙人牙行,對牙人的身份、任職資格都進行了更為(wei) 明確具體(ti) 的規定。牙人的主要職能已從(cong) 宋元時期的說合買(mai) 賣、保證交易、協助納稅進一步發展到自營買(mai) 賣、代客墊款、代辦運輸、代收商稅、收賬、起卸、報關(guan) ,以及對農(nong) 民、手工業(ye) 者進行預買(mai) 、貸款等。

  縱觀曆史,“中人”群體(ti) 經曆了西周至春秋的出現,戰國至西晉的發展,東(dong) 晉至五代的分化,北宋至元朝的成熟,至明清時期完全成熟並固化。契約形製的變化、國家政策的調整、商品市場的發展、人們(men) 實際需要的不斷增強是致使這一群體(ti) 不斷演變的主要原因。在“中人”演變脈絡上,自始至終都沿著兩(liang) 條主線進行:在契約訂立時參與(yu) 的非職業(ye) 性非官方性的“中人”,與(yu) 在市場交易中產(chan) 生的半職業(ye) 、職業(ye) 的官方性的“中人”。在產(chan) 生的最初,他們(men) 都屬於(yu) 民間性質的“中人”,國家政策的不斷調整以及國家利用市場上的“中人”監督納稅、管理市場,致使“中人”分化,儈(kuai) 、牙演變為(wei) 半官方、官方性質的,以抽取稅金取得報酬為(wei) 目的的職業(ye) “中人”,而契約文書(shu) 中的大多數“中人”依然為(wei) 民間的非官方非職業(ye) 性質。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中人與(yu) 清代地方社會(hui) 研究”〔21CZS028〕階段性成果)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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