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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入學遭拒引發爭議 專家建議明確禁止未成年人文身 細化罰則標準提高商家違法成本

發布時間:2023-08-23 09:59:00來源: 法治日報

  本報記者 趙晨熙

  因為(wei) 文了一條“花臂”,湖南省一名16歲小夥(huo) 被高級中學拒收,此事經曝光後引發熱議。

  有網友認為(wei) ,即便是未成年人,也要對自己的行為(wei) 負責,學校拒收合情合理。也有網友質疑,僅(jin) 因身上有文身,就被剝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是否合法?

  多名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專(zhuan) 家表示,應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但對於(yu) 已有文身的未成年人,應優(you) 先遵循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保障其受教育的權利。針對未成年人文身問題,還需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完善法律規定,細化罰則標準,多措並舉(ju) 杜絕此類問題發生。

  應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利

  與(yu) 人交流時,從(cong) 事銷售工作的陳晨會(hui) 有意識地垂下左邊的手臂,他不想讓人看到小臂內(nei) 側(ce) 的那片傷(shang) 疤,那段曾經自以為(wei) 的“年少輕狂”,留下的隻是“悔不當初”。

  陳晨左手小臂內(nei) 側(ce) 的那片傷(shang) 疤,在他15歲時曾經是一片造型誇張的“荊棘藤”,正因為(wei) 這塊文身,他險些被學校開除,並在日後失去了一些就業(ye) 機會(hui) ,最終他選擇了用激光去除。

  “那時純粹為(wei) 了跟風,成年之後為(wei) 盲目埋單。”作為(wei) 一名“過來人”,陳晨對學校拒收文身學生的做法表示理解,當初自己的小麵積文身都被學校多次勸退,如果學生身上有大麵積文身,學校也怕引起不良效應。

  學校能否拒收有文身的學生?就此問題,記者詢問了北京市大興(xing) 區某高中的梁老師。梁老師介紹,學校在學生守則中明確提出不能文身,一方麵是出於(yu) 對學生自身形象的要求,同時也是對學校教育環境的維護,讓學生免受那些超過其年齡段理解範圍的不良文化因素影響。

  “我們(men) 學校也出現過此類情況,因為(wei) 文身麵積不大,校方對學生和家長進行了教育引導,要求其上學時遮蓋文身,並未開除或要求其清洗文身,畢竟這關(guan) 係學生的教育和健康權益。”據梁老師所知,當前針對有文身學生的處理情況,各學校大多是依照學校製定的規章製度執行,並未有統一規範。

  學校拒收文身學生,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權利?有律師認為(wei) ,義(yi) 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yi) 務教育製度,義(yi) 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er) 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ye) 。因此,如果該文身學生在九年義(yi) 務教育內(nei) ,學校不能拒絕其上學。但該學生已經初中畢業(ye) 了,因此高中學校拒收並不違法。

  “反對未成年人文身與(yu) 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不能混為(wei) 一談。對於(yu) 已經文身的未成年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其受教育的權利。”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提出,教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yi) 務,我國教育法律法規中也沒有限製文身學生受教育的規定,即便有文身,未成年人仍然屬於(yu)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學校應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了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熊丙奇認為(wei) ,反對未成年人文身是為(wei) 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而把文身的未成年人拒絕在校門外,導致其過早進入社會(hui) ,更不利於(yu) 其健康成長。學校和家長應做好教育引導工作,讓未成年人意識到文身危害,而不是剝奪其合法權利。

  記者注意到,類似案件此前已有相關(guan) 判例。

  2021年,湖南省長沙市一名15歲女孩因為(wei) 手臂有文身,被某職業(ye) 技術學校拒收。校方提出,學校招生政策和招生簡章中均明確規定,學生不能有文身,否則將取消入學資格。

