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時政

夯實數據要素流通的製度基石

發布時間:2023-08-18 09:53: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析理論道】

  作者:袁康(武漢大學網絡治理研究院副院長、湖北省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研究中心研究員)

  數據是數字經濟的關(guan) 鍵要素,數據的高效流通和合理使用是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jia) 值、支撐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nei) 在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構建數據基礎製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簡稱“數據二十條”)對數據基礎製度作出係統性布局,隨著國家數據局正式掛牌運行,數據要素流動的製度建設進入實質階段。充分尊重數據流動市場規律和製度需求,按照產(chan) 權明晰、交易順暢、安全合規的要求完善數據流通製度,是構建和發展數據要素市場的基礎工程。

  明確數據產(chan) 權製度,突破數據要素流通的關(guan) 鍵障礙

  產(chan) 權明晰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基本前提。當前我國數據市場流通規模不大且交易不活躍,原因並非缺少高質量數據產(chan) 品供給和需求,而是由於(yu) 數據產(chan) 權製度的缺位。加快構建數據產(chan) 權製度,明確數據權利結構和權利歸屬,有助於(yu) 消除製度不確定性導致的激勵不相容,解決(jue) 數據要素流通的關(guan) 鍵障礙。

  數據具有虛擬性、可複製性、非排他性、非消耗性等特征,其形成又涉及來源方、處理者等眾(zhong) 多主體(ti) 的共同貢獻,且數據在財產(chan) 屬性之外還具有一定的人格屬性,存在利益相關(guan) 方和權益內(nei) 容的多元性,這決(jue) 定了數據難以按照傳(chuan) 統方式確定其權利結構和歸屬。“數據二十條”提出了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chan) 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chan) 權運行機製,嚐試通過淡化所有權平衡數據生產(chan) 、流通和使用過程中各方參與(yu) 者的權利。數據產(chan) 權的結構性分置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明確權利界定和分配的原則和方向,但相關(guan) 權利的具體(ti) 權能和歸屬仍有待於(yu) 在製度設計中予以精細化、規範化立法表達,實現從(cong) 政策話語到製度規則的落地。

  數據產(chan) 權製度的明確需要充分考慮數據生命周期的客觀規律和利益結構,以鼓勵數據生產(chan) 和便利數據流通利用為(wei) 價(jia) 值導向,完成製度選擇與(yu) 規則構建。首先,數據權屬界定應以數據生產(chan) 為(wei) 中心。由數據采集、清洗、加工等構成的數據生產(chan) 是數據要素的形成基礎和價(jia) 值來源。將數據產(chan) 權授予數據生產(chan) 者,是尊重其處理投入並激勵數據價(jia) 值創造的理性選擇。其次,數據權能劃分應以數據流通為(wei) 中心。數據確權不僅(jin) 要考慮權益保護,也要考慮流通便利。多樣化的數據權能配置可以為(wei) 數據產(chan) 權主體(ti) 以更加靈活且符合實際的方式進行數據流通提供便利。應將數據產(chan) 權合理劃分為(wei) 持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權能,形成體(ti) 係化多樣性的數據權能結構,允許數據產(chan) 權主體(ti) 選擇性或概括性地轉讓或授權,從(cong) 而為(wei) 數據要素流通提供更為(wei) 靈活的製度空間。最後,以利益平衡為(wei) 中心完善數據產(chan) 權限製。要素意義(yi) 上的數據來源於(yu) 眾(zhong) 多主體(ti) 的貢獻,涉及大量個(ge) 人或組織的人格利益和財產(chan) 利益,因此數據產(chan) 權並非絕對權,而應受到在先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限製。為(wei) 避免數據產(chan) 權集中於(yu) 數據生產(chan) 者導致的壟斷和侵權,可以考慮探索原始數據主體(ti) 即數據來源者的刪除權製度、數據的合理使用和強製許可製度,合理限製數據產(chan) 權以實現多方利益的平衡。

  創新數據交易製度,激發數據要素流通的市場活力

  交易流通是數據要素價(jia) 值釋放的重要途徑。隻有創新數據交易製度,暢通數據流通的市場渠道,降低數據流通的交易成本,才能充分激發數據要素流通的市場活力,讓數據持有者有意願而且便利地流通數據,從(cong) 而真正發揮數據的要素價(jia) 值。

  建立多層次數據市場交易規則體(ti) 係。一是構建差異化的數據產(chan) 品標準體(ti) 係。尊重場外交易中數據產(chan) 品供需雙方的自主合意,明確進場交易數據產(chan) 品的準入條件,確保數據產(chan) 品高質量供給。二是構建市場化的數據定價(jia) 機製。在有效監管價(jia) 格壟斷和定價(jia) 歧視基礎上,指導數據交易各方結合數據生產(chan) 成本、數據利用價(jia) 值和數據稀缺程度等因素,采取協商或競價(jia) 等方式確定數據價(jia) 格。三是構建數據交易主體(ti) 的權利、義(yi) 務和責任體(ti) 係。合理配置數據產(chan) 品提供者、購買(mai) 者、交易平台、數據服務商等相關(guan) 主體(ti) 在數據產(chan) 品發布、定價(jia) 、交易、登記和交付等整個(ge) 交易鏈條中的權利、義(yi) 務和責任,形成對相關(guan) 主體(ti) 的製度激勵和行為(wei) 約束。

