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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罰款事項、降低罰款數額” 這些行政法規如何修改,為何而改?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解讀

發布時間:2023-08-22 09:55: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8月21日消息(總台中國之聲記者孫魯晉)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決(jue)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wei) 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取消和調整不合理罰款,推進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優(you) 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並落實修改後的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等法律,維護國家法製統一,按照國務院部署,司法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這次修改、廢止的行政法規具體(ti) 涉及哪些內(nei) 容?有怎樣的特點和成效?下一步如何在取消不合理罰款事項、加強監管等方麵持續發力?

  《決(jue) 定》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其中,通過修改國際海運條例、道路運輸條例等7部行政法規,更好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wei) 優(you) 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通過修改發票管理辦法、《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4部行政法規,以進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wei) 政府更好結合。司法部法治調研局局長顧廷海介紹,此次修改和廢止的行政法規還包括,修改了《中國公民收養(yang) 子女登記辦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煙草專(zhuan) 賣法實施條例3部行政法規,與(yu) 民法典、修改後的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煙草專(zhuan) 賣法等法律規定做好銜接。廢止了《產(chan) 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的主要內(nei) 容已根據上位法優(you) 於(yu) 下位法、新法優(you) 於(yu) 舊法等原則被相關(guan) 法律法規替代,且部分內(nei) 容與(yu) 上位法規定不一致。

  顧廷海表示,此次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突出四方麵特點和成效,表現在政務服務和監管執法更加優(you) 化、罰款規定製度設計更加科學、生態保護法規製度更加嚴(yan) 格、法律法規銜接更加有效。《決(jue) 定》取消和調整了一批不合理罰款事項,取消了部分許可事項或者下放了許可事項層級,簡化了有關(guan) 手續和證明材料,提高政府服務便利化水平,增強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獲得感。對部分罰款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增加不同的罰款檔次,分類細化,並降低了部分罰款事項的起罰數額和罰款數額,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過罰相當、寬嚴(yan) 相濟,推動行政處罰更加公平公正。

  交通運輸領域不合理罰款規定清理工作受到了從(cong) 業(ye) 者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關(guan) 心和支持。此次對交通運輸領域內(nei) 的道路運輸條例、《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際海運條例、船員條例四部行政法規設定的部分法律責任條款進行了修改,主要包括“取消相關(guan) 罰款事項”“降低罰款數額”“對同一罰款事項進行分類細化”三種情況。司法部立法四局相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在確保處罰與(yu) 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hui) 危害程度之間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的前提下,對同一罰款事項進行分類細化,合理下調罰款額度,兼顧了監管效力和社會(hui) 效果,體(ti) 現了執法工作的力度和溫度。

  “例如,原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對於(yu) 未經許可擅自從(cong) 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wei) ,概括規定了一個(ge) 處罰額度。考慮到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不同種類道路運輸行為(wei) 的危害性存在較大差異,此次修改分別針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設定不同的罰款額度,對危害程度最大的道路危險貨物非法營運行為(wei) ,保留原有處罰額度;對於(yu) 危害程度較輕的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非法營運行為(wei) ,適度降低處罰額度。”

  考慮到隨著技術進步和電子政務的發展,交通運輸營運證件的情況可由執法人員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管,所以此次修改還取消了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等行為(wei) 的罰款。那麽(me) ,罰款取消之後,如何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如何進行監管,以避免風險?司法部執法監督局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表示,罰款事項取消,並不意味著不管了,確需製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guan) 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創新和完善監管方式。

  “對於(yu) 可以通過強化落實經營主體(ti) 責任的方式實現監管效果的行為(wei) ,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發現經營主體(ti) 存在不符合規定的行為(wei) ,督促其及時改正,完善管理製度,合法合規經營。對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要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監管,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hui) 危害程度,依法適用警告、通報批評、暫扣許可證件等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從(cong) 源頭上杜絕‘亂(luan) 罰款’。”

  作為(wei) 深化行政體(ti) 製改革的核心內(nei) 容,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承擔著重要使命。據了解,根據立足更多向市場放權、明確經營主體(ti) 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責任,本次修改涉及4部相關(guan) 行政法規,其中修改發票管理辦法,明確電子發票的法律效力、穩步推進發票電子化改革,刪去現行辦法有關(guan) 發票準印證、領購簿、登記簿、核對卡、提供擔保、印製審批等規定,將“領購發票”改為(wei) “領用發票”。將稅務機關(guan) 應當“以招標方式”改為(wei) “按照政府采購有關(guan) 規定”確定印製發票的企業(ye) ,以提高采購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下一步如何在取消不合理罰款事項、加強監管等方麵持續發力?顧廷海表示,司法部將繼續堅持執法為(wei) 民理念,邊減存量,邊控增量,從(cong) 清理和規範罰款角度雙管齊下,持續發力,進一步減輕經營主體(ti) 負擔,推動營造穩定公正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

  “一方麵,持續開展清理。繼續組織做好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工作,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對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罰款事項進行清理,繼續提出一批擬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盡快按程序報國務院。另一方麵,加強源頭治理。研究起草進一步規範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擬從(cong) 罰款的設定、規範、監督等角度,提出具體(ti) 要求,細化製度規範,切實解決(jue) 企業(ye) 和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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