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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事實優先”保護勞動者權益

發布時間:2023-06-15 10:29:00來源: 經濟日報

  如何讓新就業(ye) 形態持續健康壯大,需要為(wei) 日益向外伸展的用工模式搭載準確、嚴(yan) 謹的法律內(nei) 核,保證勞動者和相關(guan) 企業(ye) 都能從(cong) 中受益。隻有合理審視勞動用工事實,準確裁定各自權利義(yi) 務,才能讓勞資雙方都滿意。

  一段時間以來,新就業(ye) 形態蓬勃興(xing) 起,更自由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吸引越來越多的人成為(wei) 靈活就業(ye) 人員。與(yu) 此同時,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也麵臨(lin) 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如何讓新就業(ye) 形態持續健康壯大,需要為(wei) 日益向外伸展的用工模式搭載準確、嚴(yan) 謹的法律內(nei) 核,保證勞動者和相關(guan) 企業(ye) 都能從(cong) 中受益。

  人社部、最高法日前聯合發布了一批勞動人事爭(zheng) 議案件,梳理這些案件可以聚焦一個(ge) 關(guan) 鍵詞——事實優(you) 先原則。也就是說,民事合同並不能作為(wei) 判定勞動關(guan) 係的最終依據,而是要對不同的用工形態進行個(ge) 案判斷,再結合個(ge) 案事實綜合考量,根據勞動管理事實和從(cong) 屬性特征來明確勞動關(guan) 係主體(ti) ,用法律法規確定各方權利義(yi) 務。

  其實,事實優(you) 先早已成為(wei) 國內(nei) 外判定勞動關(guan) 係的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yu) 勞動者建立勞動關(guan) 係;原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2005年發布《關(guan) 於(yu) 確立勞動關(guan) 係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確定了人格、經濟、組織從(cong) 屬性的應用。2021年人社部、最高法等八部門《關(guan) 於(yu) 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又提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guan) 係的情形”,均以用工事實認定企業(ye) 和勞動者的關(guan) 係。因此,隻有合理審視勞動用工事實,準確裁定各自的權利義(yi) 務,才能讓勞資雙方都滿意。

  基於(yu) 此,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應以事實優(you) 先為(wei) 準則。以數字技術產(chan) 生的新職業(ye) 為(wei) 例,當數據信息成為(wei) 勞動者從(cong) 業(ye) 所必需的生產(chan) 資料,平台企業(ye) 會(hui) 通過製定規則、設定算法,限製或影響勞動者的工作機會(hui) 、勞動條件、勞動方式、勞動收入等情況,並從(cong) 勞動者勞動成果中獲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平台企業(ye) 並非僅(jin) 僅(jin) 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務,而是通過對勞動者進行組織和管理,按照一定模式和標準以平台名義(yi) 對外提供勞動服務,那麽(me) 用工主體(ti) 或用人單位就須承擔相應法律義(yi) 務和責任,並有義(yi) 務對勞動者權益進行保障。特別是在靈活用工過程中,要避免與(yu) 此相悖的、不願意承擔責任甚至選擇逃避的情況出現。比如,一些從(cong) 事業(ye) 務外包、勞務外包等常見用工方式的企業(ye) ,視外包為(wei) 規避相應法律責任的“擋風板”;一些用人單位誘導勞動者注冊(ce) 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並與(yu) 之簽訂普通民事協議,試圖規避勞動法律法規。對此,更要糾正與(yu) 防範相關(guan) 企業(ye) 利用自身優(you) 勢地位,通過外觀合法的形式規避勞動法並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用工行為(wei) ,從(cong) 而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ye) 和勞動者的關(guan) 係,對符合確立勞動關(guan) 係情形的認定標準作出重點規範。

  按照這一思路,在規範新就業(ye) 形態的過程中,也需要對企業(ye) 的組織和管理模式有所認知。比如,一些平台企業(ye) 的網約配送員存在這種情況:這些工作者不想幹可以自主拒絕接單,那麽(me) 當發生拒絕接單的情況時,對其後續獲得工作任務的機會(hui) 、獲得勞動報酬標準的影響是否存在?在這種情形下,又應如何確立各自的基本權益?要解決(jue) 這些問題,相關(guan) 部門應在尊重事實優(you) 先的勞動關(guan) 係認定原則基礎上,以用工事實為(wei) 基準認定企業(ye) 和勞動者的關(guan) 係,指導企業(ye) 與(yu) 勞動者簽訂書(shu) 麵協議,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yi) 務,逐步推動將該類勞動者納入最低工資、休息休假等製度保障範圍,進一步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以維護其權益。同時,平台企業(ye) 更應從(cong) 自身發展考量,積極保障相關(guan) 勞動者在公平就業(ye) 、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方麵的合法權益。(敖蓉)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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