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而無法入職新單位,誰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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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單位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劉某無法入職新單位。農(nong) 村戶籍的劉某又因長期未找到新工作而陷入家庭經濟困難,其申請勞動仲裁訴求也沒全獲支持。後在當地工會(hui) 的幫助下,援助律師重新梳理證據最終使得公司被判承擔責任補償(chang) 損失。
“感謝工會(hui) 給予的幫助,我終於(yu) 收到賠償(chang) 款了。”近日,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饒勇律師接到幼兒(er) 園老師劉某發來的微信表示感謝。曆時兩(liang) 年多,經過一裁兩(liang) 審,在北京市豐(feng) 台區總工會(hui) 的幫助下,劉某終於(yu) 拿到某公司對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的損失補償(chang) 。
無離職證明勞動者求職屢屢受挫
劉某於(yu) 2021年4月23日入職某公司,崗位為(wei) 園長,從(cong) 事幼兒(er) 園的招生和管理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2021年7月30日,劉某向該公司提出離職。
2021年8月13日,劉某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資及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在工會(hui) 律師的幫助下,該案經過一裁兩(liang) 審後,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2021年8月19日,劉某因入職某區幼兒(er) 園需要,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發消息要求出具離職證明,公司以公章未在單位為(wei) 由未予以開具,導致劉某因無法出具離職證明未能入職新單位。2021年12月,另一家幼兒(er) 園給劉某發送了錄用通知,也因無離職證明無法入職。
劉某與(yu) 某區幼兒(er) 園的人事主要通過微信溝通,前期關(guan) 於(yu) 工作內(nei) 容、薪資等進行問題溝通達成一致後,該人事告知劉某辦理入職需要的材料,要求其帶著所列材料辦理入職。劉某仔細看過材料要求後如實表明自己缺少離職證明,詢問沒有離職證明能否辦理入職。人事明確答複說必須要有離職證明才能辦理入職。因此,劉某未能入職某區幼兒(er) 園。
在與(yu) 兩(liang) 家幼兒(er) 園人事的溝通中,來往文件通過微信發送且沒有單位公章,關(guan) 於(yu) 入職材料要求的溝通也主要是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展現。
時值疫情期間,找工作很困難,而劉某僅(jin) 因沒有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兩(liang) 次失去了本可以獲得的就業(ye) 機會(hui) ,導致劉某在長達7個(ge) 月的時間內(nei) 無正式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也因此導致劉某產(chan) 生了輕微抑鬱。
勞動仲裁訴求沒有全部獲得支持
劉某係農(nong) 村戶籍,因長期未找到新工作家庭經濟困難。2022年4月,劉某聽說像她這種情況可以到工會(hui) 申請法律援助,便就近來到北京市豐(feng) 台區總工會(hui) 申請法律援助。
工會(hui) 援助律師饒勇與(yu) 實習(xi) 律師焦鑫鑫被指派作了劉某的委托代理人。
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2022年4月13日,劉某向仲裁委員會(hui) 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學校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因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無法入職新公司的經濟補償(chang) 9.1萬(wan) 元。同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7500元。
仲裁庭審中,某公司認為(wei) ,早已為(wei) 劉某開具了離職證明,是因為(wei) 劉某個(ge) 人原因一直未領取。
最後,仲裁委以錄用證明和微信聊天記錄等均係電子證據,存在不穩定性,而且劉某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未出具離職證明直接導致其無法入職新公司而裁決(jue) 某公司為(wei) 劉某出具離職證明,駁回了劉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重新梳理證據終獲賠
仲裁後,饒勇結合她多年的辦案經驗,重新梳理了全部證據材料。結合案例,提出最好讓當時招聘公司的人事出庭作證。之後經過律師與(yu) 劉某的共同努力,成功說服了某區幼兒(er) 園當時的人事出庭為(wei) 劉某作證。
一審庭審中,某公司辯稱,公司不應當支付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的經濟補償(chang) 。理由有四:一是公司從(cong) 未惡意不為(wei) 劉某出具離職證明。二是在公司從(cong) 未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的情況下,劉某惡意主張其損失並擴大損失。三是劉某的入離職實際情況與(yu) 開具離職證明與(yu) 否無關(guan) 。四是劉某的抑鬱等情形與(yu) 離職證明的開具與(yu) 否無關(guan) 。
一審中,某區幼兒(er) 園人事出庭作證,詳細說明了劉某當時未能辦理入職的具體(ti) 情況,即使某公司百般辯駁,但因證人的證言、社保繳納記錄以及其提供的微信賬號信息等內(nei) 容與(yu) 劉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一審法院判決(jue) :某公司為(wei) 劉某出具離職證明;同時賠償(chang) 劉某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無法入職新公司的經濟損失2萬(wan) 元。
一審判決(jue) 之後,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的終審判決(jue) 。至此,劉某的案件終於(yu) 獲得最終勝利。
北京市總工會(hui) 法律服務中心工會(hui) 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武麗(li) 君律師認為(wei) ,本案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wei) 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而引發的爭(zheng) 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guan) 規定,用人單位為(wei) 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yi) 務,無論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以何種方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為(wei) 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shu) 麵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本案中,勞動者的訴求得到了支持,不僅(jin) 有效地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提醒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法定義(yi) 務,共同構建和諧勞動關(guan)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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