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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學術剽竊認定標準 構建合理評判程序製度

發布時間:2023-11-06 09:49: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資政場】

  作者:謝小瑤(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學術不端行為(wei) 對學術研究秩序的危害眾(zhong) 所皆知。為(wei) 有效治理學術不端,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近年來有關(guan) 部門從(cong) 教育、預防、監督與(yu) 懲處等方麵做了不懈努力,取得很大成效,尤其體(ti) 現在懲處學術不端相關(guan) 製度的建設和完善上。如中辦、國辦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教育部出台《高等學校預防與(yu) 處理學術不端行為(wei) 辦法》,不少高校也陸續出台有關(guan) 整頓學風的規定、辦法等。

  然而,與(yu) 治理學術不端重要意義(yi) 的“強”認知相比,當前認定學術不端的標準並不完全一致。以一些高校對於(yu) 學術剽竊(學術不端中較為(wei) 常見的一種類型)的認定為(wei) 例,歸結起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回避直接界定剽竊。在實踐中,有些人將剽竊視為(wei) 一種“當然知識”進行使用,具體(ti) 內(nei) 涵則賴於(yu) 判斷者自身的感知。第二,當前較為(wei) 普遍的觀點是將剽竊歸結為(wei) “將他人或已存在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等研究成果冒充為(wei) 自己所創,且不注明出處的行為(wei) ”。這一定義(yi) 看似較為(wei) 合理,但其邊界並不清晰。第三,將研究者主張的觀點、蘊含的思想的連續性或近似性歸為(wei) 所謂“自我剽竊”,並將其納入剽竊範疇。

  剽竊認定標準的不確定性,無疑會(hui) 對其認定帶來困難,而這種困難又會(hui) 對學術研究中所蘊含或追求的價(jia) 值產(chan) 生不良影響。首先是對學術創新的影響。創新是學術的靈魂,學術創新除來自作者本人的靈感和創造性思維外,許多時候賴於(yu) 對前人既有觀點思想以及研究方法、路徑的長期體(ti) 悟、反思、改造與(yu) 突破。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一旦學術剽竊認定不客觀、不合理,就很可能對學術創新構成某種壓製。其次是對學術秩序的影響。隨著數字科技的發展,公眾(zhong) 利用各種媒介(或“委托”所謂“專(zhuan) 業(ye) 打假人”)揭露各種形式的學術剽竊行為(wei) 屢見不鮮,這對遏製包括剽竊在內(nei) 的學術不端發揮了一定功效。但是,在何謂剽竊及其認定標準等問題尚未達成共識的背景下,這種行為(wei) 有可能會(hui) 變為(wei) 一種破壞學術秩序的工具。

  應如何認定剽竊?首先,應綜合考量學術成果原創性、知識的公共性及注釋規範清晰性三重判斷原則。在人文社科領域,研究者獨創性或原創性學術成果是學術創新的集中體(ti) 現,浸透著作者的獨特思考,耗費其大量心血,剽竊行徑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研究者人格和尊嚴(yan) 的侵犯。具有獨創性或原創性的學術成果往往會(hui) 引來不同觀點的爭(zheng) 執、論辯,這些恰恰是學術發展的動力源泉。這意味著一些獨創性或原創性學術成果不可避免會(hui) 進入知識的公共領域,形成“共識性知識”。對此,不應盲目地將後來研究者探討的某些觀點、想法歸入剽竊範圍。當然,後來研究者探索形成的理解、判斷、思想等,必須在讀者可接近之處澄清它們(men) 與(yu) 獨創性研究成果之間各自差異以及自己的貢獻,而不隻是簡單注明來源了之。

  其次,認定標準的類型化設置。從(cong) 已往發生的剽竊事件來看,行為(wei) 人采取的剽竊方式往往是隱秘、複雜的。比如,對他人的論點、觀點、結論等拆分或重組,或增加一些內(nei) 容後使用;改變他人已發表文獻中數據原有的排列順序、將圖表轉換成文字表述,或將文字表述轉換成圖表,等等。對這些現象,簡單采取客觀或主觀判斷標準不免失之偏頗。就當下而言,一個(ge) 恰當的做法是,通過區別剽竊的不同類型,設定相應的成立條件,以此作為(wei) 判斷者的參照係。譬如,可將剽竊劃分為(wei) 觀點、數據、圖像、研究(實驗)方法、文字表述、整體(ti) 剽竊以及未發表成果等,針對每一類型可能出現的剽竊方式再進一步予以例示化規定。

  最後,構建合理的評判程序製度。良好的程序製度設計,是保障客觀、公正評判學術剽竊的前提。第一,進行同行評價(jia) 。改變“外行評內(nei) 行”的評價(jia) 現狀,由相同專(zhuan) 業(ye) 、相同或相近研究領域的專(zhuan) 家對涉嫌剽竊作品的真與(yu) 偽(wei) 作出辨別。第二,采取匿名評審。在評判過程中應就事論事,圍繞涉嫌剽竊作品本身展開,最大限度隱去作者的一切相關(guan) 個(ge) 人信息,保證評判專(zhuan) 家不受“人情”與(yu) “偏見”的影響,從(cong) 而作出盡可能公正的判斷。第三,完善表決(jue) 程序。摒除目前以會(hui) 審方式來評判學術剽竊的做法,由同行專(zhuan) 家單獨實名出具意見,以投票形式作出判斷。第四,建立異議程序。對涉嫌學術剽竊的作品作出認定後,應給予作者提出異議的權利,允許本人對結論提出辯解,以此確保學術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更為(wei) 審慎。

  《光明日報》(2023年11月04日 05版)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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