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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講法:隨手街拍有哪些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3-06-14 09:52:00來源: 北京日報

  移動互聯網和智能手機風靡,催生了一個(ge) 新的群體(ti) ——街頭拍客。各大城市的繁華商圈、網紅地標總少不了拍客的身影,他們(men) 在街頭即時拍攝後通過自媒體(ti) 進行傳(chuan) 播。然而,街拍行為(wei) 卻暗含著個(ge) 人行使權利自由與(yu)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之間的衝(chong) 突。那麽(me) ,未經他人同意的街拍違法嗎?街拍的法律邊界在哪裏?

  “街拍”不營利仍有侵權之嫌

  關(guan) 於(yu) 肖像權,我國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ti) 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肖像權,體(ti) 現的是自然人對自己肖像上的人格利益,具體(ti) 包括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以醜(chou) 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wei) 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

  在街拍行為(wei) 中,攝影者拍攝他人形象照片,以影像的形式在拍攝設備中記載被拍攝者的外部形象,便屬於(yu) 最直接的製作他人肖像的行為(wei) 。根據民法典規定,這種直接拍攝行為(wei) ,必須征得被拍攝者同意,否則即是侵害了被拍攝者的肖像權。即便是已征得同意而攝製的照片、視頻,若後續還需公開該作品或做其他用途,也需征得被拍攝者即肖像權人的同意方可進行。當保護拍攝者對所拍作品的著作財產(chan) 權前,應優(you) 先保護被拍攝者對其自身肖像享有的人身、財產(chan) 雙重權益。對於(yu) 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wei) ,在民法典實施以前,需為(wei) 以營利為(wei) 目的才構成侵權;而民法典施行後,對拍攝者是否將他人肖像用於(yu) 營利不再要求,更好地起到了保護自然人肖像權的作用。

  作為(wei) 普通人,當在公共場所被他人的鏡頭捕捉時,我們(men) 有權拒絕被拍攝,有權要求拍攝者刪除自己的照片、視頻,要求發布者刪除或撤回涉及自己肖像的內(nei) 容。若他人拒絕刪除或已發布的內(nei) 容對自己造成了不良影響的,有權采取投訴、提起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理,當我們(men) 舉(ju) 起相機或手機想要拍攝他人時,也必須征詢被拍攝者意願,告知對方拍攝後將作何用,會(hui) 在什麽(me) 範圍內(nei) 傳(chuan) 播等情況,確認對方明確同意後方可拍攝。肖像權授權需要有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或者進行事後追認授權。即便被拍攝者麵對鏡頭時未作明確表態,也不可簡單認為(wei) 其默認同意。當他人說出“不許拍”等禁止性語句時,就已經是維護其肖像權最明確的警告,此時拍攝者應立即停止拍攝行為(wei) 。

  看似習(xi) 以為(wei) 常的街拍,除了存在侵害他人肖像權的風險外,還可能造成對他人或相關(guan) 主體(ti) 隱私權、名譽權的侵犯。所謂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wei) 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而名譽,是指對民事主體(ti) 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hui) 評價(jia) 。互聯網時代,各類消息被快捷捕捉和高速傳(chuan) 播,當街拍的照片或視頻在網絡上傳(chuan) 播,可能引起人們(men) 對被拍攝者容貌、身材、穿著等方麵的貶損評論,對其個(ge) 人身份信息進行挖掘曝光,造成他人名譽受損、隱私泄露,工作和生活遭受不良影響,嚴(yan) 重者可能發生網絡暴力,導致人身財產(chan) 安全受損。

  “隨手拍”或侵犯他人人格權

  除了街拍外,有些看似正當的“隨手拍”也可能對他人人格權益造成侵犯。

  某日,小杜在路邊看見董先生正在扇打郭女士臉部,其出於(yu) 正義(yi) ,便將這一不法行為(wei) 拍攝並發至網絡,後該視頻被某電視台播放。隨後,董先生與(yu) 郭女士訴至法院,稱小杜侵害其肖像權,對自己的名譽、隱私、工作生活均造成了嚴(yan) 重影響。原來,董先生與(yu) 郭女士是夫妻,當日二人因瑣事發生爭(zheng) 吵,董先生未能控製情緒對妻子動手。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董先生在公共場合扇打郭女士的行為(wei) 本身具有違法性,小杜拍攝該暴力行為(wei) 並發布網絡是其行使言論自由的一種方式,且視頻中僅(jin) 暴露董先生背部,因此不存在對他合法權益的侵害。但小杜在未對郭女士的容貌形象進行隱蔽處理的情況下,將視頻對外發布,導致郭女士因挨打所造成的不利影響被擴大,侵害了郭女士的人格尊嚴(yan) 。法院最終判決(jue) 小杜刪除相關(guan) 視頻,並向郭女士道歉、賠償(chang) 精神損失,駁回了董先生要求道歉並賠償(chang) 損失的訴訟請求。