  健全數據市場基礎設施的製度框架。數據交易場所、數據登記結算機構等基礎設施是構建數據交易市場體(ti) 係,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和可信賴數據流通環境的重要支撐。一是以差異化市場準入製度合理布局數據交易場所,控製交易場所數量,避免重複建設和過度競爭(zheng) 造成的資源浪費和效率降低。二是以明確的業(ye) 務規則推動交易場所與(yu) 數據商功能分離,避免交易過程中的利益衝(chong) 突。三是建立集中統一的數據登記結算製度,將當前交易場所的登記結算功能歸集至全國統一的數據登記結算機構,由其麵向場內(nei) 場外數據交易提供集約化的數據權屬登記和數據交易確認,防止各數據交易場所單方麵登記可能帶來的權利衝(chong) 突與(yu) 爭(zheng) 議。

  完善數據專(zhuan) 業(ye) 服務機構的製度保障。數據要素市場的繁榮發展,離不開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數據托管、資產(chan) 評估等第三方專(zhuan) 業(ye) 服務機構的參與(yu) 。一是確認數據專(zhuan) 業(ye) 服務機構的業(ye) 務資格並加強備案管理,通過合理設置各類服務機構的設立條件和備案要求,賦予合格機構參與(yu) 數據交易並開展撮合、評估、托管、谘詢等活動的業(ye) 務資格和法律地位。二是明確各類專(zhuan) 業(ye) 服務機構的業(ye) 務範圍和業(ye) 務規則,加強業(ye) 務監管,建立各類業(ye) 務之間的防火牆,避免業(ye) 務混同所造成的道德風險。三是鼓勵專(zhuan) 業(ye) 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和有序競爭(zheng) ,將財稅優(you) 惠、政府補貼等政策性支持措施製度化,扶持數據專(zhuan) 業(ye) 服務機構做大做強,提升專(zhuan) 業(ye) 服務能力,並為(wei) 行業(ye) 發展塑造良好的競爭(zheng) 秩序。

  完善風險防控製度,築牢數據要素流通的安全底線

  風險防控是數據流通利用的底線要求。目前我國已出台數據安全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構建了數據安全風險防控製度的整體(ti) 框架。然而數據市場仍然存在著巨大的製度需求,有賴於(yu) 將數據安全的原則性要求和基礎性製度與(yu) 數據交易的市場結構和運行規律相結合,轉化為(wei) 數據市場專(zhuan) 門性規定和交易規則,通過精細化協調化的製度統籌數據市場的安全與(yu) 發展。

  落實數據安全審查製度。當前我國數據安全審查製度尚停留在對數據出境進行審查的階段,有必要係統建立數據流通中的安全審查,確保數據進入流通領域的安全性。可以結合數據分級分類保護製度明確數據流通安全評估的申報標準,在合理進行差異化處理的基礎上,充分評估數據流通交易所帶來的風險程度以及流通的合理性、正當性和必要性,避免可能存在風險隱患的數據流向市場。同時,建立數據流通的準入目錄,明確禁止流通、限製流通、允許流通和鼓勵流通的數據類型,防止含有個(ge) 人敏感信息、商業(ye) 秘密和國家機密的原始數據或重要數據進行交易。

  加強數據流通的安全防護。具體(ti) 而言,將數據市場基礎設施納入關(guan) 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框架並實施重點保護,避免因受攻擊、侵入、幹擾和破壞導致數據泄露、篡改、破壞以及非法獲取和利用;落實數據市場主體(ti) 的安全防護義(yi) 務,明確數據交易雙方以及服務機構應建立完備的安全管理製度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完善數據流通安全技術標準體(ti) 係,建立以強製性標準為(wei) 底線、以推薦性標準為(wei) 目標的數據流通安全可信技術方案,鼓勵發展隱私計算、數字水印、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以滿足數據流通交易的訪問權限控製、防篡改、可追溯等安全需求。

  優(you) 化數據流通合規監管體(ti) 係。全流程合規是數據流通安全的基本要求,構建完善有效的數據流通合規監管體(ti) 係,激發協同治理效能,有助於(yu) 保障數據流通的安全可控。第一,明確國家網信辦和國家數據局的監管定位,確保監管政策的協調性與(yu) 一致性。第二,明確數據市場基礎設施的自律性監管地位與(yu) 職責,充分發揮數據交易場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一線地位和公共定位,支持其通過交易規則和自律措施強化對數據市場主體(ti) 和行為(wei) 的合規約束。第三,鼓勵行業(ye) 協會(hui) 和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數據流通合規協同治理,以行業(ye) 規範、自律公約、舉(ju) 報投訴等多元方式對數據流通合規進行約束和監督,共同維護數據市場的合規文化和安全保障。

  《光明日報》(2023年08月18日 11版)

(責編:李雅妮)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