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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不讓患病孩子就醫事件引關注 專家提出 應對問題家長依法撤銷監護資格

發布時間:2023-04-06 10:14:00來源: 法治日報

  本報記者 張守坤

  近日,作家馬某不讓患有心髒病的兒(er) 子就醫一事衝(chong) 上熱搜榜,引發社會(hui) 熱議。有報道稱,在發現兒(er) 子心髒有問題後,馬某反對帶他去做檢查和手術,並始終堅定地認為(wei) “心髒怎麽(me) 能動”?最終,年僅(jin) 13歲的孩子在兒(er) 童節那天倒在自家廁所裏猝然離世。

  此事被報道後,不少網友指責馬某未能履行作為(wei) 一名父親(qin) 的監護職責,剝奪了其兒(er) 子正常就醫的權利。還有一些網友結合近年來發生的父母不讓孩子接受義(yi) 務教育、家暴孩子等現象,提出了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濫用監護權怎麽(me) 辦的問題。

  多位專(zhuan) 家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我國已構建未成年人保護和監護侵害行為(wei) 的反應機製,各單位、社會(hui) 組織和廣大群眾(zhong) 要全麵落實相關(guan) 機製,及時發現、舉(ju) 報不履行監護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保障孩子就醫就學

  是家長的監護責任

  據報道,馬某兒(er) 子上一年級時,學校常規體(ti) 檢測出其心率超過130次每分鍾,母親(qin) 想帶孩子去醫院檢查,馬某不同意。後來馬某大兒(er) 子發現了弟弟的異樣,帶其去醫院檢查,診斷為(wei) 心髒二尖瓣膜閉鎖不全,需做微創手術,馬某再次反對去做檢查、手術……

  父親(qin) 拒絕送患病孩子就醫,在很多人看來感情上難以接受。那麽(me) ,在法律上又該如何看待這一行為(wei) 呢?

  陝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行政與(yu) 醫療法律事務部主任劉霄峰告訴記者,根據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方麵的保障,是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基本監護職責。因此,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明知未成年人患有嚴(yan) 重疾病,可能影響健康甚至生命時,有義(yi) 務保障被監護人的就醫權利。限製其就醫的行為(wei) ,屬於(yu) 不依法履行監護義(yi) 務和未成年人保護義(yi) 務。

  “事實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除了規定監護人的撫養(yang) 教育義(yi) 務外,對於(yu)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也作了嚴(yan) 格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發現不利於(yu)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製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檢舉(ju) 、控告。”劉霄峰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嚴(yan) 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guan) 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yang) 費用。

  在劉霄峰看來,一些悲劇的發生並非我國立法不夠完善,而是監護人和知情人的“冷漠”所致。“孩子父親(qin) 不願意送醫,經常接觸孩子的人如學校老師、校醫等,了解到這一情況後,都可以向民政等部門反映,要求行政機關(guan) 責令孩子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積極送醫治療。”

  除就醫外,近年來,少數家長以“傳(chuan) 統教育模式存在缺點”“到學校學不到東(dong) 西”“自己在家也能教”等原因不讓孩子入學。比如上海市普陀區一位母親(qin) 全職在家,覺得自己有時間也有能力進行家教而不讓孩子去學校接受教育,“我們(men) 夫妻二人都是高級知識分子,有能力教好孩子”。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郝佳說,接受義(yi) 務教育是適齡少年兒(er) 童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義(yi) 務教育法規定:義(yi) 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er) 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yi) 務教育。同時對不履行責任和義(yi) 務的法律後果也給出了明確規定,由當地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因此,教育子女並非父母能夠自行決(jue) 定的家務事、私事,而必須依法進行,如果父母不能保障子女接受九年義(yi) 務教育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郝佳說。

  應合理行使懲戒權

  關(guan) 注未成年人需求

  近年來,孩子被家暴、虐待的現象也屢有發生。

  前不久,山東(dong) 招遠一男孩遭家長打罵、身上有多處淤青的視頻,令很多網友深感憤怒。目前,當地警方已對涉事家長采取強製措施,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予以處置。招遠市婦聯通報稱,調查期間,相關(guan) 學校負責保證學生正常學習(xi) 。

  遇到孩子不聽話、犯錯誤時,家長對其施以適當懲戒本無可厚非。但一些家長在管教孩子時動輒上升為(wei) 家庭暴力,給孩子帶來嚴(yan) 重的身心傷(shang) 害。

  郝佳說,懲戒權目前尚處於(yu) 學理探討階段,在學理上確實會(hui) 談及懲戒權的邊界,如程度、方式、方法等。但目前懲戒權尚未被法律認可為(wei) 一種確定的權利,在這一前提下,任何打罵孩子的行為(wei) 都構成違法,違反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典等相關(guan) 法律,情節嚴(yan) 重、後果嚴(yan) 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

