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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調解的糾紛化解功能

發布時間:2023-12-27 10:03: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深入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中國式現代化·專(zhuan) 家視點】

  作者:鍾小武(江西省社會(hui) 科學院副院長、江西省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賴麗(li) 華(江西省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江西省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城鄉(xiang) 基層是影響黨(dang) 的事業(ye) 發展、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石。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nei) 部矛盾機製”,指出“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調解作為(wei) 中國特色的多元矛盾糾紛化解機製的重要一環和重要方式,在化解城鄉(xiang) 基層社會(hui) 矛盾糾紛、促進城鄉(xiang) 基層社會(hui) 和諧穩定方麵作出了重要貢獻。

  充分運用調解解決(jue) 城鄉(xiang) 基層矛盾糾紛,以法治手段解決(jue) 好人民內(nei) 部矛盾糾紛,是當前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調解以疏導、解釋、說理、教育、批評等方式,讓衝(chong) 突各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達到定分止爭(zheng) 的良好效果。矛盾糾紛大多屬於(yu) 社會(hui) 個(ge) 體(ti) 之間的紛爭(zheng) ,具有較大可調解性。調解主要依靠人民群眾(zhong) 自身,更加尊重當事人意誌,容易為(wei) 當事人各方所接受,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非對抗等優(you) 勢,能快速解決(jue) 人民群眾(zhong) 的急難愁盼問題,充分體(ti) 現了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

  充分發揮調解化解糾紛維護社會(hui) 穩定重要作用,有助於(yu) 推進社會(hui) 治理現代化。推進社會(hui) 治理現代化,要求轉變傳(chuan) 統的行政管控思維,堅持法治思維下的規則治理、源頭治理、群眾(zhong) 自我治理,激發社會(hui) 活力,達到和諧有序發展的良好社會(hui) 治理效果。調和化解人民內(nei) 部矛盾,更需通過暢通和規範群眾(zhong) 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提供優(you) 質的精細化服務等方式實現。調解正是依靠群眾(zhong) 自身力量,堅持法治和德治結合,實現群眾(zhong) 自我治理、維護基層社會(hui) 和諧穩定的重要方式。

  新形勢下,需要完善社會(hui) 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製,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維護好社會(hui) 穩定;把非訴訟糾紛解決(jue) 機製挺在前麵,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guan) 口把控。

  堅持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切實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一是建立健全大調解機製。健全和完善社會(hui) 調解機製,發揮人民調解、行業(ye) 調解、商事調解等各類社會(hui) 調解的調解功效,不斷完善和優(you) 化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機製,構築起相得益彰的大調解機製。二是完善調解規則體(ti) 係。進一步完善調解法律法規製度,從(cong) 國家層麵整體(ti) 規範社會(hui) 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製度,特別要通過立法規範社會(hui) 調解,夯實調解的法治基礎,提升社會(hui) 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在法治軌道上更好發揮調解功效。三是著力提升調解專(zhuan) 業(ye) 化和法治化水平。積極培育專(zhuan) 業(ye) 化的調解人才隊伍,推進建立全國範圍的律師調解製度。鼓勵退休法官、檢察官和法學教師參與(yu) 糾紛預防和化解工作。建立穩定的調解員隊伍,推動社會(hui) 調解專(zhuan) 業(ye) 化職業(ye) 化發展。

  《光明日報》(2023年12月27日 05版)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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