  我國公民依法享有言論自由,並有權製止、舉(ju) 報、揭發違法犯罪行為(wei) 。但當個(ge) 人言論自由與(yu) 他人合法權益存在衝(chong) 突時,必須掌握好言論自由的界限和程度。即便如案例中的小杜那樣,為(wei) 他人伸張正義(yi) 或為(wei) 謀求公共利益,也需注意保護他人正當權益,避免因“無心之失”傷(shang) 及無辜或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shang) 害。

  當我們(men) 在互聯網上發布相關(guan) 照片、視頻資料時,應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如打碼、模糊化、消音等處理方式,隱去他人的肖像信息或可被識別的特征信息,防止對他人人格權益造成侵害。當為(wei) 新聞報道或網絡消息中的受害者發聲時,也需注意不轉載直接暴露受害方肖像信息、個(ge) 人隱私的圖像資料,做到尊重他人隱私和人格尊嚴(yan) 。

  行使肖像權存在例外情況

  當然,自然人享有的肖像權並不能絕對地對抗所有外部行為(wei) ,肖像權也有權利讓渡的空間,這一空間屬於(yu) 公共利益。民法典中對於(yu) 肖像權的使用有五種例外規定,第一千零二十條明確,合理實施下列行為(wei) 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wei) 個(ge) 人學習(xi) 、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nei) 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wei) 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wei) 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guan) 在必要範圍內(nei) 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wei) 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wei) 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wei) 。

  上述規定賦予了行為(wei) 主體(ti) 在特殊情況下不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得以免責的權利,但該權利也受到三方麵限製:一是目的限製,即限於(yu) 為(wei) 維護公共利益或肖像權人合法權益時;二是程度限製,需是必要或不可避免時方可實施;三是方式限製,必須合理實施,不得醜(chou) 化、汙損、惡意改動他人肖像,當用作學習(xi) 欣賞、教學科研時,還應是他人已合法公開的肖像。

  隨意“改造”肖像也涉侵權

  除了線下街拍外,互聯網社交中以他人照片“做文章”也同樣存在著侵權風險。表情包、“P圖”配文、“視頻換裝”“一鍵化妝”等常見的社交網絡玩法中,都潛藏著對肖像、名譽等人格權益的侵害。

  小馮(feng) 與(yu) 小陳是同學關(guan) 係。某日,小陳利用摳圖軟件將小馮(feng) 的頭部照片製作成具有侮辱性質的表情包,發到有千餘(yu) 人的QQ群中。小馮(feng) 知曉此事後,將小陳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yan) 受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chang) 損失。小陳的做法對小馮(feng) 的名譽造成較大的負麵影響,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根據民法典規定,本案中小陳因未經得同意便將小馮(feng) 照片製成表情包,其行為(wei) 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合理性基礎,即便其製作的表情包不具有侮辱性,也不存在營利目的,小馮(feng) 仍有權以肖像權被侵犯為(wei) 由,向小陳主張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jue) ,小陳在該QQ群內(nei) 發布向小馮(feng) 賠禮道歉的聲明,並賠償(chang) 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

  孫先生與(yu) 範先生是同一微信群群友。某日,範先生在群內(nei) 發消息借用物品,並配圖一張,圖片為(wei) 孫先生黑白照片,覆黑框、頂黑花,後孫先生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為(wei) 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未經他人許可,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對他人肖像進行惡意詆毀、醜(chou) 化、汙損,有損肖像權人的人格尊嚴(yan) ,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範先生使用不當形式在微信群發送孫先生的黑白照片,具有貶損肖像權人的主觀惡意,侵犯了孫先生的肖像權。由於(yu) 該微信群已解散,法院結合孫先生訴訟請求,認為(wei) 範先生的行為(wei) 屬於(yu) 以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wei) ,理應承擔侵權的法律後果,最終判決(jue) 範先生當麵道歉,並賠償(chang) 孫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除了製作表情包、“P圖”等以二次製作方式使用他人照片會(hui) 侵犯他人權益外,生活中常見但又容易被忽視的侵權行為(wei) 還包括在網絡文章中使用他人照片。如在個(ge) 人運營的微信公眾(zhong) 號中,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照片作為(wei) 推送文章的配圖。雖然部分文章會(hui) 附上“侵必刪”“如有侵權,聯係刪除”等文字,然而這種表態並不能使其侵權行為(wei) 合法化,其內(nei) 在邏輯在法律上仍站不住腳。正確的態度應是,未經授權絕不使用,發現侵權立即刪除。

