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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文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

發布時間:2023-05-09 10:12: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光明日報北京5月8日電(記者邱玥)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5月8日發布《關(guan) 於(yu) 規範房地產(chan) 經紀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cong) 十方麵明確監管措施,加強房地產(chan) 經紀行業(ye) 管理,促進房地產(chan) 市場健康發展。

  《意見》明確,加強從(cong) 業(ye) 主體(ti) 管理。嚴(yan) 格落實經紀機構備案製度。全麵推行經紀從(cong) 業(ye) 人員實名登記。經紀服務內(nei) 容由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組成。基本服務是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為(wei) 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攬子必要服務,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帶客戶看房、簽訂房屋交易合同、協助辦理不動產(chan) 登記等。延伸服務是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接受交易當事人委托提供的代辦貸款等額外服務,每項服務可以單獨提供。

  隨著房地產(chan) 市場發展,我國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和從(cong) 業(ye) 人員規模持續擴大,服務內(nei) 容不斷拓展。但部分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存在利用房源客源優(you) 勢收取過高費用、未明碼標價(jia) 、捆綁收費、濫用客戶個(ge) 人信息等問題,加重交易當事人負擔、侵害其合法權益。

  在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方麵,《意見》指出,經紀服務收費由交易各方根據服務內(nei) 容、服務質量,結合市場供求關(guan) 係等因素協商確定。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mai) 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在嚴(yan) 格實行明碼標價(jia) 方麵,《意見》明確,經紀機構不得混合標價(jia) 和捆綁收費。收費前應當向交易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列明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意見》明確,嚴(yan) 禁操縱經紀服務收費。經紀機構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jia) 收取經紀服務費用。房地產(chan) 互聯網平台不得幹預經紀機構自主決(jue) 定收費標準。

  《意見》還提出,規範簽訂交易合同,經紀機構促成房屋交易,應當辦理房屋買(mai) 賣、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加強個(ge) 人信息保護,經紀機構及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chuan) 輸他人個(ge) 人信息,不得非法買(mai) 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ge) 人信息。

  《意見》同時強調,要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台。將規範房地產(chan) 經紀服務納入房地產(chan) 市場秩序整治的重要內(nei) 容,曝光典型案例。對經紀機構及從(cong) 業(ye) 人員存在收費不規範、侵犯客戶個(ge) 人信息合法權益等情形的,行業(ye) 組織給予自律處分。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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