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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繳納社保嗎?

發布時間:2023-09-22 09:41:00來源: 工人日報

  本報記者 賴誌凱

  “謝謝張律師,謝謝工會(hui) 伸張正義(yi) ,讓我這幾年的辛苦沒有白費。”8月20日,在北京市順義(yi) 區某購物網站服裝店擔任客服6年的韓先春(化名)給北京市順義(yi) 區總工會(hui) 法律服務服務中心的張瑞律師打來電話表示感謝。

  韓先春在某購物網站上一家服裝店擔任客服6年,平時趕上旺季,經常加班到深夜,但是公司從(cong) 未給他簽訂過勞動合同、上過社保。在工會(hui) 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曆時一年,經過一裁一審,韓先春終於(yu) 與(yu) 服裝公司達成和解意見,拿回了應有的補償(chang) 。

  工作6年都無社保

  韓先春於(yu) 2016年3月入職,該公司在某購物網站上經營一家服裝店,韓先春被安排在該網店擔任客服工作,但是公司從(cong) 未給他簽訂過勞動合同、繳納過社會(hui) 保險費。

  該網店效益還算不錯,韓先春經常工作超過10多個(ge) 小時,在高強度的工作壓力下,韓先春來不及多想,也不懂法律,就從(cong) 來沒向公司要求繳納過社保。

  直至近期,公司有位員工搬貨過程中受傷(shang) 。公司推卸責任,拒絕給他報銷醫藥費。韓先春才意識到自己這樣工作毫無保障,加上最近孩子打算在北京上學,要求有社保。韓先春便向公司提出繳納社保,但公司明確拒絕了他。

  “我們(men) 的工作強度很大,到發貨季節,經常加班到深夜,之前也有同事問過公司是否有社保,公司明確回答沒有社保,我以為(wei) 像我們(men) 這種公司都是沒有社保的。”韓先春說,“老板告訴我,要繳社保可以,但是費用全部由我承擔。”韓先春說著就皺起了眉頭,“而且自從(cong) 我提出要求繳納社保,公司就開始拖欠我的工資,還扣我兩(liang) 個(ge) 月的獎金沒發了。”

  沒簽勞動合同也可解除勞動關(guan) 係

  2022年春節前,韓先春終於(yu) 鼓起勇氣打算以法律途徑向公司追討社保,但仲裁時才得知社保隻能通過補繳,並且必須在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社保稽查科才能受理補繳。

  這可讓韓先春犯了難,因為(wei) 公司從(cong) 來沒有與(yu) 他簽過勞動合同。好在旁邊有同樣是因為(wei) 公司沒繳納社保提起仲裁的同事,他告訴韓先春:“你可以去工會(hui) 申請法律援助。”

  韓先春就近來到北京市順義(yi) 區總工會(hui) 申請法律援助,正在值班的張瑞律師熱心接待了韓先春。了解情況後,張瑞律師告知韓先春,公司未為(wei) 員工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員工可以此為(wei) 由與(yu) 公司解除勞動關(guan) 係,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chang) 。社保可以等仲裁裁決(jue) 確認勞動關(guan) 係之後,再去社保稽查科投訴。

  2022年1月26日,韓先春正式與(yu) 單位解除勞動關(guan) 係,理由是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hui) 保險,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之後張律師又為(wei) 韓先春代書(shu) 了仲裁申請書(shu) ,要求確認與(yu) 某服飾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並要求支付2022年1月工資差額2000元、2月工資差額3500元、解除勞動關(guan) 係經濟補償(chang) 金6萬(wan) 元,最後律師協助韓先春申請了法律援助手續。

  工會(hui) 援助成功幫職工維權

  北京市順義(yi) 區總工會(hui) 受理了韓先春的法律援助手續並上報至北京市總工會(hui) 法律服務中心。仲裁庭審中,公司答辯認為(wei) ,韓先春並非該公司的員工,而是屬於(yu) 公司股東(dong) 個(ge) 人為(wei) 另一家某服飾公司雇傭(yong) 的員工,並且提交了證據證明韓先春工作的網店是由這家公司在經營,而稱本公司的股東(dong) 給韓先春發工資隻是代替該服飾公司發放。

  根據公司提交的證據,張瑞律師查到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該服飾公司的監事,而給韓先春安排工作及發工資的公司股東(dong) ,與(yu) 該法定代表人是夫妻關(guan) 係。

  張瑞律師指出,被申請人所稱的某服飾公司與(yu) 本案被申請人管理人重合,屬於(yu) 關(guan) 聯公司。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與(yu) 其公司股東(dong) 有夫妻關(guan) 係,其給韓先春發放工資、安排工作,應當屬於(yu) 勞動關(guan) 係。

  最終仲裁委確認了韓先春與(yu) 某服裝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並支持了韓先春的各項仲裁請求。公司不服裁決(jue) 起訴至一審法院,在一審法官的調解下,最終某服裝公司與(yu) 韓先春達成調解意願,韓先春獲賠3萬(wan) 元。

  北京市總工會(hui) 法律服務中心工會(hui) 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金曉蓮律師認為(wei) :這是一個(ge) 涉及職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補繳)社會(hui) 保險費而發生的案件。另外,這個(ge) 案件還涉及關(guan) 聯單位用工的問題。在實踐中也有些單位試圖用此種說法來規避勞動關(guan) 係。但是,司法實際中對於(yu) 有關(guan) 聯關(guan) 係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如果工作內(nei) 容交叉重疊的,是可以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本案中由某服裝公司承擔用人單位責任的結果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體(ti) 現。(工人日報)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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