  學生和家長認為(wei) ,退學決(jue) 定沒有法律依據,將學校起訴至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法院審理認為(wei) ,學校取消文身學生入學資格除援引招生簡章、報考須知等依據外,並不具備其他法律法規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利。最終法院判決(jue) 學校決(jue) 定取消原告入學資格行為(wei) 違法。

  仍有商家“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文身雖然是一種文化,但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容易將文身與(yu) 好勇鬥狠錯誤地聯係在一起,甚至出現犯罪行為(wei) 。

  2022年6月,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

  《辦法》明確提出,任何企業(ye) 、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等。

  記者調查後發現,依然有部分文身店對未成年人文身持“放任”態度。

  近日,記者以谘詢未成年人文身名義(yi) ,走訪了北京三家文身店,其中有兩(liang) 家店主明確表示不提供此類服務,但這些店內(nei) 均未張貼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標牌。

  北京市豐(feng) 台區某文身工作室老板透露,暑期確實有未成年人來店裏谘詢文身,且多是結伴而來,對於(yu) 未成年顧客,他會(hui) 直接“勸退”。

  不過,也有文身工作室老板表示,未成年人文身屬於(yu) “特殊服務”,需要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文身是否有限製?”麵對這一問題,店主直言,“隻要家長同意就沒問題”。

  記者注意到,《辦法》對未成年人監護人提出了要求,對未成年人產(chan) 生文身動機和行為(wei) 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中國法學會(hui)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hui) 副秘書(shu) 長陳音江指出,在有明文規定禁止給未成年人文身的情況下,如果仍有商家違規給未成年人文身,家長發現後首先應及時向相關(guan) 部門舉(ju) 報,對商家進行懲處,同時有權要求商家退還文身費用,並依據具體(ti) 情況索要經濟補償(chang) 或清洗文身費用等。

  在國家立法中明確禁止規定

  禁令之下為(wei) 何仍有商家鋌而走險?陳音江認為(wei) ,《辦法》中某些規定較為(wei) 原則,比如要求各地相關(guan) 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加大查處力度,但並未明確何種情況應當警告、停業(ye) 整頓或吊銷執照及罰金標準等具體(ti) 罰則,導致違法成本較低。

  “應像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售酒一樣在國家立法中予以明確。”陳音江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禁止性規定,提高法律位階,加大震懾力。同時,明確監管部門職責,細化明晰罰則標準,提高違法成本,提供執法依據。

  多位受訪專(zhuan) 家也表達了類似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yu) 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的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蘊含兩(liang) 方麵要求,一是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二是要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you) 先保護。文身對未成年人身心和日後發展都可能帶來巨大影響,立法禁止相關(guan) 主體(ti) 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符合法律立意。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提出,未成年人文身與(yu) 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相背離,未成年人保護法如無法及時作出補充,可先完善地方立法,製定行業(ye) 標準,通過明確經營資質、各方職責、納入強製報告範圍等內(nei) 容,多措並舉(ju) 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記者了解到,當前一些地方已開始利用“小切口”立法治理未成年人文身。

  近日,《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將於(yu) 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ge) 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禁止任何組織和個(ge) 人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並要求文身服務機構盡到提示義(yi) 務和合理注意義(yi) 務。此外,明確相關(guan) 部門監管職責,分別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衛健部門、民政部門對相關(guan) 市場主體(ti) 、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社會(hui) 組織的監管和指導職責。

  還有地方針對去除文身這一難題出台專(zhuan) 項規定,為(wei) 未成年人去除文身提供法治保障。

  近日,廣東(dong) 省惠州市惠東(dong) 縣人民檢察院與(yu) 縣衛生健康局、惠州市皮膚病醫院聯合簽訂《未成年人“去除文身”工作規定》,明確縣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未成年人文身的,應當對其文身情況進行社會(hui) 調查;對有去除文身意願的向其出具《未成年人去除文身介紹信》,並提交至市皮膚病醫院,醫院將以最優(you) 價(jia) 格最好效果給未成年人提供安全規範的去除文身服務。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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