  舉(ju) 起手機就能拍照的時代,要把握好個(ge) 人創作與(yu) 他人權益的平衡,尊重他人的肖像、隱私、名譽、尊嚴(yan) 等人格權益。征得肖像權人同意後的創作,才是真正的作品。(作者單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延伸閱讀

  使用已公開的演員劇照若用於(yu) 藝術欣賞不算侵權

  方淑梅

  案情回顧

  演員王先生曾出演過多部影視作品。他發現,某文化公司在其認證的微信公眾(zhong) 號上所發布的文章,使用了自己在一部影視劇中的兩(liang) 張肖像照片,文章閱讀量243,該文章末尾附有涉案微信公眾(zhong) 號二維碼。王先生認為(wei) ,文化公司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意在吸引讀者,為(wei) 其引流並帶來經濟利益,具有明顯的商業(ye) 性質,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請求法院判令賠禮道歉並賠償(chang) 經濟損失20萬(wan) 元。文化公司辯稱,涉案文章中使用的照片均為(wei) 影視劇截圖,非王先生個(ge) 人生活照,劇照版權應歸影視劇製片方所有,王先生無權主張影視劇截圖侵權。而且,該公司將涉案影視劇截圖用於(yu) 劇情和相關(guan) 演員的評論,屬於(yu) 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範疇。法院最終判決(jue) 駁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任何權利都有邊界,肖像權也不例外。本案涉及含有演員肖像的影視劇截圖的權利及權利歸屬、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兩(liang) 方麵的問題。

  對於(yu) 含有演員肖像的影視劇截圖,涉及製片者的著作權和表演者的肖像權,如果將該截圖用於(yu) 商業(ye) 用途,既要取得製片方著作權的許可,也要取得表演者基於(yu) 肖像權的許可。影視作品的動態圖像,本質上由逐幀靜態圖像構成。各幀靜態圖像雖不是靜態拍攝完成,但也體(ti) 現了攝錄者對構圖、光線、道具、場景等創作要素的選擇與(yu) 安排,體(ti) 現了獨創性,因此影視作品中通過截屏取得的截圖,應認定為(wei) 攝影作品,其著作權歸屬於(yu) 製片者。

  演員對影視劇截圖中的角色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權,應當考慮演員肖像與(yu) 角色形象之間是否存在可識別性或緊密關(guan) 聯性。如果一般觀眾(zhong) 能分辨出出演該角色的演員,並將該角色與(yu) 之建立特定的聯係,則演員對影視劇截圖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一般情況下,特型演員(經過藝術加工的特定曆史人物形象)和以臉譜方式出演的演員,因角色形象不是演員自身肖像的客觀再現,觀眾(zhong) 難以通過該角色形象與(yu) 演員形成一一對應的關(guan) 係,故該種情況下演員對其出演的角色形象不享有肖像權。

  影視劇中的角色由演員扮演,對影視劇中的某一畫麵進行截圖時,該截圖中的角色形象與(yu) 演員本人肖像一般存在重疊。本案中,王先生在影視劇中出演相應角色,社會(hui) 公眾(zhong) 能夠將角色形象與(yu) 他本人的真實相貌特征聯係在一起,因此,王先生對涉案影視劇截圖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有權提起訴訟。

  而文化公司的行為(wei) 是否構成肖像權的合理使用,需要從(cong) 以下兩(liang) 方麵進行分析。首先,涉案文章內(nei) 容是否限於(yu) 該影視範圍內(nei) 。涉案文章從(cong) 三方麵展開,從(cong) 題目到內(nei) 容均圍繞影視劇中相應角色展開討論,未涉及演員個(ge) 人的任何情況。其次,涉案文章引用的肖像數量是否適當。涉案文章一共使用4張肖像,其中包含2張原告肖像,均為(wei) 影視劇中的截圖,每張肖像下標注有角色及相應演員的名稱。法院認為(wei) ,作者為(wei) 了說明文章提出的問題,使用不同版本影視劇中的該角色,屬於(yu) 正常引用,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此外,涉案文章中也沒有廣告鏈接或產(chan) 品推廣信息。因此,文化公司以藝術欣賞和評論為(wei) 目的,在必要範圍內(nei) 使用王先生已經公開的影視肖像,屬於(yu) 合理使用,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權。(作者單位:北京互聯網法院)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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