  郝佳介紹,為(wei) 防止家長濫用懲戒權,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公安機關(guan)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2022年2月,廣東(dong) 汕頭的楊某因對孩子小楊填報入學誌願不滿而毆打致其身體(ti) 受傷(shang) 。小楊於(yu) 當日報警,經法醫鑒定損傷(shang) 程度為(wei) 輕微傷(shang) 。母親(qin) 陳某就此提起訴訟,請求小楊由其直接撫養(yang) 。法院受理後,針對楊某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向其發出家庭教育令,對楊某的行為(wei) 予以訓誡並對其進行家庭教育。

  記者梳理發現,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向當事人發出“家庭教育令”,依法糾正父母怠於(yu) 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魯升陽認為(wei) ,現實中很少有家長會(hui) 因實施暴力而受到懲罰,一個(ge) 原因是這裏的暴力沒有明確的界定,並且對發生暴力的情況怎麽(me) 懲罰沒有明確規定。因此要想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首先應該加強法律對“暴力”的認定,還要培養(yang) 家長的意識,通過宣傳(chuan) 教育等各種途徑讓大家認識到“好孩子”不是被暴力出來的,而是被尊重和教育出來的。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強說:“家長對子女的懲戒,必須把握必要的限度,以批評教育為(wei) 限,關(guan) 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而不得對子女造成身體(ti) 上的傷(shang) 害和心理上的創傷(shang) 。否則,家長實施的懲戒就偏離了教育子女的目的。如果父母濫用懲戒權,嚴(yan) 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則有可能被撤銷監護資格,情節嚴(yan) 重的,還有可能構成虐待罪。”

  此外,近年來為(wei) 防範孩子沉迷電子產(chan) 品等,一些家長在孩子房間安裝攝像頭,查詢孩子在網上的聊天、瀏覽和購物記錄,引發了不少孩子與(yu) 家長間的衝(chong) 突。

  孟強說,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隱私,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應當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因此,家長不宜采取監視監聽的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監管,而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與(yu) 未成年人溝通,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監護權受法律約束

  越界會(hui) 被撤銷資格

  未成年人保護,既是家事,也是國事。專(zhuan) 家指出,對越界的監護權必須拉緊韁繩。

  “嚴(yan) 格來講,監護是一種資格,是對行為(wei) 能力有欠缺的民事主體(ti) 的行為(wei) 能力的補足。父母監護與(yu) 一般監護不同,還帶有照護、養(yang) 育等父母子女關(guan) 係內(nei) 容。站在家長的角度來看,可以說是義(yi) 務和責任的綜合體(ti) 。”郝佳認為(wei) ,對於(yu) 監護人怠於(yu) 履職或者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wei) ,根據民法典第36條規定,或麵臨(lin) 監護資格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撤銷問題家長的監護資格,目前主要是通過訴訟途徑。可以提起撤銷監護資格之訴的,除了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外,還有一些單位和組織,如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hui) 、殘疾人聯合會(hui) 、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同時,民法典還規定了民政部門的兜底起訴責任,即當其他有權提起撤銷監護資格之訴的人和單位或組織未及時提起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郝佳說。

  孟強說,家長在行使監護權時,不能將家庭當作自己的王國,不能將子女當作自己的附庸,更不能濫用監護職權而對子女造成傷(shang) 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guan) 於(yu) 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wei) 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對於(yu) 監護侵害行為(wei)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都有權勸阻、製止或者舉(ju) 報。例如公安機關(guan) 應當采取措施,及時製止在工作中發現以及單位、個(ge) 人舉(ju) 報的監護侵害行為(wei) ,情況緊急時將未成年人帶離監護人。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lin) 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從(cong) 學校到醫院到司法機關(guan) ,我國已經構建了未成年人保護和監護侵害行為(wei) 的反應機製,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未來還需要進一步落實這些規定,將有關(guan) 單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監護人的監督落到實處,從(cong) 而進一步杜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孟強說。

  在魯升陽看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事情時有發生,一個(ge) 重要原因在於(yu) 對法律及相關(guan) 規定缺乏必要的宣傳(chuan) ,導致一些人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有的父母認為(wei) 孩子就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可以隨意管教。為(wei) 此,他建議,加強必要的法律宣傳(chuan) ,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思想意識,因為(wei) 一些執法人員對家長監護權行使邊界的認識也不高,導致在實踐中相關(guan) 規定很難貫徹落實下來,執行過程中打了折扣。此外,要加大處罰力度。“由於(yu) 某些原因不能落實相應的處罰措施,導致危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屢禁不止。在父母對子女有怠於(yu) 履行監管或存在監護侵害行為(wei) 時,必須落實相關(guan) 處罰措施,讓民政部門等有關(guan) 部門出麵,對問題家長按照法律規定撤銷其監護資格。”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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