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藥品說明書“入法”,利於解決“字小困擾”
日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藥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生產(chan) 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簽、說明書(shu) ,方便殘疾人、老年人識別和使用。杜小光委員建議,在上述規定之後增加“非處方藥說明書(shu) 應當優(you) 先進行信息的無障礙改造”。
藥品說明書(shu) “字小如蟻”現象已屢遭詬病,對其進行優(you) 化改造的社會(hui) 呼聲很高。並且,目前已經有不少針對這道難題的好建議,比如有人建議推出電子版說明書(shu) ,讓掃碼閱讀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縮小和放大字體(ti) ;也有人建議對無關(guan) 緊要的內(nei) 容進行刪減或用小字印刷,對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民眾(zhong) 關(guan) 注度高的內(nei) 容加粗加黑;還有人建議推出專(zhuan) 業(ye) 版和通俗版兩(liang) 個(ge) 版本,等等。
相比以上的這些建議,這次擬推出的舉(ju) 措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yu) ,化解這道難題首次上升到了國家立法的高度,尤其是,將藥品說明書(shu) “字小如蟻”導致的閱讀障礙,納入到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當中。這種全新的做法既給人耳目一新之感,也讓人看到了解決(jue) 這道難題的希望。其實,藥品說明書(shu) 的閱讀障礙,完全可以當做社會(hui) 環境建設當中的障礙之一,並通過無障礙改造來化解難題。
在細節上,還有一個(ge) 明顯的不同點也值得肯定。這次建議納入無障礙改造的為(wei) 非處方藥說明書(shu) ,對處方藥說明書(shu) 並未提出相同要求。區別對待處方藥和非處方藥說明書(shu) ,是因為(wei) 非處方藥可以自由購買(mai) ,而且非處方藥的說明書(shu) 主要由患者自己閱讀,無障礙改造顯得更加迫切和必要。但處方藥隻有開處方才能購買(mai) ,處方藥的使用說明等內(nei) 容,應由醫生和藥師來告知,屬於(yu) 藥事服務範疇。假如藥品說明書(shu) 改造把醫生和藥師的分內(nei) 責任也大包大攬在內(nei) ,反而可能加劇他們(men) 的服務惰性,導致藥事服務不全或者劣質。
倘若這條建議能夠得到采納,相關(guan) 法律條款最終能夠通過,那麽(me) 監管部門對不合格藥品說明書(shu) 的執法依據就會(hui) 更加明確。與(yu) 此同時,藥企改造藥品說明書(shu) 也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藥品說明書(shu) 改造就會(hui) 從(cong) “可為(wei) 可不為(wei) ”變成“必須為(wei) ”。
但“必須為(wei) ”是一回事,“如何為(wei) ”則是另一回事。藥品說明書(shu) 的專(zhuan) 業(ye) 性和通俗性是一對難以兼顧的矛盾,在有限的空間裏,既要把藥品信息說明又要說全,的確存在很大的難度。這方麵仍需要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進行不斷創新和探索,將藥品說明書(shu) 設計得更加實用和人性化。
更要看到,對處方藥說明書(shu) 和非處方藥說明書(shu) 分類管理,利於(yu) 精準施策,但從(cong) 另一個(ge) 角度看,隻有醫生和藥師認真履行好處方藥的藥事服務職責,對非處方藥的無障礙改造才能真正發揮好作用。強化藥事服務和非處方藥說明書(shu) 改造兩(liang) 種舉(ju) 措齊頭並進,藥品說明書(shu) “字小如蟻”難題有望盡快得到破解。(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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