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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試用期當“廉價期”?耍小聰明終將付出代價

發布時間:2023-11-09 14:32:00來源: 工人日報

  “試用期不繳五險一金,轉正後再繳”“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麵,需要延長試用期”“換到新崗位,需要重新計算試用期”……據《工人日報》11月6日報道,盡管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於(yu) 試用期用工相關(guan) 規定是明確且完備的,但仍有一些用人單位將試用期當作“廉價(jia) 期”“隨意期”,一些試用期勞動者的權益麵臨(lin) 不穩定因素。

  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關(guan) 於(yu) 試用期產(chan) 生的糾紛並不是新問題,其中,不少矛盾的產(chan) 生原因是一些用人單位對有關(guan) 法律法規不清楚、不了解。比如,法律規定非全日製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但一些用人單位對於(yu) 兼職小時工依然有試用期要求等。

  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普法工作的推進,如今多數用人單位知法懂法,了解法律法規中的試用期規定。但似乎一些人也因此有了處心積慮鑽空子的行為(wei) ,如與(yu) 勞動者“協商一致”在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調崗後與(yu) 勞動者重新計算試用期等。

  用人單位明知自身某些行為(wei) 涉嫌違法,為(wei) 何屢教不改或鋌而走險?無非是在勞動關(guan) 係中,勞動者處於(yu) 弱勢地位,即便知道用人單位違法,也還是選擇“忍忍吧,保住飯碗要緊”。同時,還存在勞動者維權渠道不通暢、成本高、程序銜接不給力等因素。此外,有關(guan) 法律的懲戒力度不足以令違法用工企業(ye) 產(chan) 生痛感。

  如今,試用期糾紛正在衍生出新麻煩。在此背景下,對於(yu) 試用期糾紛的處理就不能隻是做好個(ge) 案的定紛止爭(zheng) ,更要舉(ju) 一反三,拿出更有效的預防和糾錯機製。

  比如,針對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情況,可以嚐試采用技術手段進行摸排和懲處,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稅收數據與(yu) 勞動者社保繳納情況進行對接和摸排,這在理論和技術上都是可行的。再如,針對勞動合同的簽署及相關(guan) 內(nei) 容的約定存在勞動者弱勢問題,一些地方和企業(ye) 正在探索將區塊鏈技術應用於(yu) 商業(ye) 合同的簽署和管理,以實現合同內(nei) 容更加真實可靠、登記備案更加及時,同時有利於(yu) 相關(guan) 部門實時掌握勞動關(guan) 係變化情況。

  眼下,有關(guan) 方麵應該著力就突出問題處罰到底、拳拳到肉。比如,參考一些國家的有關(guan) 規定,根據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和企業(ye) 規模,適當提高處罰標準和上限,追加公益性質的懲罰性處罰等。

  從(cong) 根本上遏製試用期老問題衍生出新麻煩,更重要的是提高用工單位的違法成本。目前一些地方已經有了聯合懲戒措施,比如將用人單位、企業(ye) 法人納入征信黑名單,在稅費、貸款等方麵進行限製。期待有關(guan) 方麵以試用期糾紛為(wei) 切入點,多想辦法、多借鑒經驗、多一些聯合行動,有效推動勞動權益保障領域各類問題的解決(jue) 。(工人日報 弓長)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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